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第三课
经文: 提摩太前书3:1-16
主题: 潜能领袖(属灵资格)
命令或吩咐: “无可指责”(3:2)
大纲:
叁. 有关教会领袖资格的教导(3:1-16)
一. 监督(1-7)
二. 执事(8-13)
保罗对提摩太的命令──“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14-16)
观察和注释:提前3:1-16
1. 保罗现在把话题转到对领袖资格的指导,为保证肢体的合一,有助于在传福音和造就信徒方面结果子。保罗在开始这个话题时,首先称赞那些在教会中寻求作领袖的人──但是又告诉他们只渴望服事是不够的。他们必须在品格和行为上表明(证实)他们具有必要的属灵资格去看顾神的羊群。
2. “监督”(1-7),即“主教”,和“长老”,这些词在新约中都是可以互相置换的(见多1:5-7;徒20:28)。在某些教会的章程里,牧师是等同于长老的。
请再次注意,神仆的资格是属灵的品格和行为,没有具体提到任何世界上衡量能力和成功的标准。看起来主要的责任是治理和监督。而资格可分为四部分:
第一,个人品格和行为“无可指责”(第2节),监督必须是:
“一个妇人的丈夫”(只结婚一次)(第2节)
“节制”(2节)
“自守”(2节)
“端正”(2节)
“乐意接待”(2节)
“不酗酒”(3节)
“不打人”(3节)
“温和”(3节)
“不争竞”(3节)
“不贪财”(3节)
有趣的是注意这些品格中许多对维持教会的合一和关系的和谐是特别重要的,这也是保罗关心的重点。“只结婚一次”似乎是阻止一个离婚后再婚的男人成为长老,但不是针对他的妻子过世了再娶的情况,因为妻子过世了,以前婚姻的纽带就消失了。
第二,在他自己家中管理的技能── 一个监督必须是: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第4节)
“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第4节)
极其有意思的是没提到或要求商务管理的技能,不是那种技能没有用!而是说:一个人如果能合宜地管理和训练他的儿女在家中保持秩序和团结,他也可能在教会的作到这一点。保罗同时指出如果一个人不能管理自己的家,他不可能合宜地领导和监督教会(5节)。保罗视家庭为教会的缩影──一个神权统治的微缩模式,即基督是元首,在基督统治之下的男人、与一个顺服的妻子和管教好的子女们。这个神权统治的缩影是教会神权统治完美证实。
第三,属灵的成熟──监督必须不是:
“初入教的”(6节)
保罗建议说,一个新信主的人没有经验和属灵的成熟来处理随著作领袖而来的骄傲。
第四,在小区中受人尊敬──监督必须:
“在教外有好名声”(7节)
这一点是必需的,以免羞辱了教会和神的事工。监督必须是“无可指责”(3:2)。
保罗下面讲到教会的执事(见徒6:1-7),是那些在监督/长老之下“服事”,协助执行牧养的职责,但他们没有教导和治理的责任。
3. 执事(8-13)
保罗以“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开始他的教导,指出属灵的资格对执事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开列的条件是与监督相似的,只是没有“善于教导”。
资格罗列如下,在品格和行为上要先表明符合其标准(“先受试验”第10节)
“端庄”(8)
“不一口两舌”(8)
“不好喝酒”(8)
“不贪不义之财”(8)
“存清洁的良心”(9)
“无可指责”(10)
“只在一个妇人的丈夫”(12)
“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12)
这些资格是与执事的职分相一致的,执事是与肢体们有着紧密的接触的,经常要到各家去。正式的执事是很受人尊敬的,那些服事出色的执事享有很高的“声望”。
插在执事资格条件中间的第11节所提到的“女人”(女执事)引起了许多混乱和争议。这里所论到的妇女似乎可以有四种解释:
1) 普遍指教会中的妇女
2) 执事的妻子
3) 女执事
4) 是那些与执事一起服事的妇女,但没有正式的职位
问题的焦点不是关于经文本身所阐述的,因为没有人会质疑所罗列的品格:
“端庄”
“不说谗言”
“有节制”
“凡事忠心”
到底哪一个解释是最好的呢?如果这节经文是普遍地指教会中妇女,为什么保罗不包括在2:9-15中呢?如果这讲的是执事的妻子,为什么对监督的妻子没有提及呢?对这一点有以下的解释:长老的功能是教导,而他们的妻子则是顺服;但是执事要服事,他们的妻子就会更多地抛头露面,经常地与执事一起出入人家。虽然听来也有道理,但似乎都不是按照上下文的最有说服力的解释。这就剩下最后两种最可行的解释。每一个都有很好的论点。
女执事的依据是“也是如此”一词,这个词在第8节中与执事相关,在第11节与妇女相连。在罗马书16:1中称非比为女执事(“仆人、服侍者”)增强了对这种解释的支持,尽管在罗马书中可能不是正式的称呼。更进一步,如果执事是在监督/长老的权柄之下服事,那么,女执事的存在也不违背保罗的权柄原则(2:12)。
最好的(最保守的、最安全的)解释还是圣经上对女执事没有明确的根据,保罗这里提到的妇女是那些与执事一起服事而没有正式头衔的。
译者补充:选择接受圣经经文中几种可能的解释的原则是:圣经明确禁止的绝对不要选(如按立女牧师、女长老);圣经没有明确根据的应按最保守的观点作首选,但也不反对一些教会选择合乎整体圣经原则的其它选择(如按立女执事)。
4. 保罗对提摩太的命令(3:14-16)
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
保罗在此总结了写这些关于教会的详细指教给提摩太的原因──“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15节)。秩序、合一、广传福音和属灵成长都被强调。教会被看成是一个家庭,和“支撑真理的顶梁柱”。第16节也许是一首早期的圣诗或是教会的信条,其中细讲了需要持守的真道。教会是神和耶稣基督真道的守护者。
指导研经题
提摩太前书3:1-16
1. 第15-16节教导哪些有关教会和基督的工作?
2. 在3:1-3节中列举资格的中心要点是什么?
3. 有那些资格是你认为应该包括、或本来期待会看到,却在列举的资格中没有提到?
4. 一个人能否管理好自己的家与在教会中作领袖有什么关系?
5. 你是如何看待第11节中的“女人”在教会领袖中的角色?
6. 根据提摩太前书第3章,你如何看待教会领袖的主要责任?
7. 如果你现在是教会的领导人,或希望成为教会的领导,你若按提摩太前书第3章中的资格标准来衡量自己,情况如何?
── 丹尼斯莫克《教牧书信系统查经──学生手册》
教导重点: 第三课
经文: 提摩太前书3:1-16
金句: “无可指责”(3:1)
主旨: 在神的家中要选择那些合乎圣经属灵资格标准的人作领袖,。
反思: 虽然经文中的这些资格分别适用于某个特别的职位,但这些资格是值得被用来衡量和要求教会所有的领袖的。教会中潜在的(自愿而又看起来有能力作的)领袖应在以下诸方面受到试验:
一. 品格,行为和言语
“无可指责”(3:2,10)
“节制”(3:2)
“自守(谨慎、自制)”(3:2)
“端正(值得尊敬)”(3:2)
“乐意接待”(3:2)
“不酗酒”(3:3,8)
“不打人”(3:3)
“温和”(3:3)
“不争竞”(3:3)
“不贪财”(3:3)
“不贪不义之财”(3:8)
“端庄(有尊严)”(3:8)
“不一口两舌”(3:8)
“不说谗言”(3:11)
二. 管理自己的家
“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3:2,12)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3:4,12)
三. 确实是成熟的基督徒
“不是初入教的”(3:6)
“善于教导”(3:2)
“固守真道的奥秘”(3:9)
“凡事忠心”(3:11)
四. 在社会上的名声
“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3:7)
结论: 今天的许多的教会之所以不起正面作用,并常作负面的见证,与其选择领袖(包括带职的和全职的人员)的标准直接相关──它们是根据这个世界的标准,论成功、长相和表现,而不是根据圣经的属灵资格标准!
── 丹尼斯莫克《教牧书信系统查经──教师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