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纪下第八章
i. 书念妇人得回原地(八1~6)
这故事附在以利沙生平事迹之后,目的是要印证使书念妇人之子死里复活之神迹(王下四8~37)的真实性,并继续交代其后的发展。此段经文也显示先知以利沙一如以利亚一样运用自己在王宫的影响力来帮助寡妇。这里的饥荒与撒玛利亚的饥荒(四38,六24~七20)之间的关系不详,但是任何饥荒都为神所命定,警诫神对一个国家的不悦,呼吁他们悔改(参:王上十七1,十八2;该一6、9~11,二16~17;启六5~8)。此事件可能发生于约兰年间,在南国的司法改革以后(Whitelam)。
1~2. 先知预言耶和华命定饥荒降临,因此这寡妇便离开了以色列,暂时去外地居住(希伯来文动词为 gur);NIV 作“往你可住的地方去住”(参:REB“寻找栖身之处”,NRSV“落脚”)代表希伯来文“寄居在你可以寄居的地方”。我们不需要假设这七年的饥荒乃特别为了要配合律法所规定施行豁免债务所需的七年(申十五1~4)。这么长久的饥荒在古代文献中有稽可考(参:创四十一30)318。
3. 佃户有关土地的一切事宜都可以向王上诉(参:王上二十一),因此她去到王那里(NIV),视王为在她离开的时期内所有产业的所有者。她去为自己的房屋(5节)“哀叫”(希伯来文 sq),此字乃一个法律用词,比哀求语气更强(NIV、新译;或“谒见王”以提出要求,NEB、REB;“恳求”,RSV)。“提出所有权”(JB)很能表达其义(一如亚喀得文之 ragamu)。经文并未指明王(4节)是指谁,既然基哈西在王的面前,可能这事发生于他被辞退不作以利沙仆人以前的时候(五27)。若果如此,则王可能是耶户,因为约兰对以利沙所知甚多(三13)。
6. 被派负责她的个案的官员(saris)并非一位“太监”(JB;见:王上二十二9)。他必须计算自她离开后,她的田中所有的收入(“使用收益权”、“收入”,NEB;而非“出产”,RSV)。神常吩咐在上掌权者供应孤儿寡妇的需要(申十18,二十四19~20;耶七6~7)。
j. 以利沙和哈薛(八7~15)
这里所记载的细节可能来自以利沙的门徒,其时间显然距亚兰战争有一段距离(王下六24~七20)。以利沙去到大马色,并非要模仿以利亚,乃是要实现神赐给以利亚的未竟使命(王上十九15)。这次是一位外邦王求问耶和华神(参:王下一1~4)。
7. 便哈达可能是大马色(亚兰)王于主前八四四至八一八年登基时所采用的一个名字,此处所指的应当是第二个采用此名字的君王,本名为 Hadadeser(亚述文为 Adad-idri)。亚述编年史在记载亚述王撒缦以色三世第十八年(主前840年)及第二十年(主前837年)的战役中曾提及他的名字。
9. 有关哈薛,请见增注。他送的见面礼(参:撒上九7;王上十四3)十分可观,极有可能是为了想要贿赂以得到耶和华的神谕。他采用外交手腕(你儿子,9节)礼貌上的表示,而并非表示臣服(参六21;撒上二十五8),因此无需认为四十个骆驼驮着的礼物只不过是摆排场,而实际所载不多,或认为此数字只不过是代表很大的数目罢了。
增注:哈薛
哈薛(希伯来文 hza~el)乃一位出名的亚兰王(约主前843~796/7年),当时的亚述文献中称他为 haza~ili mar la mammana,意为“无名小卒之子”亦即他的家谱不详,可能是一介小民,不一定是篡位者。他在便哈达二世被刺杀后取得王位,被迫向攻陷他的首都大马色(后来在亚述被称为 Bit-Haza~ili,“哈薛家”;参:摩一3~4;黑石碑102)的亚述王撒缦以色三世,献上一百他连得金子及一千他连得银子为贡物。
哈薛于约兰、耶户及约哈斯王朝时为以色列国外患,于主前八三七年与撒缦以色争战,于主前八四三/二年与约兰于基列的拉末争战(王下八28),也与约哈斯争战(十三22)。他年老时曾臣服于亚大得尼拉力三世手下,后者称他为 mari~,这可能是一个头衔(“我主”)或是私人名 Mari~-Hadad 之简写,因为由 Arslan Tash(Til Barsip)出土的象牙碑文刻有“主哈薛”(mr~n hz~l)。他的名字也出现于一块出土于宁录的象牙上,写在撒缦以色所掳获的一串珠子上面。另外一块象牙上所出现的名字也可能是代表他(IBD,p.612)。他的儿子 Bir-Hadad(便哈达三世)继位,他的治理及由主前七九六年至七七○年(十三24)。亚兰的 Zakir 石碑文上刻有“亚兰王,哈薛之子 Bar-Hadad”。
10. 原文应为你的病必不会好或你必不能存活(NIV 边注;MT lo hayoh tihyeh)(Kethib),但许多手抄本为了遮掩神人说谎这一件令人困惑的情况,而将lo改变成为lo,“向他”,亦即变成“你必能存活”(Qere)。大多数的七十士译本抄本均采此法。然而,可能的解释是神人的回答乃是真实的,首先,王必会死,但并非因为他所求问的疾病而死。其次,他必定会死于一位暗杀者之手。哈薛只传达了这信息的前半段(14节)。这个解释比较有可能,而非如一些解经家所提出的前半段是一般性回答,后半段则是更周到的回答(Montgomery),或认为这句话乃是对哈薛说的,而非对他的主人说的(Labuschagne),或是只能视此为一个寒暄的客套话(Gray)。
11. 这一节并不清楚,因为未指明主词。按希伯来文直译为“他定睛直视,直到他感到惭愧”(参:NEB 所译之“神人目瞪口呆地站在那里,直到他无法支持为止”),假设哈薛因与一位忘形的先知相会而感到不舒服,NIV(“他”〔以利沙〕定睛看着他……直到哈薛觉得惭愧为止)则将此主词改变,这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12~14. 以利沙因为他自己预言的后果而感动下泪。他描述出哈薛对以色列造成的“苦害”(“邪恶”,AV;见十32~33;十三3及下)。希伯来人的律法禁止战争中卑鄙残酷的杀戮行为,此举将会长留后人记忆之中(摩一4)。哈薛自贬(“死狗”)以示抗议,说他不会作这样的事情。这种传统的说法出现过许多次(拉吉贝壳VI;亚马拿泥版60号;参:撒上二十四14;撒下九8)。以利沙启示哈薛将来的地位如何,并不表示他鼓励他、承认此为合法,或有分于此突袭。经文中没有关于他膏抹哈薛的记载(参:王上十九15),他并非合法继承人,因为他不是皇族直系后裔。
15. 便哈达是如何死的为一争议性之问题。若一如通常所假设的是哈薛(he)拿“床单”(和合作“被窝”;希伯来文 makber,只出现于此处),则这是蓄意谋杀。此对象可能是一件厚的衣服(AV、NIV)或是一张滤网式用来作蚊帐用途的毡子(参:摩九9,RSV),浸水后可能用来使王窒息或是一如葛端(Gray)所主张的,用来遮掩窗户或尸体,以避免太快被人发现。
307 R. Yaron,'Ka~eth hayyah and Koh lehay', VT 12, 1962, pp. 500~501; J. Barr, Biblical Words for Time(London: SCM Press, 2 1969), pp. 119~120.
308 D. J. Wiseman, 'Medicine in the OT World',载于 B. Palmer 所编之 Medicine and the Bible(Exeter: Paternoster Press, 1986), p. 28.
309 A. R. Johnson, vitality of the Individual in Thought of Ancient Israel(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erss, 1949).
310 A. Mazar, 'Three Israelite Sites in the hills of Judah and Ephraim', BA 45, 1982, pp. 167~178.
311 R. L. Cohn, 'Form and Perspective in 2 Kings 5', VT 33, 1983, pp. 171~184.
312 E. G. Browne, Leprosy in the Bible(Christian Medical Fellowship, 1974), p. 5.
313 D. J. Wiseman 上引文,32页,取材自 B. Palmer。
314 D. J. Wiseman, '"Is it Peace?"-Covenant and Diplomacy', VT 32, 1982, pp. 320~324.
315 A. L. Oppenheim, '"Siege-documents" from Nippur', Iraq 17, 1955, pp. 69~89.
316 B. A. Mastin, 'Was the salis the Third Man in the Chariot?',VTSupp 30, 1979, pp. 125~154.
317 H. Hoffner, 'Some Contributions of Hittitology to Old Testament Study', TynB 20, 1969, p. 88; POTT, p. 213.
318 W. H. Shea, Famines in the Early History of Egypt and Syro-Palestine(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77), pp. 129~235.
vi. 王朝历史(八16~29)
a. 犹大的约兰(八16~24)
参:历代志下二十一1~20。这里继续列王纪上二十二50的犹大历史。
常见的前言公式(16~17节)及结束日期(23~24节;见导论Ⅵ “文学形式”)中间有作者对此王较长的评价(18~19节)以及他与以东争战的情节(20~22节)。此时期恰巧犹大王及以色列王乃为同名,各抄本对于使用 Jehoram 全名或是其简写 Joram 并不一致,但为方便起见,本书将用 Jehoram 以指犹大王约兰,Joram 指以色列王约兰。请注意他们两位都被归类为恶王。
16~17. 以色列王约兰第五年也是犹大王约兰第一年,为主前八四八年(见25节;王上二十二42、51;王下三1)。在耶路撒冷作王八年,LXX(L)作“十年”,LXX 作“四十年”,此处的八年可能是指他独自作王的年数,不包括他由公元前八五三年起与约沙法共同执政的年数。RSV 及有些 LXX 抄本省略了“约沙法乃犹大王”。约兰之母的名字未被列入,此为犹大王朝模式之例外,可能是因为她在他登基前已去世。
18~19. 犹大王约兰的恶行在此被强调(与作者所呈现犹大王的理想形像相反)。他与以色列王朝联姻,娶了亚哈之女亚他利雅为妻,她将巴力崇拜引入耶路撒冷(27节;十一18),显然是因为约兰的放纵姑息而造成。她是暗利的孙女(26节),希伯来文中“女儿”(bat)一字乃指任何女性后裔,一如“儿子”(ben)一字乃指任何男性后裔。不论是男是女,任何人的恶行都可能留下长久的影响。作者认为犹大的恶比以色列的更差,因此耶和华的守约益显其慈爱(19节)。因他仆人大卫的缘故(见:王上十一12~13、32、34,十五4)。灯光不仅是象征生命及见证,同时可以提醒听众有关神的约(诗一三二17;参:代下二十一7)。见:列王纪上十一36。有些解经家将 MT 的“与他的子孙”(lbanaw)改为“在他面前”(lpanaw),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支持。
20~21. 以东人背叛与列王纪上二十47所说起初没有王并无冲突,只有“一位总督”(NEB)。撒益可能位于希伯仑东南的洗珥(书十五54),也有其他解经家认为是在 Arahab 的一处地方,但不可能是琐珥(创十三10)。第21节的希伯来文颇为难解,或可以犹大王约兰与所有的战车长为主词(RSV、NIV、REB),解释为他们夜间冲破包围,或可解释为以东人军队击败约兰(NEB 边注)。后者较为可能,因为“各回各家去”或“各回各帐幕去”319,暗示战事的结局为战败。
22. 当然以东后来一直“脱离犹大独立了”(REB),后来虽然受到亚玛谢的攻击(十四7),亚撒利雅又重修以拉他(十四22),但以东一直没有再落入犹大的控制之下。因此NIV与和合读作“以东人背叛犹大”。立拿乃非利士之边境城市(十九8),位于示非拉西边山脚的 Tell es-Safi 或其南部的 Tell Burnat320。有关此地与阿拉伯及以东之关系,请见;历代志下二十一16~17。此处对犹大的入侵、约兰之子及妻、王宫被陷省略未记。
23~24. 同样的,作者并未记载约兰因为患上无药可治的肠病,导致慢性痢疾及严重直肠脱垂而死(代下二十一18~19)。他也并未记载约兰虽被埋葬在大卫城中,但却并非在王室陵墓里荣誉埋葬的。历代志作者纳入了一封信,以以利亚所用的句法为本,严厉责备约兰与以色列联盟(代下二十一12~15)。
b. 犹大的亚哈谢(八25~29)
参:历代志下二十二1~9及约瑟夫《犹太古史》ix.5。此形式为作者所惯用的前言公式(25~26节),及对他的王朝的评价(27节),最后便是对此王朝重要事件(亚兰之役,28~29节)的总结论。亚哈谢之死的细节及结束公式被留待九章28~29节,在他与耶户交手的记录之后。
25~27. 这里的历史年代对照,显示亚哈谢统治了一年(虽然不足一年也算为一整年)。“登基年”在此算为王朝的第一年(参九29,约兰第十一年)。亚他利雅是暗利的孙女;见:第18节。约兰与暗利王朝的亚哈为姻亲(NIV、JB)。此处所用的字(MT htan)意为“家庭亲属”(一如亚喀得文 hatanu),不仅只是“女婿”(和合、AV、RSV)的意思321。
28~29. 有关亚哈在基列的拉末之役,请参:列王纪上二十二2~28,有关此役,请见:列王纪下九15~27。这里的经文并未清楚指明亚哈谢随约兰(他的叔父)上阵与哈薛争战是否特别为此目的而结成的联盟,因为他可能并没有亲自去到基列的拉末战场之上,而只是在耶斯列探访了以色列王(九21、27、29)。'Ramah'(RSV、MT 作“高处”)可能是'Ramoth'(基列的拉末)的简写,NIV采此拼法。他乃是从耶路撒冷下去的。
319 这不仅是“回帐棚”(申五30;书二十二4~8)或解散的意思(撒下二十1;王上十二16)。“帐棚”乃是住所的意思,见 D. J. Wiseman, 'They Lived in Tents',载于 G. A. Tuttle 所编之 The Bible and Near Eastern Studies: Essays in Honor of William Sanford Lasor(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8), pp. 195~200.
320 Y. Aharoni, The Land of the Bible(London: Burns & Oates, 1979),86、353页,参:392页。
321 T. C. Mitchell, 'The meaning of the noun htn; in the Old Ttestament', VT 19, 1969, pp. 93~112.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