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九章
五 逃城与作见证等条例 十九1~21
这一章经文包含三条律例。每条律例的原本都可能很简短,却在后来被改成以讲训的口吻出现,而成了现今的长篇讲词,正如本书其他部分一样。首先,比申典较古远的约书,原规定无意杀人而置人于死的,须为他设个可逃往庇护的所在(出廿一13)。这庇护所,古代就是祭坛的坛角(参看王上一50~53,二28)。可是,申典既规定只能到中央圣所去敬拜和献祭,全国便会只有一个祭坛,这“庇护所”就显而易见会有不足。因此,逃城的设置,就可能是申典由此中央圣所条例之规定而来的副产品。其后的文献,就是被掳时代的加笔(四41~43),和祭典的记述(民卅五9~28;书二十1~9),可能就是依据这申典的“革新”而来的。
至于不可挪移地界和作见证要凭两三个人的口,虽然是很古远的法例,却也是进住迦南后的规定。这是可以从以下阐释经文时,明显可以看出的。
1 逃城与杀人犯 十九1~13
十九1~3
耶和华你的 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就要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 城按照祭典的记述,这三座在迦南地的逃城(民卅五14),就是加利利的基低斯,以法莲山地的示剑和犹大山地的希伯仑(书二十7)。
要将耶和华你 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 所谓分为三段,就是分为三个地区的意思。这在书二十7已经可以看到,这三个地区就是(一)加利利区,(二)以法莲山地区,(三)犹大山地区。
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误杀人的,在第4~5节已有例子举出来。民卅五22~23,则给了更多一些的例子。至于预备道路的原文,固然可指开辟道路,主要乃是要安放路标,指示人知道逃向最近的逃城的方向。
十九4~7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 杀人者偿命,是在约书中早已有规定的(出廿一23),而且杀人是不像其他罪过一样,可用金钱作补偿;杀人是不得以金钱作抵偿的(民卅五31)。为这原因,申典不像耶典一样看重由王家来治理犯罪者,乃容许报血仇的人,就是被杀之人的家属或家族,向杀人者治以死罪作补偿的。误杀人的既不是蓄意杀人,就不应当判以死罪,因此,虽认定报血仇者杀了他为无罪(参看民卅五26~28),却设法使误杀人者有逃生的机会。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 这句话可以看出两方面:一方面是容许死者的亲属报血仇;第二方面是逃城必须是一地区中比较适中的地方,免得路途遥远而使无意杀人而置人于死的人,因路远疲乏而给怒不可遏的报血仇者追上杀死。为这原因,勖勉者说: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十九8~10
耶和华你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这句话可以作四个解释:(一)按照出廿三31的应许,以色列人的境界并不单在迦南,即前第3节所提的三个地区,乃是从红海直到非利士海(即地中海),又从旷野(即南地沙漠区)直到大河(即幼发拉底河)。(二)实指迦南地三区,不过其中有许多外邦人,需要逐步赶出,藉使以色列人控制的地界扩张(参看出卅四24)。(三)北国的申典作者,预期将来南北统一,这法典就不但在北方适用,也适用于南方,因此也是扩张了境界。(四)被掳时代的祭典,认定河东之地为应许之迦南地的扩张,所以在河东设置了三座逃城(参看四41~43的注释)。
……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因大卫、所罗门的时代,以色列国的势力,虽然扩张至前面第一项所讲的范围,但许多地区并未实际占领,也未曾见设有逃城的事,所以前述的第一项应被剔除。此外,按约书亚记的后半段和士师记的头两章,以色列人确是逐步消灭迦南地的外邦人而扩阔其控制地界的,但在士师时代和王国时代都不见有设置逃城的记载,所以前面第二项似乎也须删去。还有,如果我们的猜测(即逃城的设置乃是申典规定中央圣所之副产品,见本章序言)为事实,则北国申典的作者确有“扩张”至南方的意念,因为虔敬上主的以色列人,从未以南北分裂为正常。但是,若书二十7的记述为正确的话,则三座逃城之中,已包含了南方的犹大,那么前述的第三项亦属多余的了。因此,我们认为三座逃城之外,再添三座的说法,可能是五经编辑者,依据书二十8的话而加添的。另一个可能乃是,申典原有此句,书二十8和申四41~43乃因这句而增添的。至于那一个可能为正确,则有待学者进一步的研究了。
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申典的法律精神,不但是近于人情(准许报血仇),也是非常正义的(要设置逃城,免得误杀人的被报血仇者所杀)。这都是因为申典作者,对 神的极度敬畏而来的。
十九11~13
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 这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方法很多,除了这里和民卅五16~21所讲的故意杀人的外,还有用毒药、陷阱,或其他方法。着重点是在他有恨,凡恨人的,就是杀人的(约壹三15)。
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申典所讲的主持公义者,并不是王家或政府,乃是回转到原始的支派和宗族的治理形态。因为北方的申典编修是处于北国末期的混乱时代,南方的修订者亦在南国玛拿西的败坏世纪中,两者都对王家和政府的治理失望,因此要回转到由城中的长老来出面,到逃城去领出人犯来。这是预先经由长老的审判,证明杀人犯是故杀罪而言的。至于治杀人者以死的执行,亦非由王家或政府处理,乃由被杀者的亲属──报血仇者,去将人犯治死。
你眼不可顾惜也…… 故意杀人的,是不尊重 神对生命的主权,就如敬拜偶像或诱人随从假神而不独一的敬拜上主一样,必须不受怜惜的治以死罪,正如七16和十三8~9所说的。
十九1~13
按现有以训勉性讲说的经文,是要求以色列人在进占迦南以后,把全国分为三区,每区设一逃城,并在各处标明逃到最近的逃城的方向,以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去躲避报血仇者的追杀。这种逃城的设置,在士师时代和王国时代,均不见有记载。相反的,却见有些惧怕被杀的人,逃到祭坛去抓住坛角,藉作免被杀害的事例(王上一51~53,二28)。因此,我们认为设立逃城的事,乃是申典在要求百姓当到中央圣所去敬拜之后的产物。因为设立中央圣所之后,全国只有一个祭坛,误杀人的就无法逃到附近的神坛去避难了的缘故。此外,假如将来以色列的地界,蒙主赐福扩张,就必须在这三座逃城之外再添三座,这就是祭典的作者和申命记派在被掳时代的修订,会记述在约但河东设立三座逃城的原因(书二十8;申四41~43)。
逃城只为误杀人的,逃到那里之后,直至大祭司之死的大赦后,方可出此逃城而不再被报血仇者所杀(民卅五25~28)。但故意杀人的,经会众的审判属实(民卅五24),本城的长老就要到逃城去将人犯领出来,交给报血仇的人治以死罪,藉以刑罚那不尊重上主对人的生命之主权者,也给百姓以儆戒,使不会效尤。
2 不可挪移邻舍地界 十九14
十九14
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 原文的申典法律条文,也许是像十条诫中的短句诫命一样,是你不可挪移邻舍的地界。在转变为摩西临终前的训勉后,便加长了一些语句。无论如何,这是在进入迦南定居之后,才有这种需要而来的律例。从历代以色列人的观点来看,挪移地界的罪,不但要受外在的刑罚(伯廿四1~2;何五10),也要受 神的咒诅(申廿七17)。
那是先人所定的 以色列人受教导要敬畏 神,因此对孝敬父母的诫命也就非常重视。这孝敬父母中,对先人所定的规例(如耶卅五章之利甲族人的先祖吩咐不可喝酒、盖房和种植等;王上廿一章之拿伯不敢将先人留下的产业与亚哈王换更好的园地等)和不可挪移地界(参看箴廿二28,廿三10等),是非常重视的。
十九14
以色列人不可挪移邻舍的地界之律,不但关乎社会的安宁,与邻人和睦相处而作规定,也是关系 神对作儿女要孝敬父母的诫命而制订。先人所定的地界若有私自挪移,不单是不尊重邻舍的产业,犯了偷窃的罪行,也是违背了先祖所定的基址,亦即是冒犯了 神的诫命。故此是一种严重的罪行。
3 见证与假见证的处理法 十九15~21
十九15
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 见证的含义,是指目击的证人。目击证人,可能会因站立的角度不同,对事件的真相会见得有偏差。更要紧的,当目击证人作见证时,他也有观点的不同。譬如某人是素来作恶的,某人素来是好人,或某人素来是恶人但对他友好,某人素来是善人却对他不甚客气等,都会使作见证者的讲述,因其观点的不同而有所偏差。此外,更有人因对某人含恨在心,无中生有的报称见到某人行恶。这就构成假见证的罪行了。若只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这些因观点、角度的偏差,和无中生有的虚假,就容易屈枉人或罗织人入罪。
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这里的两三个人,不是以这为确定的数字讲,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要有好些人的目击或了解事实的背景者,出头在审判的时候作证而言。多人的见证,可综合不同的角度和观点,找出事实的真相,才能判别是非真假,而作出定案来。
十九16~19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这里的若,是一个假设。这假设是万一有这么一个凶恶的人(这凶恶的原文,不是表达外貌的凶神恶煞,乃指内心的阴险恶毒,因此似应译成“恶毒”或“险恶”为佳),起来指证他人作恶。这种指证,就类如出廿三1所说的散布谣言或妄作见证。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这是和古代在城门口的听审有所不同了。这述说的审讯所在,可能是在中央圣所,即高等法院(参看十六18的注释)听审了。这也和今日许多国家的法例相同,即诽谤的案件不是由地方法院主审,乃在高等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官要细细的查究 虽然在高等法院,并有祭司的陪审,但因这案件是“见证他人作恶”,因此是属于民刑讼诉,而非宗教纷争,故此主持的是审判官而非大祭司。细细的查究,是聆听两造的供词,依供词引出另些证人作旁敲侧击的咨讯,又按这些资料根查实据,用以得出结论。
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结论证明控诉人是作假见证时,则这被诉人若罪案成立当受的惩罚,就是作假见证者应得的惩罚。这也是后面21节所说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的道理之一。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必须如此严惩作假见证者,使他得着他想要别人得的惩罚,才能将这意图作假见证陷害人的恶,不至再在百姓中产生。
十九20~21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 这是杀鸡儆猴的方法。惟有严刑重典才能起阻吓作用,使人惧而不敢起作恶控告他人的意图。
你眼不可顾惜 这句话不但解释以上的经文,要严惩作假见证的人,不可存怜悯之心以致放过这样的坏人,免使社会中恶人嚣张,也是引导下面的一些词句,指明要以恶报恶的。
以命偿命 这话和以下的各词,均与约书的要求相同(出廿一23)。祭典规定凡故意杀人的,不可以赎价代替(民卅五31),乃要治死(利廿四17)。但在约书,打奴婢致死,却不是偿命,而是受刑,大概是按奴婢的价值而受相等价值的刑罚(参看出廿一21)。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这些词句的规限,原来的用意是指定报复的人不能够“过火”,就是不可在怒中超出犯错之人当得的刑罚的意思。在以色列中,从来就没有如此野蛮的把伤人眼者的眼睛打伤,或把打脱人牙齿者的牙齿打脱等。乃是按该受伤者皮肉的价值,该人的身分地位,医药费用的多少,家人因这伤害所受的惊吓与耽心,受伤者日后能否使用这部分的器官,若不能的话,对他日后工作会遭受的损失,以及这伤者为此会否有名誉上的损失等加入在内,最后才再考虑赔偿人的经济能力等项,而由审判官或长老作个决断,给以金钱或实物的赔偿。不过,这种法例,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在耶稣时代的罗马法律,却多有按字义执行的实例。就是因为罗马的这法例,而使许多人错解了旧约圣经的这法律的精神,殊为可惜。
十九15~21
申典所定的见证与假见证的处理法,乃是作见证的必须是目击证人,且不能单独以一人的见证作准,藉免有观点与角度的偏差,并杜绝恶人意图罗织他人入罪的弊端。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查证无误后才可定案。至于作假见证的人,在高等法院细查慎究证明控诉人是作假见证时,就要按被诉人若罪名成立当受的刑罚,来刑罚作假见证陷害人的人。用这严刑峻法的目的,是儆戒效尤,使其他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因此,在审理这作假见证的判决上,绝不能宽待,要以命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中文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