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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三十章

 

遵守誓约(三十116

  本章是补充利未记第二十七章的内容,因它论到妇女所起的誓,分成四类别:

 ·年幼女子在父亲家中起誓(35)──年幼女子所起的誓是否生效在乎她的父亲是否应承而定,如父亲听了而不应承,她就可得神的赦免,不须接受刑罚。

 ·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已婚的妇女在婚前所许的愿,丈夫有权取消。

 ·寡妇和离了婚的妇女所起的誓(9)──她们因与丈夫在法律上已无关系,因此就要守住自己所起的誓约。

 ·已婚妇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照样,丈夫应承与否可以决定她们是否须守誓约。

  归纳起来,下列几点与誓愿有关:

 ·起了誓愿,就当甘心受誓言所约束,因为这是起誓的目的;如觉得自己不能遵守誓言,就不要随便起誓。

 ·妇女所趧的誓要受父亲或丈夫之左右,因为他们是“家长”的身分,这身分是由神赋予他们的。

 ·若父亲或丈夫过后才反悔,他在神面前就有罪,等如自己许愿而又废弃的犯罪程度一样。

祈祷 神啊,求祢帮助我,凡我所行的事,不只向祢交待负责,也要向人交待负责;若应承了别人的事必尽力而为,绝不食言。──《新旧约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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