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廿四章
B 亵渎神圣的刑罚(廿四1-23)
本章正如其他各章一样,文学结构相当清楚,各段主题和钥字突出,但本章与上下文的衔接却令人困惑,麦基托(McClintock)评论本章:
廿四章拥有自己独特的风格。首先的命令关乎会幕里灯台所用的油,但这不过重复出廿七20、21的指示,接着是关于陈设饼的吩咐,这些指示从没有提及,出埃及记视陈设饼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情,不必赘述(比较出廿五30,卅五13,卅九36)。最后是针对一件历史事情的处理方法。一个母亲是以色列人的埃及人亵渎耶和华的名,摩西获得指示将他处死,因着这事,神颁布以下律法:(1)亵渎神的人,不论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必须用石处死(比较出廿二28);(2)杀人的必须处死(比较出廿一12-27);(3)杀了牲畜必须赔偿(这律例却不在应该讨论的有关律法中出廿一28-廿二16提述。);(4)若人令邻舍受损伤,就要同样遭报(比较出廿一22-25);(5)相反次序的重述17、18节;(6)以色列人和外邦人一视同仁的处置吩咐;(7)最后简略报导示罗密儿子因亵渎而受的刑罚。但本书除此以外,再没有另一个需要执行法律制裁的事情,而且上述法律的(2),(3),(4),(5)条主要是已存律例的重述,与本章的事件毫无关连。所以若非一些我们无法知晓的事情同时发生,要求这些指示,不然就是一些独立的律法,因为某些传统的关系将它们汇集在这里。1
麦基托清楚地指出本章与利未记其他部份衔接的难题,可惜他的结论太过消极。本章第一段论会幕里灯的油和陈设饼,不错须推敲与上文节期的关系,但绝对不是重赘出埃及的指示,正如本书一至七章的两次各祭的讲论及第八至十章与出廿八、廿九章祭司膏立程序的参照,作者善用重复的技巧来补充教训,所以罗德稷指出:“出廿五31-40和卅七17-24描述金灯台的构造,而民八1-4指示怎样安置在会幕中,至于本段,则关注燃点灯台所用的油……照样,出廿五23-25形容安放陈设饼的金桌(还有出卅七10-16),但本段却讲论陈设饼。”2所以本段并非毫无计划地拉杂条例的汇集。至于10-23节亵渎主者的事件,“大概是因为神晓谕摩西1至9节的条例以后,就偶然发生这事。”3正如本书另外一次叙述的文章段落,论及拿答、亚比户献凡火的事件,精密的文句结构显示这些不是单纯的事情报导,而是藉突发事件带出一些神学教训,所以17-22节的律法是藉示罗密儿子亵渎神这事显示的公义刑罚原则,并非麦基托所称“与本章的事件毫无关连。”
丁良才称本章是“注段”,4颇为合理。廿三至廿五章的主题是安息 shabbath ,廿三章列举以色列各节期的圣安息日,而廿五章则详尽安息的年,包括安息年和禧年,这两章都是指示会众怎样守节,本章上半部(下半部10-23节是突发事件),也是有关安息的律例,第8节每安息日 byom hashshabbath byom hashshabbath 是希伯来文重复强调的字词,说明是安息日的条例,补充上下两章所没有提及的祭司在安息日的职责,本段以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动机词句作结语,正是启示安息的写作方式(廿三22、44,廿五17、38、55)。
1 McClintock, "Leviticus", pp.404-405.
2 Noordtzij, Leviticus, pp.242-243.
3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p.175; Wenham, Leviticus, pp.308-309.
4 同上。
文学结构
本章段落分明,可分析如下:
1 导言
2-9 关于圣所物品的命令
2-4 灯台的油
5-9 陈设饼
10-23 亵渎神的个案
10-12 亵渎的情况
13-22 神的审判
23 会众执行刑罚
本章保持连贯本书的辞句,例如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2节),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3节,参三17,十9,十六29,十七7,廿三14、21、31、41)和为永远的定例(9节,参六18,七34,十15)。而相同的字将本章前两个段落的经节连贯起来,第一段用精 tahor (4、6节),拿/取 laqach (2、5节),理/收拾/摆 ~arak (3、4、8节)经常 tamid (3、4、8节)和耶和华面前(3、4、6、8节)将灯和陈设饼相题并论。下半章的写作技巧更见功夫,除了用死字(希伯来文用杀死 moth、击杀 nakah 和用石头打死 ragam 三字表达)作贯穿本段的主题外,首尾呼应的句子排列更将主题教训突出:
A 耶和华吩咐用石头打死( )亵渎者 13-15
B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16
C 打死( moth )人的 17
D 打死( nakah )牲畜的 18
E 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19
E1 他怎样叫人……也要照样向他行 20
D1 打死( nakah 牲畜的 21上
C1 打死( moth )人的 21下
B1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 22
A1 以色列人照耶和华所吩咐,用石头打死( ragam 亵渎者 23
经文字句释义
关于圣所物品的命令(1-9节)
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
3在会幕中法柜的幔子外,亚伦从睌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4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灯台上的灯。
5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6要把饼摆列两行,每行六个,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7又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记念,就是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
8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
9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处吃,为永远的定例,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是至圣的。
2.捣成的清橄榄油 橄榄油是以色列人最常用的油,用途颇多,普通用的油是用石磨压醡(申卅三24)用脚踹压(弥六15),较高质量的橄榄油则由捣烂而成。捣成的清橄榄油选用最上乘的橄榄,首先在石杵压成软块,然后放在篮子里,从篮子慢慢过滤滴下的油,没有搀杂任何橄榄肉碎,就是最纯的橄榄油,油色通透,燃点时不产生烟气。至于用来煮食的捣成的油(出廿九40;民廿八5)是用石或其他重物压在篮子软橄榄酱上流出的油,虽然油质稍逊,仍算上乘。5
使灯常常点着 这是指以色列人在停留时,从安营到起营的时候说的,及至起营前进,祭司就要熄灯,把灯台和灯盏、剪子、蜡花盘、并盛油的器皿先用蓝色毯子盖好,然后再用海狗皮包裹起来,放在抬架上,预备抬着前行(民四9、10),安营时他们就再把灯台和灯安放在会幕的圣所内,大概仍是用祭坛上的火再把灯点着的。
3.亚伦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 这并不是规限大祭司每晚必须在会幕里守夜,完全不可以在家睡觉,而是将燃点这灯的责任委派大祭司,他可以安排其他祭司代理(出廿五37,廿七20、21),按撒上三3的描述孩童撒母耳负责晚上看守这灯。
4.精金灯台 和合本金字旁边加上小字,表示原文缺少这字,虽然犹太传统以 thorah 描述金的情况,所以称为精金,但按MT的次序,这字应该像本书其他经节的用法,是洁净的意思,这也是LXX和其他古译本的翻译:洁净的灯台。
5.烤成十二个饼 这大概是代表以色列人的十二支派。
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每伊法等于22.5公升(约五磅),所以每饼重4.5公升。
6.要把饼摆列两行 行 mareketh ?? 这字旧约共享9次,6都是论陈设饼的摆列,虽然不少译本翻译为行,但摞(和合本小字、文理)或堆(吕振中旁注)似乎更适合,因为这字的字根 arak ,是排列或摆布的意思,本章作理(3节)、收拾(4节)和摆(8节),而另一同字根名词 marakah 中文翻译为摆列(出卅九37)、整整齐齐(士六26)、阵(撒上四2、12、16)、队伍(撒上十七8等)、行伍(代上十二38),只强调有秩序排列,而不着重摆放的方式。陈设饼既然重4.5公升,面积当然不会小,可能有丁良才的意见那么大,每饼长六掌、宽五掌。7桌子只有0.405平方米(90X45厘米=三呎X一呎半,出廿五23),实在不足够将十二个陈设饼分两行放平排摆,所以约瑟夫的描述,8陈设饼分为两迭的堆放在桌上。
在耶和华面前 本段没有提及陈设饼这名词。陈设饼希伯来文 lechem happanim 直译是面的饼,所以吕振中翻译为神前饼,目的就是本段所论,这饼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8节),作为记念(7节)。虽然中文一律称为陈设饼,希伯来文也有称呼它为迭堆的饼 lechem mareketh (代上九32,廿三29;尼十33),常在的饼 lechem tamid (民四7)和圣饼 Lechem qodesh (撒上廿一6)的。
精金桌子 精金参阅上节注,应该是洁净的意思。
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 这句可以有两种解释:(1)净乳香是放在两个金杯内,放在每迭饼的上面。每逢安息日,祭司撤下旧饼的时候,就把所有的乳香焚烧在祭坛上,献给神作为记念;9(2)按希伯来文最明显的意思,是将乳香撒在每迭饼的最高的一个饼上面。原文清楚说明是饼作为记念,就是作火祭献给耶和华,也没有提到焚烧,所以是这十二个饼而非乳香成为记念,火祭 ishsheh只是一个献给神祭物的称呼(参二2注)。
8.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 祭司每逢安息日就更换陈设的饼,犹太传统以为这些饼是在礼拜五下午烤制,到了日落,就是安息日的起头,祭司就从耶和华面前撤下旧饼,摆上新饼,因为新饼刚烤制不久,所以撒上廿一6只有更换新饼,吕振中按原文译作放上热饼。
永远的约 像割礼(创十七13、19)和安息日(出卅一16)一样,陈设饼也称为神给以色列永远的约。
9.他们要在圣处吃 本节没有说明吃陈设饼的限期,但亚伦家里男丁不多,必须好几天才能吃完这54公升的饼,所以大概是在另一个安息日之前吃尽,若有剩下,就按吃祭肉的条例,用火焚烧(参七17注)。
5 参Gispen, Exodus, pp.261-262; Wight, Manners and Customs of Bible Land, pp.198-199; R.K. Harrison, "Oil", The Illustrated Bible Dictionary, II: 1110-1111.
6 利廿四6、7;代上九32,廿三29,廿八16;代下二4,十三11,廿九18;尼十33。
7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p.174.
8 犹太古史,卷三6.6.
9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p.174.
亵渎耶和华的个案(10-23节)
10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
11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12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
13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书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15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
16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8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19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21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23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10.他父亲是埃及人 圣经没有提及这埃及人和他名字,看来这以色列妇人示罗密(11节)嫁给这埃及人的时候,以色列人还在埃及,她的丈夫可能没有离开埃及或已经去世,所以在整体事件中完全没有提及。
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 本句显明这人并非住在以色列人的营里(参民十一1-4)。
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 这个称呼暗示这人并不算是以色列人,只视为与以色列人一同离开埃及的闲杂人(出十二38)。
争 丁良才说:“圣书里没有说明争的缘故,但按犹太人的传说,这以色列人是属但支派的,那埃及人的儿子因自己的母亲属但支派(11节),想要在以色列人中居住,这以色列人却不让,因为儿子只可以在父亲本族的旗号那里居住(民二2),因此两人就争起来。”10争 natsah 比较口角或争吵严重,往往含有打的暴力成份(出廿一22;撒下十四6;赛四十一12,五十八4等)。
11.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 这句的意义相当艰涩,两个翻译的困难不易解决:(1)亵渎 wayyiqob 正确意义是甚么?虽然中文译本都作亵渎,但英文译本和注释的意见却不一致。Talmud的B. Sanhedrin 56a反映犹太拉比给 提出三个可能字根,这些讨论就成为以后不同翻译的根据:i.亵渎 yiqqob 这字是 kabab ?? ,普通语态(Qal)的未完成式(imperfect tense),这也是一般英文译本(AV,RSV,NIV,NASV,JB)的翻译blasphemy,但参照下文与本节平行相称的句子,16节另外两次中文翻译为亵渎的 noqeb ?? 和 naqbo 却显示字根是另外一个希伯来文 naqab ,所以翻译为亵渎仍须斟酌。ii. 字根是 naqab ?? ,可以有刺透、戳穿(pierce)的含意,戳刺圣名就是企图削弱神的能力,是攻击神的行动,11iii. naqab ?? 普通的含意是宣称,这也是LXX 的理解,将这字翻译为 eponomasas,Targum Onkelos将本节和16节的 naqab ?? 都作 parash ,即与12节的指示(意思是宣布)同字,所以NEB和JPS的译本,近代的注释家如史耐德(Snaith),12俄连基(Orlinsky),13韦格仁(Weingreen),14和温恒(Wenham)15等都将亵渎翻译为宣称utter.
(2)到底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是两件独立的事情,或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步骤?从中英文的译本中可发现这两种情况各有支持。和合本和吕振中译本与英文的AV,RSV,NASV等视本句讲论两件事,一是亵渎耶和华的圣名,另一是咒诅与他争斗的人。但文理亵渎主名,加以咒诅,思高咒亵渎了上主的名,现中他咒且了 神,和英文译本:blasphemed the name and cursed it(JB),uttered the Holy Name in blasphemy(NEB),pronounced the Name in blasphemy(new JPS)和blasphemed the name of the Lord with a curse(NIV)等都将两个动词连起来,看为同一行动的两个步骤。这句子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不同的神学教训(请参阅下文神学教训部份)。但根据下文,14节只提咒诅圣名,16节则只提亵渎耶和华的名,但两者刑罚相同,可见这两个动词实在是同义词,所以本段结束时(23节)虽只提咒诅圣名的遭遇,也包括亵渎圣名的结果。亵渎 naqab 和咒诅 qillel 实在是同一个行动。
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 争斗属于民事,有官长可以判断(参出十八21),但亵渎圣名咒诅神,却是大罪,所以把他送到摩西那里(出十八22)。
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旧约记载几位妇人名字叫示罗密 shlomith ,包括(1)本节的妇人;(2)罗波安王的女儿(代下十一20);(3)所罗巴伯的女儿(代上三19);(4)以斯哈的长子(代上廿三18,又名示罗摩 shlomoth 代上廿四22;(5)革顺子孙示母的儿子(代上廿三9);(6)细基利的儿子(代上廿六25),这是摩西的儿子以利谢的后裔(代上廿六23-25);他和兄弟掌管府库圣物(代上廿六26);(7)同以斯拉从巴比伦上来的约细斐的祖宗(拉八10)。底伯利 dibri 这名字旧约中只有本节但支派的人。在律法的内容和本段只称犯事者为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从不提名号,忽然列举他母亲和外祖父的名字,显得特别(请参神学教训部份)。
12.收在监里 埃及人有监牢(创四十3,四十二17),非利士人也有监(士十六21、25),但旧约最早提及以色列人的监牢,是在王国时期(王上廿二27),这些监牢多在王宫中,护卫兵的院内(耶卅二2,卅七21;尼三25),但有时也以别处作为监牢(耶卅七15)。在摩西时代,以色列人没有监牢,所以律法中并没有判罚坐监的罪。本节的监 mishmar ,基本意思是看守,所以吕振中翻译为看守所,相等于现代的羁留所,是为未曾受审的疑犯预备的(参民十五34)。
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 像长大麻疯的人那样(十三46),为了避免营受污秽(民十五35),一切不洁净和犯罪的人都带到营外(来十三12、13)。
叫听见的人都按手在他头上 按手有两个主要的意思:(1)委任代表;(2)传授责任。这里按手是听见的人将亵渎咒诅的责任归与说话的人,表明与这罪无关,这象征的行动和洗手的意义相同(申廿一6)。
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这是旧约处置严重违反信仰的常用方法,圣经记载了七次用石头处决:(1)亵渎主名的人(本节);(2)犯安息日的人(民十五36);(3)亚干连他儿女(书七24、25);(4)亚多兰(王上十二18;代下十18);(5)拿伯(王上廿一13);(6)撒迦利亚(代下廿四21);(7)司提反(徒七58)。众人有时也在犯人的尸首上堆成一大堆石头(书七26,八26;撒下十八17)。
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这是指示审判公正判决的藻词,要照罪行适当地处分,并非要真的完全一样的报应,例如奴仆受主人打伤丧失眼睛,就要因眼而得自由(出廿26),所以犹太传统Talmud将以眼还眼视为表达公平律法的词句,事实上“稍后(拉比们)的律法书根本没有提议报复作为犯罪的补救。”16
10 同上,p.175.
11 Noordtzij, Leviticus, p.245.
12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p.160.
13 H.M. Orlinsky, Notes on the New Translation of the Torah, (Philadelphia, 1970) p.219.
14 Jacob Weingreen, "The Case of the Blasphemer", VT 22(1972): 118-123.
15 Wenham, Leviticus, p.311.
16 Hertz,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p.527.
神学教训
本章是由不同内容的经文组成,所以缺乏贯连性的主题教训,各段含有独立的神学观念。
1.灯常常点着(1-4节)
会幕圣所里的灯台称为那发光物体(第2节那为点灯 的原意),清楚说明灯台的象征和预表含意。
预表 神在创造之始说:要有光(创一3),从此光就是重要神学观念,象征的不是神的本质,而是神大能和慈爱的拯救,正如大卫歌颂神:耶和华是我的亮光,是我的拯救(诗廿七1,又卅六10,四十三3等),在以赛亚的预言中,光更清楚是将来应验的救恩预表(赛二5,九2,十17,五十一4,五十三11 LXX,1QISa,思高译本,五十八8、10,六十1、3、19、20)。希伯来书九章解释会幕预表基督,它是预备的帐幕,提到在圣所里的灯台、桌子和陈设饼(来九2),这就是使徒约翰描述施洗约翰:这人来,为要作见证,就是为光作见证,叫众人因他可以信。他不是那光,乃是要为光作见证,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约一7-8)。这光毫无疑问就是耶稣基督,道成肉身是像会幕般住(希腊文 ?? eskenosen就是会幕的意思)17在我们中间,而会幕里只有这灯台的灯发出光辉,所以当约翰说我们在会幕中见过他的荣光,正是独生子的荣光(约一14),他就是说明圣所内的灯光是耶稣基督的预表,而在信徒的属灵圣殿身上(林前三16),也有一盏灯台:那吩咐光从黑暗里照出来的神,已经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得如神荣耀的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四6)。
象征 在撒迦利亚先知的异象中,圣所的灯台象征神拣选的仆人(亚四2),而使徒约翰所见的七个金灯台也就是圣所灯台的模式,但启示录说明灯台象征教会(启一20),正如本章的吩咐,祭司要常出入圣所,使灯常亮,基督就是以祭司的形像(启一13),在灯台中间行走。这些象征显示神对信徒的心意,神期望祂的仆人以色列18作众民的中保、作外邦人的光……施行我的救恩,直到地极(赛四十二6,四十九6),在新约时代,主清楚地将传福音真光的使命交付教会;你们是世上的光……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何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五14、16),你们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腓二15)。
17 何赫素,约翰福音研经导读,(天道,1980) p.5.
18 关乎以赛亚书仆人之歌的仆人是个人或是以色列民族的讨论,请参唐佑之,福音的传人,pp.214-219.
2.陈设饼作为记念的火祭(5-9节)
陈设饼也许不是以色列独创特有的宗教礼仪,巴比伦庙宇中供奉十二个饼,称为面的食物akal panu(food of the presence)与陈设饼的名称面的饼相似(它们放在类似的桌子上),学者们认为是象征他们深信的黄道十二宫,19考古学者发现一个主前十五世纪的埃及碑文,雕刻图像显示一张在神面前的桌子,上面有十二个饼,排列成三行,每个饼下面放着一杯酒,足见这是供奉给神明的饮食。无论如何相似或甚么渊源,陈设饼的神学教训独特,虽然有些祭物称为食物(参三11注),但这里只称是作为记念和永远的约,与埃及的饼意义明显不同。十二个饼分为两迭的排列,与以弗得两条肩带上的两块宝石各刻上六个支派名字一样,是代表以色列的十二支派,常陈列在耶和华面前。陈设饼的描述与素祭相似,作为记念 ~azkarah 是素祭的一个特别字辞(参二2注),LXX在第7节又要把乳香后加上和盐,可见当时的译者是以陈设饼为素祭,所以补充素祭不可少的配料(二13)。稍后的犹太传统记载,更进一步补充说陈设饼是素祭那样没有酵的。20这样看来,神吩咐陈设饼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就是要求祂的子民像素祭的象征,常常以生活作奉献,更是每安息日(或七日中一日特别为敬拜分别出来的日子)都到神面前敬拜和奉献。但在这个吩咐中,神同时给子民一个应许,以弗得肩带的两块宝石是为以色列人作记念石,亚伦肩负着这两块石,记念以色列的众人(出廿八12),陈设饼的应许更进一步,它们是常在耶和华面前……作为记念(6、7节),并且是永远的约(8节),因此保罗劝勉信徒:所以我亲爱的弟兄们,你们务要坚固,不可摇动,常常竭力,多作主工,因为知道你们的劳苦,在主里面不是徒然的(林前十五58)。
19 韩承良,肋未纪释义,p.200.
20 约瑟夫,犹太古史,卷三6.6; Menahoth 5: 1.
3.亵渎神的处置(10-23节)
按文学结构来看,本段是独立的事件,与上下文的内容缺乏明确的连贯性,韩承良认为作者将犯人籍贯及母亲的名字清楚的记载,是要证明这不是一般幻想虚构的故事。21但从本段的紧密结构可知这不是一般的事迹记录,而是叙述体裁的文学著作,所以可以推测故事的人物名字按照旧约一贯的方式,表达某些特性、环境、地位或遭遇,22藉此引导读者更深感受事情暗示的神学教训。23示罗密 从平安 shalem 一字引伸出来,是和平的女人(就好像所罗门 shlomoh 是和平的人代上廿二9,甚至是与神和谐相交的女人24的意思),但她的儿子却相反地与以色列人争斗,底伯利是能言擅语的意思,25可惜他的后代却口出狂言,说亵渎神的咒诅话。这事件和第十章拿答、亚比户的遭遇彼此呼应,说明属灵的传统和敬虔的环境,并不保证神的旨意必然履行,每人必须个别为所传授的律法负责。本段可从两方面来思想本段的神学教训。
(1)从事件的记载去研究甚么是招致惩罚的亵渎圣名罪行
拉吉文件(The Lachish Letters)显示在圣殿被毁(586 B.C)前,以色列称呼神为耶和华(希伯来文音耶威 Yahweh),但主前三世纪LXX 的翻译时,犹太人已不再这样称呼神,而用主(希伯来文音亚都乃 ~adonai 的元音(vowel)配上耶威的子音(the Tetragrammoton) YHWH,而成了耶和华 Yehowah 一字,但在发音上只称主,26所以LXX 按当时的方法,以希腊文的主( Kurios代替旧约的耶和华名称。后来犹太传统以为十诫的第三诫禁止人随便提及耶和华这名称,这也是和合本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给人的观念,所以犹太人为了避免妄称的可能,爽脆以亚兰文那名 shma~ The Name代替。根据这个观念,拉比们指出第11节和16节的亵渎应该是宣称的意思(参11节注)。犹太传统Mishnah在Sanhedrin VII,5:“亵渎者不必受惩罚,除非他宣称了那名(即 )”似乎解释示罗密儿子所犯的罪就是妄称耶和华的名,犯了第三诫,所以是死罪。27
这个虽然是犹太传统的看法,但在释经角度来看,却缺乏说服力。首先,第三诫并不禁止人使用神的名号,将 nasa~ 翻译为妄称过份意译,该字原意是用手提起,与言语无关,不应翻作题说,28所以近代中文译本多作妄用,而犹太人英文译本则根据一些另犹太传统,说明第三诫是禁止使用神的名起假誓。29其次,虽然亵渎可能是宣称的意思,但14节清楚指出示罗密儿子犯了咒诅神的罪,所以11节和16节的宣称必定并非题说耶和华的名称那么简单,犹太讲经传统Gemara的B. Sanhedrin 56a解说:“亵渎者不必受处罚,除非他用那名祝福(即“咒诅”的避讳)那名。”所以李荣登(D.H. Livingston)翻译:“他题说那名来咒诅(耶和华)”。30总括来说,虽然无法确定那人怎样亵渎圣名,但神审判的不是怎样宣称神名号,而是亵渎的动机。
(2)从文学结构思想示罗蜜儿子事件引伸的教训
本段固然藉一个特别事例说明亵渎神的严重性,在本段论及怎样处置,却用了半段的篇幅(16-22节)记述神解释惩治的原则,并且在文章结构上占本段的主要位置。本章文学结构部份已经指出,这段经文是用同中心的修辞法(concentric)写作,死字重复出现,将经文一气呵成的连贯起来,加上首尾呼应的句子排列,将主题教训明显地突出来:
A 耶和华吩咐用石头打死( ragam)亵渎者13-15
B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
C 打死(moth)人的17
D 打死( nakah)牲畜的18
E 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19
E1 他怎样叫人……也要照样向他行20
D1 打死( nakah)牲畜的21上
C1 打死( moth)人的21下
B1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
A1 以色列人照耶和华所吩咐,用石头打死( ragam)亵渎者23
对称(Symmetry)和平衡(balance)的句子,使首尾呼应的排列的教训更加鲜明。A耶和华吩咐以色列人用石头打死亵渎者提供了神宣告审判原则的背境。A,以色列人照着吩咐,用石头打死亵渎者说明神审判的原则的实在可行性。B、B1明确宣告,神审判是公平的,无论种族,一视同仁,而神审判的准则由核心的句子表达:E、E1重复而又清楚的说明: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神的审判是公义的,神的公义固然追讨人所犯的罪,神的公义也只施行与罪行同等的惩罚,绝不会矫枉过正。
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引用本节,附加解释: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近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太五38、39)。骤眼看来,好像耶稣推翻公正报应(Lex talionis)的审判原则。但若参照路加福音平行的教训,可见耶稣实在是将报应的道理再推进一步,从消极被动的生活方式,只能按照别人怎样对待自己而相应地回报同样行为,改为积极主动的诱导别人响应,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路六31),不但如此,耶稣更说明人间公正报应的原则既出于神的公义,人行为最终极的报应,不是从人而得,乃是出于神,所以不应追求今生人有限的回报,而寄望神将来丰盛的赏赐:你们不要论断人,就不被论断,你们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们饶恕人,就必蒙饶恕,你何要给人,就必有给你们的,并且用十足的升斗,连摇带按,上尖下流的,倒在你们怀里,因为你们用甚么量器量人,也必用甚么量器量给你们(路六37-38)。
21 韩承良,肋未纪释义,p.203.
22 参罗定奖,“圣经人物命名研究”,建道神学院毕业专文,1983; 罗兰德富(R. de Vaux),古经之风俗及典章制度,pp.54-58; W. Kaiser, "Name", ZPEB IV : 360-366; J. Pedersen, "Name", Israel I-II, pp.245-259; A.F. Key, "The Giving of Proper Names".
23 Prof. Driver指出:“名字往往与故事有关,例如拿伯Naboth,因有闻名的葡萄园而得名,因为(正如等格式)是‘园丁’的意思,比较亚拉伯文 ?? nabatu 是种植林木,而nabbatu是‘园丁’。”quoted by H. Mittwoch, "The Story of the Blasphemer Seen In A Wider Context", VT 15(1965): 388 n.1.
24 Knight, Leviticus, p.148.
25 Noh, Israelitische Personnamen, 240/307, quoted by Mittwochh, "The Story of The Blasphemer Seen In A Wider Context", p.388 n.1.
26 Talmud的Kid. 71a: “我抄写的与我发音的不同,我抄写, 但我读作 (即 的简写)。”
27 J. Weingreen, "The Case of Blasphemer", VT 22(1972): 119-120.
28 Keil, Pentateuch, vol 2, p.119.
29 D. Kadosh, "Decalogue", Encycl. Jud. V. 1442; M. Fox, "God, Names of", Encycl. Jud VII: 680-685.
30 Dennis H. Livingston, "The Crime of Leviticus XXIV II", VT 36(1986): 354.
── 洪同勉《天道圣经注释──利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