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第十章
三·有更美的新活路(10:1-25)
新约之所以比旧约有更美的功效,不但因新约有更美的中保,更美的赎罪之血,且因新约有更美的新活路。这又新又活的路,是基督用自己的身体献上为赎罪祭而开通的,使一切靠祂的血洁净了罪污的人,都能坦然无惧地进到神面前,而无须倚靠人间的大祭司替他们朝见神。按9:8:“圣灵用此指明,头一层帐幕仍存的时候,进入至圣所的路还未显明”的话,已反面暗示,在新约下至圣所的路已开通,在此则更清楚地讲论。但这里著者要开始讨论这重要的真理之前,先总结上文所讨论的,明说律法下所献的祭物“断不能除罪”,然后阐明基督献上自己所成的功效以为勉励。
1·律法所献的祭不过是“影儿”,不能除罪(10:1-4)
这几节中著者再重复地申述律法对于赎罪工作之无效,圣灵这样感动写圣经的人,一再反复地论及这题目,显示人们对律法功用之误解,乃是想明了基督救赎功勋的最大阻碍。并且这种以为靠律法可以除罪的观念,是深入在热心律法的人心中,必然要一再地辩明才能改变他们的思想。这里有三点证明律法在除罪的工作上无效。
A·律法是影儿,不是真像(10:1上)
10上 按8:5;9:9-10,已经讲过同样的话,但这里总结上面所讲过的,再加以清楚地说明。“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这“既是”显明这里的话是总括上文所得的结论,既然律法只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当然不能除罪了。“影儿”不过是“真像”的一个表样,以表明“真像”将会有的功效如何,而“影儿”本身并无如“真像”所有之功效,这乃是极明显的道理。所以我们如果接受圣经以旧约律法为新约恩典之预表的这种解释,就不致于对新约的恩典取代了旧约的律法这件事有什么疑虑了。
这里的“律法”和“影儿”都是单数式,显明著者是以整个旧约律法为一个预表,而不是以律法中的某部份为“影儿”,某部份则不是“影儿”。旧约的各种律法都是使人知道自己是该死的罪人(罗7:7-13;3:20),而所献的各种祭,无非都是教导人知道自己需要一位赎罪者,代替自己担负罪刑(参利16:11;约3:29;彼前2:24)。但这些使人知罪的律法和使人知道须要赎罪者的“祭”,都只不过是将来美事的影儿,告诉人那真正能赎人罪的基督,祂的血有何等的功效,并告诉人他们须要一位怎样的赎罪者,才能使他们“得以完全”。
B·律法的祭不能使人完全(10:1下-2)
1下-2 按这两节有两件事使我们可以知道旧约按律法献的祭,不能使人完全:
1. 因律法的祭是每年常献的
既然每年要常献同样的祭物,年年重复,就是显见每年所献的都未使“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参9:9),所以才须要每年继续地献祭,否则献祭的事早已停止了。
“每年常献”这句话也表明著者在这里,是以大祭司在赎罪日的工作(利16章)为讨论的背景,按大祭司在每年大赎罪日(即赎罪节)的一切工作,都是基督救赎工作的预表,所献的祭,也都是在平常每日、或每安息日、或月朔所应当献的祭以外,特为赎罪的工作而献的。
2. 因律法的祭不能真正洁净人的心
这种赎罪的祭并不能使人的良心不再觉得有罪,显见旧约所献的祭,并没有真正替人满足律法的要求,扺受人应受的一切刑罚,只不过作一个替人抵受罪刑的表样而已。所以人的良心并不能因此不再觉得有罪。另一方面,旧约的赎罪祭,既然只按律例礼节使人得了礼仪上的洁净,并未实际洁净人的心,这样人在献祭之后,内心仍像以前一样充满犯罪的意念,当然他们的良心无法“不再觉得有罪”了!所以,这些祭物,只可以感发人的良心,觉悟赎罪之需要,却不能洁净人的良心。
C·律法下所献的祭物不足抵消人的罪(10:3-4)
3-4 律法的祭不但不能使人得以完全,或良心得着完全的平安,反倒使人每年想起罪来,每年要重新献祭。这正好证明以往逐年所献的赎罪祭,并未除掉人的罪,所以每年赎罪的结果,不过使人每年都想起自己须要赎罪,使人每年都觉得仍须等候那完全的救赎主来到而已。
“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公牛和山羊是大祭司在赎罪日所用的主要祭牲,是赎罪祭牲中最贵重的,虽然这样,牠们仍然“断不能除罪”。这句话指明旧约律法的罪所以不能叫人完全,洁净人良心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所用的祭牲实际上并不足以抵赎人的罪。没有灵魂的牲畜,当然不能抵偿有宝贵灵魂的人的生命,用卑贱的牛羊为人宝贵的灵魂赎罪,当然不能满足神公义的要求,而使人的良心无愧。所以牛羊的血只可以作“表样”,使人明了基督的血为人赎罪的原则,却没有真正除罪的功效,这乃是显而易明的。
2·基督献上自己为祭才是“真像”,能以除罪(10:5-18)
上文既已说明按律法所献牛羊的祭不能除罪,在此就开始从正面讲论,基督献上自己为祭才是“本物的真像”,是能确实除罪的;因为基督这样献上自己,不但完全合乎神救赎的预旨,而且祂献上自己为祭之后,确已成功了永远赎罪的事,在神的右边坐下,为我们开通进入至圣所的新活路。这证明祂既是完全的祭司,又是完全的祭物。像这样的祭司和祭物,是只有新约才有,绝非旧约所能有的。
A·基督献上自己为祭,合乎神的定旨(10:5-10)
这几节圣经,是著者引用旧约诗篇的话,证明基督是旧约所预表之“本物”。人们不但不可因基督受死十架,而疑惑祂不是救赎主;反之,祂这样献上自己为祭而受死流血,正合乎旧约的预表,并且合乎神藉诗人所预言的旨意。
5-7 这几节是引用诗40:6,7的话,但与原来的话不完全一样,因著者引用的不是希伯来文圣经,而是旧约希腊文译本圣经,但无论如何,圣灵既感动写希伯来书的人如此引用,就显明圣灵以为著者这样的引用法,正合乎圣灵藉诗人所要表达的原意,后者适可以作前者的“批注”。
“所以……”连接上文,既然律法只是美事的影儿,所献的祭不能洁净人的心,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来的时候,就不再像律法下的祭司那样,仍以牛羊为人献祭赎罪,而是以祂自己圣洁的身体为人献上为赎罪祭。
“基督到世上来的时候,就说……”。这句未必表明基督到世上的时候,曾说过:“神阿,祭物和礼物是你不愿意的,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的话。这意思乃是基督藉诗人的话曾如此说过;或是基督虽未用言语这样说过,但基督到世上来时其行事生活正是像这里所说的一样;也可能基督在世上曾这样引用诗篇的话说过,不过四福音未记载而已。按福音中,曾记载主说过类似这样的话,如太9:13;12:7;约4:34;5:30;6:38;7:16等。
“神阿,祭物和礼物是你不愿意的,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燔祭和赎罪祭是你不喜欢的”。注意这里的话和所引的诗40:6原来的话稍有不同:按原来的话是:“祭物和礼物你不喜悦”,在这里则是说“祭物和礼物是你不愿意的”,可见诗篇上说“你不喜悦”的意思就是“是你不愿意的”;在诗40:6说“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在这里则是“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可见“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也就是“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的意思。按出21:5,6;申15:12-17的条例,在旧约时,若有奴仆愿意终身服事主人不离开,就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使他终身归主人作奴仆,所以诗40:6说“开通我的耳朵”就是使我终身完全顺服听从主人的意思,而在这里所说:“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的意思,也是和“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的意思相同。但这里特别用“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是特要强调基督道成肉身的事实。基督原是与神同等,并没有血肉的身体,却顺服神的旨意,取了奴仆的形状,亲自成为血肉之体(参腓2:6-8;来2:14),为人人尝了死味。所以神给基督预备了身体,使祂道成肉身这件事,不但表明神的大爱,更是最能表现基督绝对顺服听从神旨意的态度,正像奴仆自愿穿通耳朵顺从主人一样。在诗40:6说“燔祭和赎罪祭非你所要”,在这里则说“燔祭和赎罪祭是你不喜欢的”,可见诗篇所说“非你所要”,就是“是你不喜欢”的意思。所以,这里所引诗篇的话,虽在字句上稍有不同,意思却完全一样,写诗篇的人和写希伯来书的人,既都是由圣灵的感动而写,显见圣灵以为这些话的意思并无分别,而可以通用;并且圣灵借着写希伯来书的人这样带解释性地引用,就在引用的时候,解释了诗篇上的意义了。
“那时我说,神阿,我来了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经卷上已经记载了”。引自诗40:7;也与上文一样,字句并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样。本节论及基督有两方面:
1. 基督来是要照神的旨意行
基督这样来到世上,献上自己为祭,不但合乎神的旨意,而且是出于神的旨意。祂在世上的一切生活工作,都是以神的旨意为依据(约3:34;5:30;6:38),这样照神的旨意而行的生活,才能真正满足神对人应有的圣洁生活的要求,比祭物和礼物更为神所喜悦。
2. 基督的事是旧约已经记载的
“在经卷上已经记载”,这经卷当然是指旧约的经卷。主复活后曾向往以马忤斯的两个门徒,“从摩西和众先知起,凡经上所指着自己的话,都给他们讲解明白了”(路24:27)。可见旧约的经卷早已预言及基督受死复活的事,所以本书著者特引用诗篇的话,证明基督这样流血赎罪,开通了到神前的新活路,不但合乎旧约的预表,且合乎旧约的预言。
在此应注意的是,大卫说这话的时候,在著者写本书时约一千年以前,仍在律法时代之中,但那时圣灵已经借着他说出律法下的祭礼和祭物,并不能满足神的心意──“祭物和礼物是你不愿意的……”。这样,现今在基督已经来到的新约时代中,岂可仍恋恋于旧约“软弱无益”不能除罪的“影儿”,而不完全专心靠赖基督更美之血的功效么?
8-10 这几节是受感写希伯来书的人,就上面所引诗篇的话,照他自己所领会的,引申出来的结论,这结论包括两点意思:
1. 照以上所引的经文,既以那些按律法献的“祭物和礼物,燔祭和赎罪祭”都是神所“不愿意……不喜欢的”,以后又说“我来了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见基督照神的旨意来到世上,又照神的旨意献上自己,才是神所喜悦的祭。所以,基督这样地来到世上,乃是要“除去在先的”──除去旧约和旧约下不能除罪的祭礼;“立定在后的”──立定新约,和新约下有效的赎罪法则,就是以祂自己为赎罪祭牲的救赎法。
“除去”原文anaipei即废除的意思,这个字在使徒行传中多次译作“杀”字(徒3:23;5:33;7:28;9:23-25;10:39;12:2及徒13:28;16:27),即杀弃之意。
“立定”原文steesee即站立的意思。
“在先的……在后的”proton......deuteson,意即“第一的……第二的”,就是指旧约和新约而言,这两个字在8:7译作“前约……后约”。
2. 既然“除去在先的,立定在后的”是神的旨意,我们凭这旨意──凭这不再靠旧约的祭,而是靠新约有效的赎罪法的神──旨靠耶稣基督只一次献上祂的身体就得以成圣了。
“成圣”原文eegiasmenoi是众数、被动、现在完成式,这意思是我们因靠基督一次献上自己,就因祂的献上自己而得以被成圣,这“成圣”的工作已由基督所完成。所以这里的“得以成圣”,不是注意信徒灵性上靠着圣灵所过的成圣生活,乃是注重耶稣基督一次献上祂身体的果效方面,由于祂这样一次献上身体的结果,就使我们这些靠着祂献上自己功效的人,成圣归神。
这“成圣”eegiasmenoi的字根agiaxo是分别为圣的意思。主耶稣在最后遗训中为门徒祷告时,曾说祂为门徒“自己分别为圣”,约17:19的“分别为圣”原文就和这里所用的“成圣”是同一个字,这字在约10:36也是译作“分别为圣”。
B·基督献上自己为祭的结果,确已成功永远赎罪的事(10:11-18)
11-13 按祂在神的右边坐下可知
上文已经多次比较说明基督是更美和完全的大祭司,这里再以基督为大祭司的赎罪工作,如何比人间祭司更完全之事实,来证明祂献上自己的结果,确已成功赎罪的事。按这里比较人间的大祭司与基督为大祭司之不同有五:
1. 人间的祭司的“站着”事奉,表示他们仍在工作中,他们虽然献了许多祭,但并未完成他们的工作;“站着”也表示他们的地位不够尊荣,是仆人不是主人。但基督是“坐”在神的右边,表示祂赎罪的工作已完成,祂地位尊贵无比。
2. 人间的祭司是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但基督只“一次”献上,就成功赎罪的事。凡是作了还要再作的,都表明以前历次所作的都作得不好;凡一次作了就无须再作的,就显见那一次所作的已经完全作好。基督只一次献上自己就无须再献,可见祂那一次的献上,已经完全作成赎罪的工作了。
3. 人间的祭司是在地上的帐幕献祭,但基督虽在地上献上自己,死在十字架上,却是在天上神的右边作大祭司。
4. 人间的祭司所献的祭是“永不能除罪”的祭,但基督所献的乃是“永远的赎罪祭”,有永远除罪之功效。
5. 人间的祭司只照着律法献祭,完成赎罪的礼节,并未击败那陷人于罪中的仇敌──魔鬼;但基督献上自己为赎罪祭的结果,也同时击败了人的仇敌魔鬼(来2:14-15),又从死里复活,胜过死亡,使接受祂救赎工作的人,也有份于祂的得胜。
“从此等候祂仇敌成了祂的脚凳”,在本书的1:13中已提及,表示祂所获得的胜利,乃是得胜有余的完全胜利。
14 按祂“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可知
注意“一次……永远”,这两个字都是本书重要的常用字,也是基督救赎工作的特色,祂既一次献祭,就使那些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从这样“献祭”的果效看来,可见祂献上自己的结果,确已成功了永远赎罪的事。在此“得以成圣”与10节的“得以成圣”,同样是指那些被分别为圣归神的人,就是接受祂赎罪功劳而得救的人。“永远完全”这句话原文是在“叫那得以成圣的”之前,即“祂永远完全了那些被成圣的人”,所以这里的完全,也不是注重人方面的工作,乃是注重基督方面救赎的功效。祂一次献祭的果效,不但使那些因信而在祂里面的人“得以成圣”,且使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所以这“完全”是指地位上的完全,不是生活上的完全。
在新约救赎恩典下的人,只一次信入基督里,与祂同死同复活,就永远成为圣分别归神的圣徒(林前1:2),是神的儿女而不再是外人(约1:12;加4:6-7;弗2:19)。我们不需要每年一次来重新信靠基督,一年一次成为神的儿子;或是犯了某些罪以后就不再是神的儿女,而要再一次信耶稣为救主,以便再一次成为神的儿女。虽然信徒犯了罪,也应当赶快悔改,靠赖基督赎罪的功劳以得着赦免(约一1:9;2:1-2),但这并不能使我们失去“永远完全”的地位;因为这“永远完全”的地位,不是根据我们的工作获得的,乃是凭基督“一次献祭”所获得的结果。
15-18 按圣灵所作的见证可知
这几节圣经引自耶31:31-39;那些话原是先知耶利米所说的,在此圣经却以为是圣灵说的,可见旧约先知的话,是圣灵藉他们说的话。圣灵在旧约时已经藉先知的预言,为基督献上自己所立之新约作了见证,证明祂的“献祭”确已完成永远除罪之功效。在此著者引述圣灵藉耶利米的见证有两点:
1. 神的律法和旨意,要写在祂百姓的心里,放在他们里面(参8:10)。在新约下神的百姓,有住在他们心中的圣灵给他们智慧和能力,将神的旨意教导他们,这种顺从圣灵的引导以遵从神的旨意,乃是除罪的积极方面之工作。基督用自己的血成立的新约,所包括的恩典不只是消极的除罪,也积极地使人行神所喜悦的事。
1. 神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神不再记念那些在新约下蒙恩的人之罪愆,证明基督的受死流血已经完全成功地赎了人的罪,完全满足了神律法的要求,使他们的罪不是暂时得到神的赦免,暂时成为神的子民,乃是永远被赦免,不再被神想起了。既然基督能使他们的罪真正得着赦免,所以“就不用再为罪献祭了”。
3·基督献上自己为祭的结果,已给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10:19-25)
这几节是总结上文所论基督为我们献上自己为祭,成功了永远赎罪的事的结果,使我们在新约下,可享受何等大的属灵福气和权利;因祂已经为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使我们可借着祂坦然无惧地“进入至圣所”,直接朝见神了。同时著者又勉励我们,既然得着这样宝贵的福份和权利,就应当更加尽应尽的责任,坚守所承认的指望,彼此激发爱心,等候主的再临。在此分两面讲论,先论我们因基督的血,在新约下所能享受的权利和恩惠,再论我们应尽的本份。
A·信徒所得之福分(10:19-22上)
19 可以坦然进入至圣所
“进入至圣所”的意思就是与神完全没有阻隔地交通。旧约的大祭司是在圣所中朝见神,但他们也不过是一年一次进入,而且进入至圣所的时候是带着牛羊的血战兢而入;但我们因耶稣的血,却能坦然“进入至圣所”与神相交。由此可见我们在新约下,因耶稣基督的血,所能享受的属灵权利比旧约大祭司所能享受的权利更为优越。
这节圣经也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在新约下的人,敬拜神的法则已与旧约制度下的法则完全不同。我们不但不像旧约的人那样,每次都要凭可见的祭物来朝见神,且也不要凭可见的祭司才能朝见神;我们只凭基督一次献上的血,就能各人自己到神的面前,而无须借助于居间阶级的祭司了!
“至圣所”是只有神和神荣光所充满的地方,是完全圣洁,与世隔绝,与神没有阻隔的所在。至圣所的生活乃是不断与神同在交通的生活,是神所要求我们过的生活。
20 有一条又新又活的路
这一节解明我们所以能坦然进入至圣所的缘故,是因已经有了一条可以通到至圣所的路,这“路”的意思与约14:6“我是道路”的路相同,就是使我们能以到神面前的途径。在此论及这条通到至圣所的路,乃是:
1. 是借着祂开的
只有祂能开这条路,因为只有祂有这样有效的血,可以把我们引到神面前,“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4:12)。
2. 是为我们而开的
就是为应当灭亡的罪人开的,“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3. 是已经“开了”的
这到神面前的路,不是尚未开通,或正在开通,乃是已经“开了”凡要靠祂到神面前的,现在就可以来(来7:25;林后6:2)。
4. 是只有“一条”的
祂只为我们开了“一条”路,并没有别路,这路也就是祂自己,除了这“一条”路以外的任何路,都可以引到灭亡,但引到永生,则只这“一条”(太7:13-14)。
5. 是又新又活的
是“新”的,因这条路是旧约所未有,在新约才有;是“活”的,因这条路能使行走的人,得着生命与能力,不是使行走的人日渐衰败致于死亡,乃是使走这路的人,越前进越强壮而引到永生。
6. 是从幔子经过的
这“幔子”就是主的身体,基督死的时候,圣殿中的幔子就从上到下裂为两半(太27:51),所以“从幔子经过”,就是从主献上自己舍身流血的事实“经过”的意思。
自从人类犯罪以后,属肉身的生命成为罪的工具与奴仆,是亲近神的拦阻,所以使徒保罗称这身体为“罪身”或“取死的身体”(罗6:6;7:24),常常反叛神,行神所不喜悦的各种情欲的事(彼后2:10,18;加5:24)。但基督亲自为我们成为血肉之体,顺服神的旨意,将自己的身体献上为祭死在十字架上,成就了永远赎罪的事,使我们的罪真正得着完全的赦免,我们就可以靠着祂与神和好(罗5:1),得以与神亲近交通了!所以这经过幔子的路,就是主的顺服舍己,以致于死,且死在十字架的路,因祂的顺服受死,才给我们开通了这条路,所以现今走在这条路上的人,应当知道这条路固然是通天的路,也是顺服、舍己、钉死的路。
7. 是通到至圣所的路
这条路不但是从幔子经过,也是通到至圣所,基督不但为我们死了,也为我们复活升到天上了,祂不但为我们开了路,且一直开通到至高神那里,既然我们有这又新又活的路,可以坦然进入至圣所,就当善用这种权利常到神的面前朝见祂的面。
21 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
在这节圣经中,“大祭司”指升入高天坐在神宝座右边的基督,祂是在天上作我们中保的,“神的家”指我们,教会就是神的家(提前3:15)。这位天上的大祭司,不但在天上作我们的中保,也治理地上神的家,作教会的元首(西1:18),所以这节圣经包括基督在天上和地上的两方面工作。祂为我们开了又新又活的路,使我们可以进到神面前,同时也进入神的家,祂不但把我们引到神面前,也在神的家中治理我们,看顾保守我们。
“治理”原文epi是连接词非动词,意即“在上”,但在新约中有许多种译法,在此有“主治”之意。
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
留意比较9:13,14的话──“若山羊和公牛的血,并母牛犊的灰,洒在不洁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圣,身体洁净;何况基督借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疪献给神,祂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心,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事奉那永生神么?”──可知这里的话,虽然只有两句,却包含9:13,14两节的意思;不过在9:13,14是用一种反问的辩证语气,以证明基督的血比牛羊的血更为有效,这里则系以一种直述的语气,说明基督所已经为我们作成的工作。所以这里所说“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的“洒去”与9:13“若山羊和公牛的血……洒在不洁的人身上……”的“洒”有同样的意义,就是因洒血而除去的意思。但旧约牛羊之血只洒在人身上,按外表除罪而已,而新约基督之血是洒在人的心中,除去我们一切对神的亏欠,使我们可以存无亏的良心来到神面前,得着真正的安息。
“身体用清水洗净了”与9:13“母牛犊的灰……身体洁净”有同类的意义,按旧约母牛犊的灰,是用调制除污水,洁净那沾染死尸之不洁的人(民19章)。沾染死物之不洁是外表的不洁,与犯罪的内心不洁不同,所以不是用祭牲的血,而是用除污水。在这里“身体用清水洗净”不能按字面的意思解,这“清水洗净”应当指圣灵借着神的话,在信徒身上所作洁净的工作(参弗5:26;约13:1-11),基督不但洁除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使我们没有惭愧地作神的儿女,而呼叫阿爸父(加4:5-6),也常常藉祂的灵和祂的话将我们修理干净。
“身体用清水洗净”这句话不会是指着信徒受水礼的经历,因彼后2:21说“这水所表明的洗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
B·信徒应尽之本分(10:22下-25)
22下 当存着诚心到神面前
“诚心”也可以译作“真心”,就是要存真诚无伪的心来到神面前的意思。神是鉴察人肺腑心肠的灵,所以拜祂的必须用心灵诚实拜祂(耶17:9-10;约4:24)。虽然基督的血使我们能享受那样多宝贵的福份,可以直接到神面前,但如果不是存着真诚无私的心来信靠祂,则基督所成功的一切福份,都与他们无关,所有虚伪的信心和宗教习惯,在真实的神面前,都是毫无效用的。
当存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
那些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被洒去的人,当然是已经有信心的人,但我们来到神面前,不但要有信心,且应有充足的信心,“人非有信不能得神的喜悦”,这样,有充足信心的人,也必得神“充足的喜悦”了。使徒保罗在罗4:17-22论及亚白拉罕之信心的话,是“充足的信心”的最好脚注:“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有的神……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
“来到神面前”原文是“趋近至神面前”的意思,我们有多少信心,就靠近神有多少。
23 要坚守所承认的指望
“坚守”原文katexomen的字根为katexo有“拘留”、“系留”、“使之直行而不他适”、“持守”……等意。
“所承认的指望”在原文是“盼望的承认”,其中“承认”,omologian是名词,指自认或公认的事,在此就是指信仰而说,即因信仰而承认的事。其所以说“盼望的承认”,因我们所承认的信仰乃是有活盼望的,我们所信的也就是我们所盼望的。
我们既知道基督的血,为我们所成就的救赎,是有这么大的功效,使我们的罪得到完全的赦免,可以坦然到神面前,这些话对当时的希伯来信徒,更是特别有帮助的,因为他们的信仰正受到旧宗教的“摇动”。
“因为那应许我们的是信实的”,这句话再补充上句话要坚守所承认的指望之理由,既然应许我们的神是信实的,这样我们因信靠祂的应许而有的指望,就必不落空,就当坚持,不可因当前的环境或逼迫而摇动。这句话告诉我们:
1. 我们的信心和盼望,应当以神的应许为根据。
2. 神为那信靠祂的人,留下有宝贵的应许。
3. 那应许我们的神是信实的神。
4. 我们应当坚守这位信实之神所应许我们的指望,在祂的应许中坚固不摇动。
24 要彼此相顾激发爱心
“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并坚“守所承认的指望”,都是关系个人方面的灵性问题,但本节所论的,乃是信徒在彼此关系上的灵性问题。既有个人的坚定正确信心,就当“彼此相顾,激发爱心,勉励行善”,因为我们不只是个别地信靠耶稣,也是共同在基督里合一,联成一个身体(加3:28;林前12:12-13),有互相连带的关系。各人在信仰上的成败,不但影响自己,也使全体的见证受影响(林前12:26),所以我们有相顾相爱的责任。
在此所论“彼此相顾,激发爱心,勉励行善”,三者有互为因果的关系。“彼此相顾”就能“激发爱心”,爱心受激发就能“勉励行善”,而勉励行善的结果又增进了彼此相顾的心。
25 要不停止聚会
“不可停止聚会”原文尚有eauton,即“我们自己的”,未译出来,所以这句可译作“不可停止我们自己的聚会”。因为当时希伯来的信徒,有些灵性退后,受旧犹太教的压迫而摇动信心,停止自己的教会聚会,而到犹太人的会堂聚会,所以著者勉励他们不可停止自己的聚会。这句话对于现今的信徒,也同样适用;因为那些开始冷淡不聚会的人,必然是先停止自己所经常聚会的教会之聚会。虽然圣经认为信徒不应分门别类,我们和那一班弟兄在一起聚会都是一样的,但圣经似乎预先看明,那些冷淡退后的信徒,将会利用这种借口而停止聚会,并且他停止聚会必是先从自己的教会聚会开始,所以圣经这样的命令我们“不可停止我们自己的聚会”。
“好像那些停止惯了的人”,如果偶然停止聚会,就会渐渐变成停止惯了的人。“惯”原文ethos有规矩、俗例等意思,这个字在路1:9;约10:40都译作“规矩”,在徒6:14;15:1则译作“规条”。停止聚会惯了的人,就把停止聚会当作常例,不算一回事。一个从来不停止聚会的人,若初次停止聚会,自己就会受很大的良心责备;但他若停止惯了,就会完全失去当初敬虔的心,完全不以为意,好像人照着普通的俗例行事一样,毫无感觉,其结果必走向失败跌倒的路上。
停止聚会,不但使自己灵性受损害,而且也成为别人不好的榜样,容易给软弱的弟兄引为先例。我们不但不可停止聚会,也不可因别人停止聚会,自己也就学他们那种不敬虔的行事,以为可以安心地随便停止聚会。
“倒要彼此劝勉”,这句话和3:13“总要趁着还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劝”的意思相似,但这里特别使我们看见“聚会”与“彼此劝勉”的关系。“聚会”能增进我们彼此劝勉的生活,在聚会中我们不但可以共同得到神话语的提醒,而且常常共同聚会在主脚前的结果,能促进彼此在心灵上的接近,而易于互相劝勉;并且“彼此劝勉”也能防止停止聚会的危险,使那些偶然停止聚会的人不致继续停止。
信徒若停止聚会,渐渐和教会少接触,得不着弟兄姊妹的劝勉,在灵性上陷于孤立,就是已经开始失败了。魔鬼在未使一个信徒完全跌倒之前,必先使他与教会疏远,孤独地与那些不信主的人相处,其结果就会很容易地跌入罪恶的网罗中。
“既知道那日子临近,就更当如此”,在此“那日子”有双重的含意。按当时以色列人的国家情势而论,他们已经濒临亡国的危险,那些热心律法的犹太人,积极进行复兴旧宗教──犹太教,以致那已经信基督的犹太信徒也受了影响,想转回犹太教,去为神所晓谕他们祖宗的律法热心。著者既在上文列论新约的优点,就在这里劝勉他们,既知道那亡国的危机临近──耶路撒冷毁灭的日子临近,就更当彼此相顾,激发爱心,互相劝勉,更不可信心动摇,停止聚会,回到律法之约下,辜负基督救赎的大恩了。
但虽然有这样的历史背景,著者说这句话的含意决不是劝勉他们只因亡国的危机临近,就更当相顾相爱;因为这还不是基督徒应当彼此相顾,激发爱心,勉励行善,不停止聚会,互相劝勉的最大理由。基督徒应当如此相顾相劝的最大理由,乃是等候主的再来。所以这里“既知道那日子临近,就更当如此”的含意,更是指着主来的日子临近,就更当彼此相劝的意思;而今世环境上的苦难与危机,都无非指示我们主来的日子已日益临近罢了。
1·警告故意犯罪的人(10:26-31)
26 “我们”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不是单指那些得知真道后又接受了的信徒,也指得知真道后又故意拒绝的人;因从下文可知这“我们”是包括:得知真道而故意犯罪,等候审判和“烈火”的人,以及得知真道以后而“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人”(10:39)。所以这里“我们”并不是肯定地指信徒而言,乃是不肯定地指在那些得知真道的人中,若有故意犯罪,离道不信的话,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
“故意犯罪……”当然比无意犯罪的罪更大。但在此所说的“故意犯罪”,不是指犯普通的罪,乃是特指不要甘犯基督一次所献上而至“永远”的赎罪祭而说。“故意”原文Ekousios意即“自愿的”,新约只用了两次,另一次是在彼前5:2译作“甘心”。“赎罪的祭”就是指基督的赎罪祭──基督献上自己而完成的赎罪功劳──而说(7:27;9:12;10:12-14),这样,“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的意思,就是:若甘愿犯罪不接受基督的赎罪祭,就再没有别的赎罪祭可为他赎罪了。基督的救赎既是唯一的救法,则拒绝这救法的人当然再无得救的希望。
“赎罪的祭”这句话本身就可证明这里所说故意犯罪,不是普通的罪。因为一个信徒犯罪而悔改,基督并不是再为他献一次赎罪祭,如果这样,祂就必须多次为我们受苦(参9:26);但基督乃是一次献了赎罪祭,就有永远的功效,信徒什么时候悔改认罪,这赎罪的功效立刻使他的罪再得赦免。所以,如果这里所说的罪是指信徒得救以后自愿地犯了什么罪,就不能再得赦免的话,圣经就不会这样说:“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而应该说:“赎罪的祭对故意犯罪的人,就不再发生功效了”才对。因为基督赎罪的祭,既然只一次献上,则不论信徒是否故意犯罪,都不会亦不须要再献,圣经这样说就变成多余的;但这里既说“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可见这里所说的,不是指信徒得救以后犯的罪,乃是指尚未接受基督赎罪功劳的人,若得知真道以后,又甘愿拒绝基督的赎罪,就再无赎罪的祭了!
27 既然自愿犯罪,又不接受救赎,当然只有战兢恐惧,等候神的审判了,这审判就是罪人被定罪受刑罚的审判。“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就是灭亡的火,“众敌人”就是反对神的人,原文upenantiou就是“反对”或“敌人”的意思,新约仅用两次,另一次在西2:14译作“有碍”。
注意:凡犯罪的人都是与神为敌的人(罗5:8-10),但那些得知救赎真道而又拒绝神的人,乃是故意与神为敌的人,正如魔鬼是故意与神为敌的,他们的结局只有一条路就是“等候……烈火”。
“惟有……”表示这里人再没有可得救之机会,亦即6:6-8的“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必被废弃……结局就是焚烧”的意思。
28-29 按民35:30;申17:6;19:15等处记载,凡干犯摩西律法的,要凭两三个人的见证把他处死,这里引证这件事,以证明践踏神儿子的罪必然更重。摩西不过是神的仆人,他只能在神的荣耀中看见神的背(出33:19-23),他所传给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约,只不过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这种律法的人,亦不过是和百姓一样“自己也被软弱所困”的人间祭司而已;但基督乃是神的儿子,与神同等、同荣、而合一的主,祂与我们所立的新约,乃是用自己赎罪之血立的,施行这新约的恩典给人的,不是属肉体的人,乃是施恩的圣灵。这样,若干犯摩西律法的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藐视神新约之恩典的人,他所受的刑罚岂不更为加重么?在此举出三样罪状,使信徒凭自己的良知可以领悟,这样的人确应受更重的刑罚:
A·践踏神的儿子
这意思就是用最无礼的态度侮辱神的儿子,用最残忍的方法恶待神的儿子。人若无意中践踏了世上稍有地位的人的脚,也难免受警戒,何况故意践踏至高神的儿子?这句话可与6:6“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对照,可知“践踏神的儿子”的罪,与“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的罪,实际上是相同的,他们都是明知真道而故意背弃的人。
B·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
就是轻视基督赎罪之血的功效,视基督的受死流血为平常的事,没有什么超过常人的价值;或以为与旧约的牛羊之血相似,只是属于一种象征的流血,而没有尊它为赎罪之血来接受。这种轻视的态度,抹煞了基督为人受死的意义和价值,不但使自己无分于基督的救赎,且污损了基督完全的救法,实应罪上加罪。
C·又亵慢施恩的圣灵
“亵慢”enubrisas就是亵渎侮慢的意思,新约只用过这一次。圣灵是将基督所成功的赎罪之恩施予人的,人若亵渎侮慢圣灵,抗拒圣灵的感动和工作(太12:31;徒7:51),虽然蒙了光照,知道真道,觉悟神的权能,却仍不诚心接受圣灵所施予的恩惠,背离真道,自然是再没有希望得救,惟有等候“审判……烈火”了。
这三样罪总结起来说,就是明知救赎的恩典仍弃绝不要,自甘犯罪。这样的人,他的刑罚是“加重”的。这三句话解释了26节“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的理由,因为基督救赎的恩典,既是我们唯一有效的赎罪之路,人若“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就是拒绝基督的赎罪救恩,当然就再没有别的救法了。
30 这节圣经的前半“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引自申32:36;诗94:1;诗135:14;下半节“主要审判祂的百姓”引自诗50:4;都是要指出上文那些背道的人最后终必要受神的报应,绝不能幸免他们应受的重罚。因神必审判祂的百姓,把背道的人从信服祂的百姓中,分别出来。但这节圣经也暗示我们,上文那些背道者,不但自己弃绝救恩,污渎了基督的血和圣灵,也使那些属基督的人受了一些冤屈的苦楚,所以著者用带着安慰的语气说:“因为我们知道谁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我们知道说这话的乃是全能圣洁而公义的神,所以祂必实行祂所说的话,祂必为祂的“儿子”伸冤,也必为一切因基督的救赎而成为祂儿女的人,所受背道者的恶待和委屈伸冤,这里的话对背道者是一个严重的警告,对为真道受冤屈的人是极大的安慰。
31 这句话是对故意犯罪的人一种可怕的警告。永生神的手,对于信赖基督的人,乃是最稳妥平安的地方,谁也不能把他们从永生神的手中夺去(约10:28-29);但永生神的手,对悖逆抗拒神的人是可怕的,他们绝不能逃出永生神的手,也没有人能把他们“救”出来,使他们可以不受神所要给他们的刑罚。
注意这第四个插入的警告,比较前三个更严厉得多,但仍带着安慰和劝勉的话,在本书的五个严厉警告中都是这样,总是带着一些劝慰信徒的话。
2·劝勉信徒应更加勇敢前进(10:32-39)
在第6章的警告之后,著者曾劝勉希伯来信徒,应在他们已有的爱心上更加勉励,在这里也是这样。著者在警告背道之人的危险后,又劝勉信徒要追念他们往日那样热诚为主受苦的经历,而应当更加勇敢进步。从这段记载中,可见这些希伯来信徒,曾为信主的缘故,付了很大的代价,忍受过很大的逼迫,按使徒行传所记,教会最被期所受的逼害(徒8:1;9:1;12:1),也就是这些希伯来信徒所遭遇的经历。但到了著者写信给他们的时候,他们当中已经有许多人渐渐信心摇动,冷淡退后,在真道上疲倦灰心;所以著者一再以离弃道理之人的危险警告他们,又劝勉他们要坚守所信所望的到底,要追想往日的热心而奋起爱主,更加长进。
A·称赞他们往日为主的舍弃(10:32-34)
32 他们不像6:4的人,虽蒙了光照却没有接受所看见的光;他们乃是为那光照了他们的真道忍受苦难的人。可见他们不是只蒙了光照,诚心接受福音的光进入他们里面,并且勇敢地为福音争战,受苦。他们的见证曾震动许多人,成为一件使人难忘的大事,以致著者对他们往日那种为道受苦的轰烈事情,也有深刻的印象,认为可以激励人的爱心,所以在这里再提起来,以勉励他们自己。
33-34 在这几节中论及:
他们所受的逼害
1. 忍受大战争(32下)
他们没有向罪恶的势力屈服,而放弃信心,倒是勇敢为福音争战,胜过逼害,保持信仰。
2. 各样苦难……患难
属灵的争战,不是争取属血气的胜利,乃是凭属灵的能力,以胜过外来的苦难,不因苦难动摇。他们为福音受了自己同胞的许多苦难,并不丧志。
3. 被毁谤
这是他们所受的各样苦难之一。逼害信徒的人,在损害信徒的身体和财产之前后,必加以恶毒的毁谤,使他们受了苦害之后又失去人的同情,以为他们是该受的。
4. 成了戏景叫众人观看
世人看基督徒因信基督而受苦乃系愚昧。他们看见信徒突然改变生活,和拒绝罪恶的行事,似具戏剧化,反乎常人,他们或直接逼害信徒,或袖手旁观,视信徒受到逼害如观剧,不同情反而取笑。希伯来信徒有过这样的经历,所以著者说他们“成了戏景,叫众人观看”。但使徒保罗也承认自己成了一台戏,给世人和天使观看(林前4:9),这对我们有很好的教训。每一个忠心的基督徒,乃是一个“属灵的演员”,他们必须完全遵照属灵的“导演”(圣灵)的指导,和属灵的“台词”(圣经),在属灵的“戏台”(世界)上,说话动作,才能作一个成功的“演员”。如果他们随自己的喜好说话动作,就必定失败,羞辱主的名。
5. 家业被人抢去
他们为信主的缘故,家业被人抢去,变成破产的穷人,生活受威胁,但他们并没有怨叹主为什么不祝福他们,可见他们信主全不是为贪求今世的好处,倒是愿舍弃今世的财富。
他们受苦时所存的态度
1. 同情受苦的人
“陪伴那些受这样苦难的人”,他们一面自己为福音受苦,一面同情别的为福音受苦的人,与他们同受苦,这是何等美好的受苦见证。许多人在受苦中只希望得到人的同情,深恐受别人的牵累而多受些苦难;但他们不但不希望别人来同情自己,不埋怨别人牵累自己,倒是记念别的受苦的人,不怕受累,乐意与弟兄同受苦,实在是今日信徒最好的榜样。
2. 体恤受捆锁的人
在他们的弟兄中,有些人所受的苦难比他们更重,不但家业被抢,且被捆锁监禁起来。他们自己既也受逼害,却仍然没有惧怕,体恤扶助了那此他们受苦更多的人,可见那时他们爱主的心何等热切,只顾体恤别人的困难,不体恤自己的痛苦。
3. 甘心忍受损失
他们完全乐意为主受患难和物质的损失,毫无勉强怨言。他们甘心受苦,所以他们所受的苦难,变成他们难以形容的快乐;但若他们不甘心受苦,则不但苦难未必因不甘心就能免去,反而更觉痛苦。所以我们为主受苦应像他们那样“甘心忍受”才有益处。
4. 知道自己有更美长存的家业
使他们能这样甘心忍受苦难的缘故,是因为他们有美好的盼望,他们盼望那更美长存的天上家业,所以就轻看这属地暂时的家业,而愿意为主舍弃。在上文著者曾勉励他们“坚守我们所承认的指望”,在此指出他们往日能那样为主受苦的原因,就是由于坚持所承认的指望的缘故;反之,现在他们开始灰心退后,则系由于对所承认的指望不坚信的缘故。
B·劝勉他们现今应存的心志(10:35-39)
35 1. 应有的勇敢
“勇敢的心”,就是他们从前所有的勇敢,不怕为主受苦,不怕为人受累,不怕家业损失的勇敢,存这样的勇敢,必得大赏赐。但希伯来的信徒,虽然往日有这样的“勇敢”,现在却不像“往日”那么“勇敢”为主了。照理他们现在信主的年日既已久,应当比初信主时更勇敢才对,但事实相反,他们现在比初信主时更没有勇敢为主的心,所以著者劝勉他们“不可丢弃勇敢的心”。许多信徒也是这样,他们起初信主的灵性情形比现在更好,他们若能恢复到像初信主时那种情形,就已经很好了。
信徒灵性上的善行,是会失去的,纵使已往有很好的属灵美德,很热心爱主,很甘愿为主受苦的经历;但这些,并不够表明我们现在就是像已往那样的爱主,可能现在已经远不如从前,像这些希伯来信徒一样,须要追想往日爱主的勇敢心志,以勉励自己现在还能像往日那样爱主。
36-37 2. 应有的忍耐和盼望
他们不但应当保持往日所有的勇敢,也应当像往日那样存忍耐和盼望的心。当时的希伯来信徒,在信仰和生活上,仍像往日那样受到试探,但他们这时却没有了往日那种勇敢、忍耐、和盼望的心,所以著者劝勉他们应当有往日那样的心志,才能胜过当前的“苦难”。
“必须”,显见“忍耐”乃是行神旨意所“必须”的条件。要遵行神的旨意,必先存忍耐的心,视受苦为分内的事。使徒保罗说:“我们进入神的国,必须经历许多艰难”(徒14:22),所以要行完神的旨意,必须忍耐到底,才能得赏赐(雅1:3)。而“行完了神的旨意”乃是“得着所应许的”先决条件。但在这里所说的“应许”,不是指普通生活或工作上的应许,乃是指下节“还有一点点时候,那要来的就来,并不迟延……”而说的,这意思就是,他们所信靠的救赎主,必要快来,他们所受的苦难不过是暂时的痛苦而已。那时祂必报应那些使他们受冤屈的人,而他们则必享受义人应享的福分。
著者深知这关于基督再来的应许,乃是信徒最大的盼望,是他们能忍耐行完神的旨意的最大力量,他们若坚持这美好的盼望,就不会觉得苦难的日子太长久,只觉得不过“一点点时候”就快要见主了。当信徒感到今生的日子短暂时,就会分外觉得主来的日子近了。所以著者用主再来的宝贵应许勉励他们,使他们对将来的盼望有更确定的信念,不至因苦难而灰心。
“因为知道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不至于羞耻”(罗5:3-5),这正是受苦而灰心的信徒所须要的信息。
38-39 3. 应有的信念
在这两节中,著者坚定他们应有的一种信念,就是使他们确实知道他们不是属于“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那等人,因为“义人必因信得生”(参哈2:4;罗1:17;加3:11),这是神信实的应许。他们既有这样确实的永生盼望,就当勇敢行完神的旨意,不可灰心退后,免得不得神的喜悦。
“义人必因信得生”,这不但是信赖基督的人得救的确实保证,也是信徒受苦之中的大安慰。他们虽然因信福音而遭受各样的患难,甚至丧失他们肉身的生命,但他们因信所得的永生却是没有人能夺去的(约10:28-29)。他们虽或“因信”在今世丧生,但他们却必“因信”活在永世的荣耀里(林后4:17-18)。
“我们却不是……”,注意这里著者不是说我们希望不是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而是用肯定的语气说“我们却不是……”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那等人。所以,这句话很清楚地把这些希伯来信徒,与那些背离道理的人分别出来,表明著者虽然用那些背道者的危险警告他们,但著者深信他们和著者一样地不是那等人。这39节的话与6:9的话相似,在那里著者也曾用离弃道理之人的结局警告他们,但却清楚地表示,他深信那些希伯来信徒,虽然灵性软弱,却胜过那等灭亡的人。
问题讨论
10:1之“影儿”和“真像”各指什么?其中律法与影儿都是单数式的,有何意义?
律法下的祭物何以不能使人完全?
试对照诗40:6的话,解释“……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的意义。
我们怎能“永远成圣”?
怎么知道基督献上自己的结果确已成功永远赎罪的事?
按10:20我们所已有通入至圣所的路是怎样的路?
按10:25详论有关不可停止聚会的教训。
详细解释10:26之“故意犯罪”。
希伯来信徒为主曾受过何种逼害,曾有过怎样勇敢的心?
“义人必因信得生”按上下文言,如此引用有何意义?
本书受书人是退后入沉沦那等人吗?著者用怎样的语气论及他们?――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