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十八章十七节
先诉情由的,似乎有理;但邻舍来到,就察出实情。
十八章十八节
掣签能止息争竞,也能解散强胜的人。
十六章卅三节
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
第一处的箴言警告不可太早下判断。它的背景是法庭。那先诉情由的是那控告另一个人的人。他说了他那一番话时,似乎很清楚他是对的。然而当被告有机会发言时,事情往往显露不同的形势;只有那时才能作公平而又相称的判断。作为一个共通的原则:每一个争论都有两面,这个箴言有广泛的用途。它是够明显的要点,却是容易被人忘记的要点。
有时案情已全部听取,而且作了谨慎的细察之后,法官仍然不能作出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签’便有用场了。我们听见签被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例如,在各支派中分地给他们(书十八10);选立扫罗为王(撒上十20-21);以及在赎罪之日要选取送到旷野去的那头公山羊(利十六8)。实际上,这是我们听见在解决争论上使用它的唯一地方。抽签(或拈阄)实际上所包含的情形不得而知。它们可能是小石头,在上面有记号,抽的时候就把它们抛在地上,颇像掷钱币的情形;或者它们可能从一个容器中抽出来,颇像从其中所盛许多作了记号的茎管抽出一根来的情形。投掷钱币,可能是决定板球队哪一队先击球的极好的方法,但我们会认为用它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无罪,是一种非常不能令人满意的方法。如果不用太多的言辞来说的话,我们所称为‘或然(或可能)’的,希伯来人则称为‘ 神的保佑(或 神的预备)’。在他们看来,人可以投掷钱币,但它是否出现为人头或背面,则由 神决定的:‘定事〔按字义是“判定”〕完全由耶和华’(十六33直译)。
抽签之法曾为初期使徒所采用,以决定哪一位加入他们的数目中(见徒一26),但自此以后似乎已经抛弃,由于圣灵来临引导教会进入 神的真理而作废了。我们对于用任何机械方法以确定 神旨意和寻求祂的引导必须十分小心。――《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