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第五课
经文: 提摩太前书5:1-6:2
主题: 人际关系
命令或吩咐:“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有成见”
大纲:
伍. 有关如何对待教会中不同的群体(5:1-6:2)
一. 老与幼(1-2)
二. 寡妇(3-16)
三. 长老(17-20)
四. 拣选和按立长老(22,24-25)
五. 奴仆(6:1-2)
保罗吩咐提摩太──“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有成见(偏见)”(5:21)
观察和注释:(提摩太前书5:1-6:2)
有关如何对待教会中不同的群体
1. 保罗接着指导提摩太主要是教会内的人际关系的准则。保罗说:“我在……面前吩咐你,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5:21)。也许这些事中的某一方面曾被忽视或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如果不合宜地处理这类关系,很容易引起冲突和不和,有损基督身体的力量。整个这部分都可以与3:15相联系,即教会是被看作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在神的领导下,一起生活和事奉。
2. 老与幼(5:1-2)
对老年人应该劝他们如同父亲和母亲,而不是严厉地责备他们。对待少年人如同弟兄,对待少年妇女如同姊妹,“总要清清洁洁的(在完全的纯洁里)”。再一次讲到追求尊敬、合一和秩序。其主要原则是在对待他人时,就象你对待家庭成员一样(见路6:31)。
3. 寡妇(5:3-16)
保罗提到要满足寡妇的需要(5:3,7)。因为保罗花如此多的篇幅详尽地指教应当如何对待寡妇,我们必须认为这是一个当时的严重问题。看起来,那时的社会习俗是寡妇当由家庭成员照顾。
保罗分别对待两种情况下的寡妇──那些有家庭可以提供她们需求的和那些“真为寡妇”的(5:3)。这段经文清楚地教导在经济上和其它方面照顾寡妇是家庭责任的一部分(5:4,8,16),是一个人表明他的真信仰的一个方式(见雅1:27)。儿女们照顾父母是合乎圣经的责任,在第4、8节中有非常明确的讲述。不履行义务的人比不信的人还糟糕。
教会应该供养那些真为寡妇的(那些真正无倚无靠的寡妇,不光是任何需要帮助的寡妇)。尽管如此,保罗还是具体列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资格条件,“真为寡妇”的要先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登记在册被供养(合格地注册)(第9节)。她必须年纪到六十岁,只结婚一次,并有敬虔的好名声(参第6节)和善行(保罗举例说明)(9-10节)。请注意所列举的“善行”,很有指导性。
年轻的寡妇不应该记在册子上被人供养,因为这样作可能会鼓励错误作为──淫乱,闲话和懒惰。而是应该让她们再婚,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14节)。虽然这里的一般原则(照顾寡妇的责任首先是由家庭承担,然后才是教会)是很清楚的,但具体起执行经文的细节来则很不容易。不清楚的是:在第5节和第9节所谈到的寡妇是同一类,或是不同的。第12节所讲的誓约(“所许的愿”)也许是年轻寡妇发誓在教会里全时事奉而得到经济支持。
若是不能恰当地处理与寡妇的关系和满足她们的真需要,就会产生各样的争吵与不和。保罗希望避免发生这种事。
4. 长老(17-20)
保罗对“缺乏经验”的提摩太提供如何与长老相处的准则。保罗的教导是:应该支付那些“善于管理”和“劳苦传道教导人”的长老(就是牧师),他们是“配得加倍的敬奉”(付给他们的工资和尊敬)(17节)。(见林前9:9,14)
不付酬给长老(牧师)的工作会是一个产生分歧和埋怨的问题来源,也是不尊重神和他的仆人。
不可随便控告长老治理不当(需要两个或三个证人),但要在公众面前责备那些继续犯罪的长老。保罗要求属灵的领袖能保持高标准,并对神和人交帐。
5. 保罗吩咐提摩太(5:21)
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有成见
保罗在这段吩咐提摩太,要他“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有成见”(21节)。不可行事“偏心”,如果有偏心,即使遵守这些正确的指教也会导致冲突与不和。不偏不倚地应用学到的原则,会保证对所有人都公平和消除分歧。这个原则可以特别地应用于长老,也可以普遍地应用于教会中的所有人。
6. 拣选和按立长老(22-25)
第23节保罗建议提摩太喝点酒,因为他肠胃失调,看起来这是一封私人书信的特性:在讲正事之外会插入一些个人事项。另一种观点是:提摩太为了避免成为软弱弟兄的拦阻,完全禁忌自己喝酒,但是保罗认为提摩太能在身体上健康,从而能继续他的事工是更重要的。这里所用的混合酒是药用的。第24、25节似乎是接续完成第22节没有说完的话题。而第22、24-25节也是继续第17-20节有关长老的指教。
在第22、24-25节中,保罗好象是在警告提摩太不要过分急切地委任长老(按手)或是恢复一个犯过错误的长老的职分。保罗似乎是重提属灵资格的问题(即不犯或少犯罪),而这只能从经验中得证实。这领我们回到在选择和委任执事和长老之前要试验他们的题目上(观察他们以前的表现和行为)。保罗在告诉提摩太要有一段时间仔细观察这些被提名或渴望作长老或执事的人的行为,以及那些犯过错误的长老。有时,罪是明显的,有时却不是。但一个人的行为或早或晚或是证实他的品格,或是与他自称的品格相矛盾。(25节)
7. 仆人(6:1-2)
这里,保罗告诫那些主人不是信徒的仆人要“当以自己主人配受十分的恭敬”,以便他们的行为不违背他们所被教导的教义(第1节)。有通道的主人的奴仆,不应该试图占基督徒弟兄的便宜,也不应该轻看他们──神的权柄结构仍是完整未改变的,而应该更殷勤地服事(第2节)。其它的做法可以引起羞辱和争论。保罗这里的教导是基于神在雇佣关系上所赋予的权柄结构。不顺服这个权柄结构就是反叛神了。保罗告诉提摩太要“以此教训人,劝勉人”。
指导研经题
提摩太前书5:1-6:2
1. 为什么你认为保罗再一次把教会中的人际关系比作家庭?
2. 今天,教会对照顾寡妇的责任是什么?
3. 根据经文,教会的成员应如何与教牧人员和执事相处?(见来13:7,17)
4. 如果你为一个不信主的雇主工作,你应该如何对待他?
5. 在今天的商界中,一个基督徒应该如何对待(作生意与)另一个基督徒?
6. 你的家作为一个小型教会,作得如何?
── 丹尼斯莫克《教牧书信系统查经──学生手册》
教导重点: 第五课
经文: 提摩太前书5:1-6:2
金句: “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5:21)
主旨: 一个人在神的家中对待教会成员就应象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采用所谓的“黄金律”,即:“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7:12)。
在教会中与不同群体的相处时,一个“耶稣基督的好执事”应该:
一. 接受和对待信主的人如家庭成员。(5:1-2)
1. 待老年人和老年妇女如同父母。
2. 待年青人如同弟兄。
3. 待年青妇女如同姊妹,要清清洁洁。(见路6:31;8:21)
二. 帮助有需要的人,特别是寡妇。(5:3-16)
1. 如果可能的情况下,教会成员的需求应该是由他的家庭先承担起责任。(5:4,8,16)
2. 如果家庭不能满足其需求,满足其需求的责任才落在教会的肩上。但在给予帮助之前,应对需求进行评估。
三. 给予教会领袖尊重和薪奉。(5:17-25)
1. 付给他们足够的工资。
2. 不可轻易控告他们。
3. 不要轻易地委派(按立)他们。
4. 评估他们的事奉和个人生活,在必要的时候要管教他们。(林前9:9,14)
四. 对有权柄的人要恭敬地服事他们(6:1-2)
1. 对那些不信的人──尊敬他们,免得神的名被人亵渎。
2. 对那些信主的人──不要轻看你的基督徒弟兄,而是要尊敬他,加意服事他。
结论: 要在基督的身体中防止不和、促进合一,教会成员就应象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采用所谓的“黄金律”互相对待。(见弗4:32;加5:13;罗13:8,14:7)
保罗对提摩太的吩咐:“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
── 丹尼斯莫克《教牧书信系统查经──教师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