何西阿书第四章
贰 民族现状与公义审判(四章至七章)
四章一节至五章七节是一大段,虽与一至三章并不十分连贯,却在思想上是合一的。不同的在文体,因为四章起的体裁比较多有诗文,而一至三章是传记与自传的述散文。所以一至三章自成段落,自为单位。第四章是崭新的开始。
本段有两个明显的主题,编织在一起的。一方面对祭司,另一方面对一般以色列人。四章九节是主要的钥节:“民如何,祭司也必如何。”向祭司说话,大多是第二人称:“你”;对人民说话,就以第三人称的多数:“他们”。有时似乎完全相反,所以在阅读时应特别留意,就不致误解了。祭司离弃耶和华的知识,而人民缺乏这知识,他们因无知识而灭亡,结果祭司与百姓同样被除灭(四6、9)。
由于他们不认识神,就有许多的罪,是诫命所禁止的(四2)。这些罪行都是因为他们忘记神的律法(四6)。异教的迷信敬拜,使他们更加堕落,例如献祭(四8、13、14,五6);烧香(四13)。那些拜偶像的地方在山顶高岗(13节),在米期巴与他泊(五1),在吉甲及伯亚文(四15),他们求问木偶木杖(12节),在醉酒之后,有奸淫的行为(11、18节),这些都使先知十分痛心。
他们主要的罪是奸淫(四2、14),行羞耻的事(18节)。他们失迷(12节)、离弃(10节)、倔强(16节)、悖逆(五2)、诡诈(五7)。他们犯罪(四8),都是与淫乱有关,女性固然犯奸淫的罪,但是男性似乎更应多负责任(四14)。这种异教邪淫的风气实在可怕(19节)。
在法律的程序下,耶和华宣告以色列人有罪(四1-3),然后历数他们的罪行,其基本的原因在于敬拜偶像信奉异教,而有那种可耻的淫风(四4-19)。先知责备的对象是祭司与百姓,也包括先知与平民,受害者包括妇孺以及生物。先知在继续控告与定罪(五1-7),因为他们似乎一直不肯悔改,也是宗教领袖失败所导致的。
(一)前言(四1-3)
第四章是本书另一段的开端,但在本章内第一节至第三节似与第四节起不同。前者对一般的以色列人,但是后者只对祭司群。从性质方面来说,第一节上:“以色列人哪,你们当听耶和华的话。”这种宣告的方式在本书并不常见,只有在五章一节出现过稍为类似的用词,反而在别的先知书,特别是在耶利米书与以西结书中较为普遍(耶利米书有十五次,如二4,七2,十九3,廿二11等;以西结书共有十次,如六3,十三2,廿一3等)。此次第一节“争辩”也很值得注意,二章二节出现过,现在再提,必成重点。
第四章起的内容与途径,与前三章确实不同,有些学者认为这可能是记述何西阿早期的信息,而前三章因述先知的经历,可能是以后编入的。1这项审判的事却十分明显地加以强调。
“以色列人哪,你们当听耶和华的话,耶和华与这地的居民争辩。”(四1上)“耶和华的话”只在此处与一章一节,在本书其他论述中没有出现。“以色列人”只在此处,以后不再这样称呼,而在三章却三次出现(1、4、5节)。这里有非常典型的使者语气,在先知书是常提说的,每在信息的开端,都有这样的口吻,引入真理的信息。从这里起,不再述先知的经历,他本身家庭的情况了。
争辩是法律的程序,这些话也不是控方所提出的,而是司法官直接提出起诉的事。被控者是以色列人,是“这地的居民”。这地是耶和华所赐的(参阅九3,二10,十三6)。这地既属耶和华所有的,他们怎么可以完全不顾呢?
“因这地上无诚实、无良善、无人认识神。”(四1下)这三件事都与圣约的信仰有关。“诚实”指真诚、完整、可靠,在二章二十节也提过,是那种完全投靠依赖的意思,信靠神的话,而且诚心实意的事奉(书廿四14;撒上十二24)。这是一种负责的态度。“良善”原意为“信实”,也有恩慈与宽容的涵义。诚实与良善常相提并论,表明忠信的连结(参阅创四十七29;书二14;诗八十五11),尤其表明神对祂子民信实的关系(出卅四6;撒下十五20;诗八十九15)。“认识神”指人对神真切的体验,尤其明白神启示的律法,神的心意。这原是在礼仪上敬拜心灵的体验。以后就成为旧约先知的思想观念,何西阿从婚姻的经验来解说,更能说明知识的深度,是十分真实、深切、亲近与直接的感受。“认识”或“知识”是本书的特点,本章一节之外,还有六节,二章二节,五章四节,六章三节,八章二节及十三章四节。不认识神,就会有道德的失败。
“但起假誓,不践前言。”(2节上) 起假誓实在是假借神的名来辱人,加以咒诅,在十诫内就是说那成为妄称神名的罪(出二十7)。这也不只干犯第三诫,也犯了第九诫,因为是作假见证陷害人(在出廿一17,廿二27;利十九14,二十9;申廿七16等)。中文译词“不践前言”在原意上是“欺骗”,这是第二项罪,这与第一项是相连的,因为标点符号使这两项与以下三项分开(以句点zaqef qaton 作为间隔)。这是亏欠邻舍的谎言(七3,十13,十二1;也可比较十二7)。假誓与虚谎都是绝对禁止的律法(Apodictic Laws),在利未记十九章特别标明。
“杀害、偷盗、奸淫、行强暴、杀人流血接连不断。”(2节下) 这五项成为下一组,指一些特殊的罪行。“杀害”指蓄意杀人(参阅六9),也是律法绝对禁止的(出二十13,廿一12、14;申廿七24)。
“偷盗”原意为绑架,也是偷盗邻居的权利及财产,几乎是包括十诫中所有的禁条。2根据出埃及记二十一章十六节,这样侵犯人身拐带的,应处以极刑。
“奸淫”,如本书四章十一节起,七章四节等,破坏别人的婚姻与家庭,也是在律法中绝对禁止的(出二十14;利二十10)。
“行强暴、杀人流血接连不断。”是指一般的暴行,包括政治的叛乱及经济等社会的暴动,都是神所憎恶的罪行。以上五宗的罪,都是侵犯邻舍伤害自己的同胞,是违反圣约的原则,为律法所不容,必须处以极刑。不然圣约范围内的人,就完全没有保障,缺少安全。归根结底来说,都是因为他们没有诚实与良善,基本的美德不存在,还可奢谈其他?他们不认识神,不虔必导致不义。这是必然的结果。不虔是叛逆耶和华的罪,但是其中也包括不正当的膜拜偶像的举动。有人认为这里所说的接连流血的事,是指杀人献祭的。可见迷信的残暴罪行。
“因此这地悲哀,”(3节上) 这地是以色列地土,是包括全民的,他们在悲哀之中。“悲哀”原意为“枯旱”,土地枯旱,所有的土产就断绝了,他们为干旱而悲哀。悲哀也是异教的举动,土地干旱,因为巴力死去,人们要为“神死”而举哀。举哀之后,巴力可以复苏,才再有蕃生的现象。有人将这字译为“蒙羞”,3在涵义上十分相似。
“其上的民,田野的兽,空中的鸟必都衰微,海中的鱼也必消灭。”(3节下) 地上的民好似其他生物那样都枯萎,没有生产(九12、14)。全地枯旱,使野兽与飞禽都无法生存,从衰弱至死亡。干旱好似烈火般将他们都烧尽了。还有海中的鱼,包括三种领域的生物,海陆空的范围中所生存滋长的。这里在次序上也是照着创世记的记述的次序,所以是包括整个的宇宙。这里是从以色列的地,遍及全地。神的审判是全面的。4
这段短短的经文,却阐明先知卓越的意念与见解,将人类学、宇宙论与神学溶合在教会学之中。教会当然不是旧约的用词,但是以色列会众可谓旧约中的教会,是属神的人结合的团体。他们最基本的资格是认识神(1节下),明白并遵守祂的诫命。这是属神的人们生活的准则,也是圣约关系中必备的条件。
神道德的旨意,是要保障人们的权益。人应该爱邻舍如同自己。这样在圣约的团体之中,才可以彼此相顾相爱。如果没有这样和美的关系,他们就失去神选民的身分,也失却生命真实的意义与价值。所以个人的生活是为别人,也靠别人,是一种相互获益的经验。
这还不仅是人与人的关系,也该是人与物的关系。地土、植物以及动物,它们的存在,都与人的生活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它们的兴衰与存废、生死,都足以影响人类社会的。人在宇宙中是会认识神的,他就该追寻生命的意义,也明白生命的秩序。他可以因认识神而使万物振兴,世界安乐,他也足以因错谬虚妄不虔导致世界的毁灭。因此,世界的命运是在人的手中,决定他对神的信仰。这是多么严重的关键,何等重大的责任。
四章一至三节这段经文,几乎可使我们从洪水之灾(创六5起),伸张至启示文学中的世界观与审判(赛廿四1起)。5
这个信息是从旧约的审判看到新约的救恩。从严责的罪行,看兄弟爱的理想。这个道德的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除非有属神的生命。有神的儿子就有生命(约壹二5等)。生命的见证在于爱。
1 参阅 Wolff, Hosea, 66.
2 A. Alt, "Das Verbot des Diebstahls im Dekalog", Kleine Schriften, 1, 333-340.
3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40.
4 K. Koch, "Vergeltungsdogam," 1-42; F. Horst, "Recht und Religion im Bereich des AT", EvTh, 16 (1958) 71f.
5 参阅O. Ploeger, Theocracy and Eschatology, tr. S. Rudman, 1968, 55.
(二)祭司与人民(四4-19)
四章四节是另一段的开始,前三节是对以色列众人说的,从四节起是对祭司。“然而”是起承转合的一个转折点。以色列众人犯罪,祭司的过失是无可否认的,以致他们在敬拜献祭的事上都必蒙羞(19节),因为人们都没有真实属灵的感受,他们不认识神,因无知识而灭亡(6节)。
从四章四至十九节的经文,可分作若干段落。四至六节专责备祭司。七至十节指出祭司导致人民的失误。十一至十五节历数人们罪恶的状况。其中包含着哀歌的形式,显示先知内心的痛楚。十六至十九节宣布刑罚与灾祸。在语气方面,耶和华以第一人称:“我”(4-9、12、14节),又转至第三人称,由先知提及“耶和华”(10节下、15节下、16节)或“神”(12节下),对以色列人及祭司,先直接的指责与警戒,用第二人称:“你”(5、6、13-15节),其他都转至第三人称的多数:“他们”。这信息是对北方的,“以色列”或“以法莲”(15-17节),仅一次提及“犹大”(15节上),似乎不是在重点上。
这里所提的祭司,似乎指伯特利的,不是在撒玛利亚。在北方以法莲山地的邱坛等,有敬奉异教的罪状(13、17节)。先知必在早期就予以指责,因为内容方面与第一至三章的中心思想很相似,都是指责以色列人有属灵的淫乱,离弃神。
“然而人都不必争辩,也不必指责,”(4节上) “然而”是一段信息的开端,为要加重语气,特别是辩论的言词(十二8应有“然而”的字样,中文没有译出,可另行援例,如赛十四15),也常有相反的言词,是否定的(十二8:“人必不见……”,赛四十五14,也以“然而”开始,中文也没有译出,但在以下的语句仍有否定的话:“你们必不蒙羞,也不抱愧……”)。
“争辩”已经在二章二节提过,是“控告”的意思,原为法律的用词。“指责”也是“指控”,是起诉的程序,随着就要宣判。6这两个用词似乎是同义字。人们忽略神的公义,认为无需认真,但是先知却十分重视,认为这事不可随意过去。
“因为这民与抗拒祭司的人一样。”(4节下) “这民”原意应为“你的民”,“你”指谁呢?若是指祭司,那么整句的译法就不同了。在上下文来研究,百姓似乎并未对祭司有甚么抗拒,他们被祭司导入歧途,在迷失中还不自觉,并未抗拒。大多经学者提出经文评鉴的理由,“你的民”可作为“与你”(“民”是am,“与”字应为 'im,字根仍是一样 '-m)。在“抗拒”这字的字尾也稍有改动,就作为“我的抗拒”或“我的争辩”或“我的指责”,这样就将这句话译为:“我要与你争辩。”或“我指责的是你。”7“祭司”成为一种称呼:“祭司阿!”现代中文译本的译词:“祭司们哪,你们不可控告人民,也不要指责他们,因为我要指控的正是你们。”这虽不是照原文译出,在意义方面清楚得多了。
但是有些经学者在解释方面,与现代中文译本还有出入。人都不必争辩与指责,不是指祭司们对人们的指控,而是指祭司的口吻,是祭司对先知的责备。他们似乎强调着说:这些事没有那么严重,人都不必争辩,也不必指责。何西阿说:但是我却要对你们指控,与祭司争辩与指责他们。祭司阿,我要指控你!(祭司可用“你”字,以少数字表明群体,是很普通的用法,正如五节所述的。)8
“你这祭司必日间跌倒,先知也必夜间与你一同跌倒。”(5节上) 这祭司是在重要的圣所内供职,不是一般的祭司,可能好似伯特利的亚玛谢(摩七10),是处于领导的地位。他们怎么会跌倒呢?尤其在日间不应容易跌倒的时候。这是因为他们犯罪的缘故(参阅五5,十四2)。这里又想起先知。在耶路撒冷的圣殿有先知,与祭司一同事奉(参阅赛廿八7;弥三11;耶利米书的例证甚多,在二8,四9,五31,六13,八10,十四18,十八18,廿三11)。但是在北国的圣所似乎没有先知,何西阿又怎么熟悉这事呢?9可能在这里何西阿只提出宗教的领袖有祭司与先知。先知也必跌倒,是在夜间。这是说先知在夜间接受异象时跌倒吗?在被掳时期前,先知不在夜间有异象,夜间的异象常被视为不正当的(参阅赛廿九7;弥三6)。但这里所说的是指宗教的领袖在日夜都会跌倒,因为他们叛逆神。
“我必灭绝你的母亲。”(5节下) 首先在语气中转为第一人称:“我”。其次难解的在于祭司的母亲,为甚么他们的母亲也受审被灭呢?利未人祭司的父母不受他的行为的后果影响。可能是以撒母耳为例,他在未出生之前,母亲已向神许愿,可见祭司的母亲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母亲可能因儿子的失败而受累。为甚么不提父亲呢?祭司是世袭的,他在父亲离世之后才继承父业,所以祭司的品行如何,教养他的母亲必须负责,可见她责任的重大了。
这里只提祭司的母亲,可能实际所针对的,是祭司的家庭。神的刑罚往往是全家的,从上一代至下一代都受株连,还不仅是对祭司,对君王也是如此(参阅耶廿二25-30先知论约雅斤所受的刑罚。)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6节上) 在本书,“我的民”常表明神这样称呼所含有的慈爱与怜悯(二3、25,四8、12,六11下,十一7;参阅四14下)。但是他们竟然没有知识,这是指属灵的知识,是对神的认识。这是在属灵的感受中,体认神救赎的恩典,出埃及的经验(十一1),旷野蒙神引领(九10,十三5),获得神赐给的地业与宝藏(二10)。这些都因为神拣选的恩惠,与他们建立圣约的关系(八1,六7)。再从主观的经验来说,知识是指对神的热心,与神有心灵的关系。10他们没有知识,因为祭司没有好好教导,更没有以身作则,作他们的榜样。他们因无知识而灭亡,这灭亡是指道德的沦亡,还不是专指他们物质生活的沦落。神无意灭绝他们,却使他们知道一切灾难的主因。
“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6节中) 以色列人弃掉神的知识,表明不重视或不同意,他们不愿接受神的真理,甚至轻忽与藐视(这一用字也在民十四31译为“厌弃”;诗一○六24译为“藐视”)。他们存心拒绝神,不接受祂的真理与圣约。这种悖逆的态度,应归咎于祭司。祭司没有好好教导,祭司的本身态度已经有了问题,在本位上也不尽责,一般人也受了他们的影响。这曾是以色列首任的君王扫罗的罪:悖逆顽梗,厌弃耶和华的命令,耶和华必厌弃他(撤上十五23、26),所以以色列人将不再受神的重视,神也必弃掉他们。
但是这里是专对祭司说的,人民的失败主因在于祭司,祭司的职分必须革除,神怎么可以容让他们再败坏敬拜的事,尤其在教导的职事上更不可再继续,免得将百姓导入歧途,因为祭司教导的责任是重大的(参阅代下十五3,十七7-9,十九8起,卅五3,尼八5-8)。
“你既忘了你神的律法,我也必忘记你的儿女。”(6节下) 神的律法是祂的训诲,是有关生命之恩的(参阅申卅二47)。祭司有这专职来从事教导,他们竟忘记了。这里所提的“忘记”还不是记忆的失却,或思想的忽略。实际的涵义是拒绝或离弃,是存心叛逆的罪行,不可宽恕。所以神也忘记(弃绝)他们的儿女。在旧约中最具体的例证是祭司以利,他自己轻忽律法的训诲,使儿子陷在罪裹,不仅他的儿子前后亡故,连后裔也遭继续的咒诅(撒上二12-36)。
从第七节起,信息似有另一个开始,对象仍是祭司,但是对祭司的团体说的,所以用第三人称的多数“他们”。在前几节只用“你”,似指大祭司,其实大祭司是祭司群的代表。所以在实质上仍是一样。罪不仅在祭司,也在人民,两者都互受影响,都需负责。
“祭司越发增多,就越发得罪我。”(7节上) 祭司增多的现象原是好的,因为多人施教。在耶罗波安二世的升平时代,圣所增多,宗教活动似兴盛一时。可惜那种发展不正常,而且迷信的成分多,增添祭坛取罪(八11,十1)。结果祭司增多,迷信的举动也加增,有更多的罪,他们所得罪的是真神,因为他们在敬拜异教的形式上,以假乱真,使人们在宗教方面越发混淆,无法分辨。
“我必使他们的荣耀变为羞辱。”(7节下) 他们的荣耀是耶和华神与他们同在,耶和华是他们的荣耀。巴力是他们的羞辱,因为那是可羞耻的,可憎恶的(九11),荣耀必离开(十5)。这种说法以后也影响耶利米,耶利米说:“岂有一国换了他的神么?其实这不是神,但我的百姓,将他们的荣耀,换了那无益的神。”(耶二11)。诗篇一○六篇二十节说:“如此将他们荣耀的主,换为吃草之牛的像。”“他们荣耀的主”原意为“他们的荣耀”。
祭司的荣耀,在于他们为以色列祈福,人丁兴旺。然而他们随从邪淫的宗教,甚至以异教庙妓的淫行。求神明给予蕃生的福分,这是多么可耻的事。所以以色列人的荣耀必失去、“必不生产、不怀胎、不成孕”(九11)。以荣耀来换取羞辱,实在是最愚蠢的事。
“他们吃我民的赎罪祭。”(8节上) 祭司原来可以吃赎罪祭(利六17-23;参阅十19)。但是他们多取,就成为犯罪的行动了。“赎罪祭”也可作为“罪恶”,“他们以我民的罪恶为生计”,人民的罪行是他们导致的,他们引诱他们随从异教的敬拜,藉此取利,以此维生。11
“满心愿意我民犯罪。”(8节下) 从中译词的上下文读来,似很连贯,他们愿意百姓犯罪,多献赎罪祭,使他们可以中饱。但是参照原意,下半节的中译词似乎太模糊,含义不够清楚。在原意上,有喉咙的字样,他们抬起喉咙,就是开喉咙来吞吃我民的赎罪祭,这样译法就将这两种祭相提并论,也描述祭司的贪婪与失职。本节另一种译法是:“他们吃我民的赎罪祭,我民的罪就由他们完全担负了。”12
这样译法与中文的出入仍很大,“满心”译为喉咙,这字原意为“生命”,所以祭司为负担他们的罪惩,受刑罚,甚至要付生命的代价。这也是经学者想强调的。他们祭司要完全负责人民的罪过,一定是先知信息的本意。
“将来民如何,祭司也必如何。”(9节上) 这里是指将来的审判。神的审判必临到人民与祭司。但是这裹的对比,是指人民影响祭司呢?还是祭司影响人民呢?可能不是在于彼此的影响,而在二者在同样的审判之下,并没有分别。神以同样的原则(参阅利廿四22)来审判,而审判未必是等量的。
“我必因他们所行的惩罚他们,照他们所作的报应他们。”(9节下) 中文译词“他们”,虽说出集体的刑罚,但在原意是“他”,各别的。“他”是指祭司或人民,以个别的情形来处理。“所行的”或“所作的”,在本书中多次出现(五4,七2,九15,十二3)。他们的行为是神看为罪恶的,必遭刑罚。
“他们吃,却不得饱。”(10节上) 他们祭司吃祭物,是那种贪婪的行为(8节),是无法满足他们的食欲。在节期中,不但祭司吃,人们也都享用,应该是十分丰富,吃不完。但是他们现在没有祭物可吃,献祭的人越来越少,所献的也很少。他们无论怎样贪吃,仍旧吃不饱。
“行淫而不得立后。”(10节中) 这里是重复第七节的述。他们敬拜假神,以“神婚”(Sacral marriage)邪淫的形式,求多子孙,但是不得立后。人丁无法增加,神怎能在这事上赐福给他们呢?他们没有在人口的事上信靠神,反随从伪神,神的福分必离开他们。
“因为他们离弃耶和华,不遵他的命。”(10节下) 他们离弃神,是真正背道的行为,转向别的神。他们离弃神,表明他们不遵神的律法,不信守神与他们所立的约,这也曾是以利亚所责备的(王上十九10、14)。
“不遵”原意只有“遵”,或“坚持”,所以可能指他们坚持邪淫的道。“他的命”只是中文译词加上的。在原文中似未完的语句,所以许多经学家就将下一节连起来,认为以色列祭司仍不肯放弃异教邪淫的行为。这个“遵”字也可译为“信奉”,他们离弃耶和华,却去信奉虚无的神(参阅诗卅一7)。他们实在惹动神的怒气。
“奸淫和酒,并新酒,夺去人的心。”(11节) 这仍是针对祭司的,因为酒能乱性,他们在宗教的错谬中,有奸淫、醉酒及迷信的行为。酒与新酒并不完全相同,因为酒指陈酒,味醇易醉。新酒是新榨的葡萄汁,未经长久发酵,没有那么浓质。新酒常与五榖与油一起提说(二8、22,七14),是指当地的土产收获。陈酒可以乱性,新酒却使人联想迦南的淫乱宗教,而有纵欲的行为。所以这里的奸淫是指身心两方面的。
“夺去人的心”是使人失去理性,没有清楚的属灵意识,没有明确的心智方向。这是一种迷失及迷惘的感觉,是迷信心理特有的状况。
“我的民求问木偶,以为木杖能指示他们。”(12节上) 人应求问神,神也藉祭司佩戴的以弗得,或乌陵与土明,寻求神的指引(撒上十四38-42;参阅撒下二1等)。但是现在祭司应百姓的要求,去求问木偶。木偶是否迦南宗教的亚舍拉(参阅申十六21;士六25起),或似家中的神像(参阅哈三18)。木杖是否好似亚伦的杖(民十七章)?木杖是令牌,是否误用为魔杖呢?这些都成为膜拜的对象。
“因为他们的淫心使他们失迷,他们就行淫离弃神,不守约束。”(12节下) 淫心是错谬的心灵,愚妄中只会迷失,走偏了路,更加偏离了神。这是乖谬的灵,使人差错好像醉酒的人呕吐的时候,东倒西歪一样(赛十九14)。他们离弃神,不受约束,完全是叛逆神的态度,充分暴露祭司的弱点与恶行。
“在各山顶、各高岗的橡树、杨树、栗树之下,献祭烧香,因为树影美好。”(13节上) 这里所描述的是异教敬拜的圣所场合,与申命记十二章二节相似。在高山及小山上都有这种烧香献祭的邱坛。大多只提青翠树下,但在这里却不厌其烦提出不同的树。这些树都长在高地,枝叶丰茂,也有奇异的芬芳,特别吸引人们幽会。树影好,为遮去阳光的炎热,还是保持幽暗的环境,便于他们行可耻的事?他们行为是暗昧的,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
“所以你们的女儿淫乱,你们的新妇行淫。”(13节下) 这是异教的陋习,每一个女子在一生中至少一次要去卖淫,将得着的代价献给神明。这种妓女的行为是在以色列中绝对禁止的,如果发生在祭司家中,更是罪大恶极的事,不容存在,一旦发现,甚至处以极刑,用火烧死(参阅利廿一9)。所以这里先知提出的,实在是十分严重的事。这种淫风还不止于郊外的山野,可能会带入城内,进入家中,其恶劣的影响可见一斑。
“你们的女儿淫乱,你们的新妇行淫,我却不惩罚他们。”(14节上) 据异教的恶俗,女儿出嫁时,在成为新妇的身分,丈夫的父亲先与她有性行为,摘去她的贞操,为保持蕃生的能力。所以一个处女是在祭坛边献给神明,由公公来执行摘取。13这能完全责怪她么?女子是无辜的,是牺牲者,值得同情与怜悯,神都不忍惩罚她们。但是男的应当负责,该受刑罚。
“因为你们自己离群与娼妓同居,与妓女一同献祭。”(14节中) 这里的娼妓与妓女都是指庙妓,也有人认为前者是普通的,后者是特殊与敬拜异教伪神有关。这种异教的习俗无疑已渗杂在以色列的混合宗教之中(参阅王上十四24,十五12,廿二46;王下廿三7)。这是破坏圣约的条件,为耶和华所憎恶。他们主动地去犯淫乱的罪(原文为自行去作的事,中文译词确表达了这个涵义。动词是Niphal: reflexive idea)。他们与庙妓一同献祭,吃祭物,作为敬拜的举动。
“这无知的民必致倾倒。”(14节下) 这句话是箴言,是智慧文学的格调(参阅箴十8、10)。他们是无知的民,他们因无知识而灭亡(四6)。淫心使他们失去理性(11节),最后必无法逃脱厄运,完全倾倒毁灭。人民的无知,不会分辨,以致随从异端,是他们自己的错谬,也是祭司无法推诿的责任。
“以色列阿,你虽然行淫,犹大却不可犯罪。”(15节上) 北国已经犯了邪淫的罪,无可救药了,难道南国犹大仍有机会悔改吗?事实上,在先知的心目中,以色列与犹大都同样在审判之下(五10、12-14,六4)。他们二者也有同样的盼望(二2)。有的经学家认为后一句话以后在以色列败亡之后,专对南国讲的,希望他们不蹈覆辙,但是在下半节,吉甲是在北国,伯亚文可能也指北国的伯特利。这两地在北国有中心的圣所。可见全部是对北国说的。有人以为这里提出犹大,是带有讥刺的语气。北国已经堕落,无法逃罪,南国又怎会避免呢?他们也不比以色列好。14如果这是讽刺的话,为甚么用劝勉的词句呢?在以下的半节也是连绩有三个命令词。
“不要往吉甲去,不要上到伯亚文,也不要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15节下) 吉甲是在约但河东重要的中心圣所(参阅书四19)。伯亚文大概是伯特利。吉甲和伯特利是两大中心圣所之地,是耶罗波安建立的(王上十六28-32)。伯特利甚至成为王的圣所(摩七13)。那圣所是官方设置的,先知何西阿又怎可禁止呢?参考伯特利一名的原意,应为“神的殿”,现在成为“罪恶之所”(伯亚文的意译),或可称为偶像庙,是神所憎恶的。伯亚文其名在此处之外,又出现在五章八节及十章五节。“亚文”可有不同的译词,在阿摩司书五章五节为“乌有”。这可能指哀恸的叹息,为拜偶像的一种礼仪,15有人认为这字指富有的人家。16伯亚文若指伯特利,可能与基列一样,是作孽之人的城(六8)。
往……去,上到……都可能指他们朝圣的行动,是膜拜偶像,信奉异教的罪恶。他们不可再亵渎神了。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确是有亵渎的危险。这是妄称耶和华的名,他们明明去敬拜巴力,怎可提说耶和华呢?凡不诚实的,不可起誓,因为这是亵渎的行为。
“以色列倔强,犹如倔强的母牛。”(16节上) 以色列始终不肯回头离开巴力的祭坛。他们不听劝说(6、14节),不仅顽固不化,而且刚愎自用,失去了驯良的心(参阅十11),不肯负轭。“倔强”确可译作“顽梗悖逆”(申廿一20),应处以极刑。所以以色列人必须受神的惩治。耶利米说出以法莲悲叹的话:“你责罚我,我便受责罚,像不惯负轭的牛犊一样。求你使我回转,我便回转,因为你耶和华是我的神。”(耶卅一18)
“现在耶和华要放他们,如同放羊羔在宽阔之地。”(16节下) 这种中文译词似是指神的眷顾,牧养他们,使他们在宽阔之地享受安息与饱足。但是看上下文,却完全是反面的意思。耶和华放他们,可能不是指牧放,而是驱散他们,正如撒迦利亚书七章十四节,神必以旋风吹散他们到素不认识的万国中。“牧放”也许可译为“管辖”,17有的改为问句:“现在耶和华还会再牧放他们?”表明含有否定的答案,18神是不会再牧养他们了。
至于宽阔之地,也可解释为荒废的野地,是“放牛之处,为羊践踏之地”(赛七25),那不是牧野的草原。有人甚至描述为空旷之地,指阴间的境地。19这里是否有这样的涵义,无法臆断。但是将他们放在偌大的荒野,似乎是接续上文的思想。当然这不是神的初衷,耶和华愿意成为以色列的牧者(参阅诗廿三篇及结卅四章)。
“以法莲亲近偶像,任凭他吧!”(17节) 以法莲与偶像相连,因“亲近”原意是关连,原是航海船只组队相护的用意。20这字是被动的分词,似乎强调以法莲是受制于偶像的虚妄之中。“偶像”是多数字,不仅是多种的偶像,也指不同的偶像。他们不仅拜牛犊(八4起,十三2,十四9),也敬奉家中的神像(三4)及其地的木偶(四12)。以法莲是统指北国以色列。以法莲山地也是先知何西阿的家乡,他的信息必在那地传出的。
“任凭他吧!”神似乎完全放弃他们,任凭他们刚硬不肯回头(参阅出卅二10)。七十士译本的希腊文译词:他必自趋毁灭之途,在意思上更清楚。
“他们所喝的已经发酸。”(18节上) 这是描述他们醉酒的情形,他们在一些醉酒的人群之中,“发酸”原意是“过度”,他们喝得太多,使酒发酸吗?但是他们在这样放荡的行为中,酒与色必连在一起,发酸有人译为“转离”,神离弃他们。21
“他们时常行淫,他们的官长最爱羞耻的事。”(18节下) 他们在醉酒中,行淫乱的礼仪,敬奉偶像,就更加愚妄了。这些官长是指宗教的领袖,更强调祭司群。他们也作这样羞耻的事。有人也随从七十士译词,将荣耀变为羞辱,他们不要耶和华,反爱巴力,与第七节下相同。22
“风把他们裹在翅膀里,”(19节上) 风可作两方面解释,或指淫心,使他们随之失落。或指旋风,将他们卷入其中,随之消散。这些异教之风使他们飘动,完全失去方向,被吹散了。
“他们因所献的祭必致蒙羞。”(19节下) 他们向偶像献的祭本身就是可耻的事,带给他们的也是蒙羞的遭遇。先知最大的失望,是人民无法摆脱祭司恶劣的影响,使他们完全陷在罪中。
在本章内,先知极力劝阻祭司与人民,不可再受异教敬拜的影响。他特别针对祭司,因为祭司不忠于神的嘱托,没有善于教导,将神的训诲埋没了,人们就不认识耶和华。祭司的罪必导致他自己的家人遭神弃绝(6节)。
先知以传信者的身分宣告神的真理,好似在城门口法庭的情景,先知的指控,是祭司的淫心与淫行。祭司是被告(4-14节),人民是受害者(6节上、8节、12节上、13节下、15节等)。
在控告的言词中,指出祭司基本的罪行,他他的训诲错误(12节),敬拜献祭的事虚妄,以及以淫乱的礼仪来得蕃生的能力(7、10、13节等)。他们必丧失祭司尊贵的职分。23他们仍敬拜耶和华,但也信奉巴力,将宗教混合,甚至妄称耶和华的圣名。
先知为人民哀恸,因为宗教的领袖误导他们,引他们走入歧途,既没有耶和华的知识,也受怂恿去拜巴力,在敬拜方面错谬,进而纵欲,以淫行取代敬虔(8、11、13节)。以色列的男子似乎应负更大的责任,无助的女子尚情有可原,但他们都偏邪淫乱,令神痛心。
他们的罪已经越陷越深,无法自拔(11、19节),因为他们的淫心已使他们不能回转,没有意志力足以挽回。他们不明白神原有的真理,又怎么可以了解现在启示的话语呢?神的爱虽可使他们转离罪恶(二8、16、21,三5)。但现在的情况有希望吗?他们弃掉耶和华的知识,怎能逃避神的刑罚呢?他们所遭受的,只有羞辱。
关于祭司的失败,他们引领人民走向异教的邪途,以后在玛拉基书也有详尽的论述。在该书二章一至九节,先知特别强调神与利未人所立的约(4、8节)。神对利未人祭司有特别的托付,要他们忠心传讲信息,与神同行,使多人回头离开罪孽(6节)。这显然与申命记三十三章八至十一节相似,谨守圣约,遵行主话,教导以色列人归正。但是玛拉基显然也受何西阿极大的影响,认为祭司责任的重大,不可危害众人。
先知何西阿宣讲神的话,却被祭司拒绝了,人民受他们的影响,也轻忽神。这也是主耶稣的话(参阅约十一47起;以及可十五11起)。使徒保罗特别提出信徒应该防备异教的迷惑,不可容让假师傅的谬论:“你们与不信的原不相配……基督与彼列有甚么相和呢?神的殿与偶像有甚么相同呢?”(林后六14起)使徒约翰也劝戒信徒不可随从虚谎,要自守,远避偶像(约壹二18起,五21)。
6 H.J. Boecker, Redeformen des Rechtslebens im AT, 45-47.
7 Wolff, Hosea, 70 根据 H. Oort, "Hozea," ThT 24 (1890); H. Guthe, Hosea bis Chronik, HSAT 2, 1923; K. Budde, "Zu Text und Auslegung des Buches Hosea (4:1-19)," JBL 45 (1926) 280-97; H. Junker, "Textkritische, formkritische und traditions-geschichtliche Untersuchung zu Os 4: 1-10," BZ 4 (1960) : 165-73 等 。
8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42.
9 Wolff, Hosea, 77.
10 A. Weiser, Das Buch der zwo/lf Kleinen Propheten, 1949, 41, 45.
11 Wolff, Hosea, 71, "They exist on the sin of my people."
12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59.
13 Wolff, Hosea, 88, 比较约书亚记二章一节起记述的妓女喇合, 亦参阅 Meek, ANET, 183.
14 James Luther Mays, Hosea, 77.
15 H.W. Hertzberg, Die Bu/cher Joshua, Richter, Ruth, ATD, 9, 155.
16 Van Gelderen and W.H. Gispen, Het Boek Hosea, COT, 122.
17 Andersen & Freedman Hosea, 377.
18 Wolff, Hosea, 72.
19 M. Dahood, Psalms 1:1-50 111.
20 W.F. Albright, "The Role of the Canaanites in the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in The Bible and the Ancient Near East, 1965, 482-483. n. 80.
21 Andersen and Freedman, Hosea, 879.
22 J. Zolli, "Hosea 4 : 17-18," ZAW 56 (1938) 175.
23 A. Nether, L~essence du prophetisme, 1955, 296.
── 唐佑之《天道圣经注释──何西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