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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九章

 

v. 祭司就职礼(二十九146

  本章在一定程度而言,可说是个附记。因为前面几章的主题是会幕使用的器皿和衣饰,惟独本章记录某个礼仪的细节,然而本章亦可视为前面讨论的累积。此外本章最后几节(出二十九3842)又详细讨论以色列祭司的主要任务:此后每日的献祭。

  虽然本章所记都是一时的规例,邻国人民的礼仪又有不少雷同之处,此中仍有好几个显著的永恒原则。祭司必须在象征上洁净,他要洗过身、献过祭赎罪后,才能穿着新衣就职。他要严肃地为这事工受膏,手、脚、耳朵都要献上给神。只有这样,祭司才能献上神所喜悦的祭物。这些礼仪都要每日一次重复七天,以强调其重要性,又象征完全。

{\Section:TopicID=226}二十九19. 洗身和膏立

  4. 用水洗身。三十章1721节附注所描述的洗濯盆,就是为此事以及其他洁净礼仪而造。这是基督教洗礼的先驱(多三5;弗五26)。

  7. 膏油。这种特殊膏油的成分,记于三十章2233节。本节似乎表示如此受膏的只有亚伦(他的儿子不包括在内;但又参出三十30)。后来膏立君王(几乎具有祭司的身分)也可使用同样的礼仪(撒上十1);用于任命先知则只有象征式的意思(王上十九6)。膏立表示蒙神拣选,指定担任某种事工。在王国时代初期,圣灵恩赐往往随膏立而赐下(撒上十6),故此,后来可能成为属灵恩赐的象征。后来“神所膏立的”和“神所拣选的”几乎成为同义词(诗八十九3)。对基督徒来说,耶稣“基督”(即“受膏者”)不但是君王,更在天上更美帐幕中永为祭司(来九11)。“膏立”的概念因此增添了更深的新义。

  9. 分别为圣,这词直译“使手充满”是闪族文化的专用术语(在马里文献中已有出现),大概取自“将职位所有权益授与某人”。然而这字在本节大概没有这个含义;将之译作“使他就职”(NEB install)比“授任”(RSV ordain)为佳。

{\Section:TopicID=227}二十九1028. 就职所献之祭

  所献的祭包括了赎罪祭(14节)、全牲的燔祭(18节),第1921节特有的血礼,以及第2228节象征性的“摇祭”。除了1921节引人注目的礼仪以外,这些祭礼的基本形式和在其他情况下献祭并没有什么分别,因此没有必要在此详加诠释。

  10. 按手在公牛的头上。按手代表认同,是赎罪祭的通例,清楚表示:祭牲之死被认可为与献祭者死亡相同。牺牲之后的血礼,包括在坛角上抹血(作为恒久可见的表征),和将余下的血浇在坛边和坛脚,让它自行流走(12节)。

  20. 耳、手拇指、脚拇趾。象征式地洁净,献给耶和华。祭司要听而顺从,手足都为神工作。失去手拇指和脚拇趾是无能和无用的代表(士一6),将之献给神,就是将全副精力献上的意思。“耳号”似乎是永久为奴者自甘顺服的记号,请参二十一章6节注释{\LinkToBook:TopicID=196,Name= 二十一111. 希伯來奴隸}

{\Section:TopicID=228}二十九2946. 祭司事务的综合规例

  这些规例关乎祭司圣服自父传子(29节);使祭司任命正式化的圣筵(可算是个“平安祭”),因为只有祭司才可以吃“圣肉”(33节);为祭坛所作一次的赎罪(36节,和合本作“洁净”);以及祭司新上任之后,每日在坛上献祭的规例(38节以下)。

  33. 赎罪之物,希伯来原文的动词是 kuppar,和约柜之“盖子”,即“施恩座”一词字根相同。最好的译法可能是(无人称的)“遮盖罪之物”,因为它不一定包含挽回(英:propitiate,即转离神的忿怒)的意思,只有对付罪或除罪(英:expiate,即取消罪)之义而已。除非经文明言奉献者和对象两者的位格,否则最好还是不译作“挽回”。

  36. 为坛献赎罪祭RSV 直译,和合本作“坛就洁净了”)。可能因为这坛是人手所作,因此算为“不洁”。不像二十章2425节指定的石坛或土坛,用的是天然材料。

  38. 每天,这就是后世以色列圣殿崇拜的核心:tamid,“每日常献的祭”(英:perpetual daily sacrifice,徒三1)。这字解作“常例”的例子,可见于出埃及记二十七章20节。每日常献的祭后来视为律法的中心,即使在紧急状态时被逼中断,也是耸人听闻的祸事(但八11)。路加福音二章8节的牧羊人,大概也是致力于供应圣殿献祭的羊羔。除了律法其他要求之外,单是常献的祭,每年便需要羊羔七百头。

  40. 细面……油……酒。素祭和奠酒是附属的祭,与祭牲同献。背后的想法大概是要将完整的燔祭献给神,便当包括日常饮食的基本元素(肉、饼、酒)。

  46. 他们必知道我是耶和华……是将他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的。本段以一句有力的声明作结,说明神的心意是要住在祂子民中间。实际上本节直截了当地指出,这就是神起初将他们从埃及拯救出来的宗旨。全段以一个包罗万有的胜利宣言作结(利未记一再以此为某条律法或命令的惟一理由):我是耶和华他们的神。本节和二十章2节一样,神所要求所命令的无论是什么,单此宣告已足够成为祂子民遵从的理由了。这话点出了神的本性以及祂施恩与我们所建立的关系。因此本节就是以上经文的总纲和巅峰。──《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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