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志下第卅一章
圣职人员的供养(卅一1-21)
(一)
大事庆祝逾越节之后(三十章),对那些敬拜偶像的所在,更进一步有像狂风扫落叶的措施(1节,是照着申十二2-3的话而行)。这里又再次指明行动的范围是在‘更广大的以色列’──那就是不祗是犹大──而且,众人被称为‘以色列众人’。所以,那些庆祝的幸福感,在庆祝完毕之后、要在获益的基础上继续下去。
尘埃落定之后,希西家把注意力转到重建经常性的宗拜上,使之有适当的立足点,并且给圣职人员预备经常的给养。第二节显示他像大卫和所罗门所作的一样,按着班次重组圣职人员(代上廿三至廿四章;代下八14)。同节用概括的方式提到他们的活动,包括他们经常的职责。‘燔祭和平安祭’这句词组,往往用来作全部祭礼的速记,代表那些全部献在坛上的(‘燔祭’)和那些部分作为归给司祭的祭司之酬劳。
旧约关于圣职人员应得的并不避而不谈。当前这一段经文和其他时期的作品,例如民数记十八章,都共同关注到这件事。谈到关于圣职人员之所得,并不认为是‘不属灵的’。为他们所作的预备,被视为他们藉此可以享受那地的收获,这是他们作为以色列中的‘弟兄’所应得的(申十八2)。给他们解除生活担子的结果,‘使他们专心遵守耶和华的律法’(4节),显示在这种享受与责任之间,对属灵的领导,并没有甚么势不两立之处。
(二)
读者对众人为圣职人员所作奉献数量无法不受感动。他们这样行,无非是照着律法所要求的而行(申十四22以下;廿六2;利廿七32)。这样说并不是蔑视,因为有时候──这也许确实已经成了典型的──奉献已被人忽略或嘲笑(玛三8-12)。另一方面,因律法主义者对律法误解的结果,可能使奉献对奉献者成为重担,而那沉重的负荷必定使人到了几乎无法忍受的程度。多比雅书(the Book of Tobit,一部犹太人的旁经)里面的数据显示:各种什一奉献的法规(即民十八20-24;申十四22-29),有时被理解为人要作三种不同的什一奉献(见多比雅书一章七至八节)!对这种不了解旧约立法精神的逻辑推理,乃是耶稣在马太福音廿三章廿三节所谴责的荒谬的律法主义。
有一天,当许多地方都掀起‘什一奉献’──而那些不作‘什一奉献’的人也许会感到良心不安──要紧的是了解旧约的立法主义对于现代基督徒的含意是甚么。
圣经中什一奉献的法规,是属于旧约制定的规条。这意思是:企图把那些规条应用于我们自己的时代,便会感受到应用这一切规条随之而来的问题。部分的困难祗在于要正确了解所定规条的用意;部分的困难是由于大多数数据都是不适用的。(想要探究这要点的读者,应揣摩申十二章或利十九章的那些律例。)这并不是说圣经中的律例不能应用。我们常常能从鉴定那些原理发现它们是普篇有效的──的确必要这样行的。
在奉献的事例上,对于二十世纪的读者来说,那些他们‘全然陌生的’特性必须略加说明。那些奉献是为了圣殿的保养,这一座建筑物以一种基督教会视为过时的方式表示 神的同在,也在某种意义上表明它是以色列国民生活的中心;因为有份参与敬拜的,乃是‘以色列人’固有的身分。这些观念与现代概念之间的差异,不单是时间距离的因素,也是 神的子民藉着基督的救赎,已从一个国家、政治的实体,变成国际的和属灵的实体的结果。所以,什一奉献之法,从量的多少去看那些律例便是误导的。毋宁说,我们必须透视包含在那些规条之中的原则。
此种原则在当前这段经文中是不难找到的。这条线索是在第四节,那就是让祭司可以放手去做他们属灵的领导工作。把这种意义译作现代化的言辞,便是指教会有义务便利自己去做向外布道的工作。倘若读者认为上面所说关于什一奉献在技术上降低向外布道工作的效果,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其实,那种义务是无法限制的,因为教会真正的工作只受到它终极目标的限制,就是直到使万民都在耶稣基督面前屈膝。这意思就是说,基督徒的奉献仅限于建筑基金的损助是不足够的。这种出发点并不是单单对个人。教会也不能祗以足够另一年保持现状的预算便感满足,而必须设法寻求怎样扩展他们在世界上的布道工作。
我们在上面论到不安的良心,在我们看来,发挥圣经的律例的功能之要旨,就个人的奉献来说,并不是由任何外表上多少来衡量。奉献是自觉的问题,而且重担必须落在最富足者身上。有些人存心是不对的。奉献要像那个寡妇一样受到耶稣基督的称赞(路廿一1-4),这样他们的奉献必不会不蒙悦纳。
(三)
本章其余部分(11节以下)论到王把给养配给居住在耶路撒冷以外地方,和目前不在圣殿中供职的圣职人员。模式是祭司和利未人在他们散布的全国各支派境内自己的城市,拥有一分的地土。他们按供职的班次来到耶路撒冷,那时他们就会直接从所献的供物得到酬劳。似乎家庭所有成员从三岁起(16节,那就是在断奶以后)都计算在整个供应之内。――《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