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第三章
监督的资格(三1~7)
早期的教会与今日不同;当时的信徒羡慕有分于主的圣工,是基于一个“蒙福”的观念──被神拣选(或称委派)去担任服事的人,是神所喜爱的。不过,保罗写信给提摩太的时候,有传异教的人也想取得领导的职分,致令信徒需要认识作监督与执事应有的资格,从而鉴别谁才是领导者。
·个人的品德(2~3):这处所列举的品德,大致可分为三个范围:
1. 私德。“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这是反对异教之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强调只能一夫一妻,不得重婚。
2. 品格。有良好的私德,不一定就有好品格。作监督应追求美好的属灵品格,例如节制、自守、端正、温和(不竞争)等。基督徒的好品格是美好灵性的果子。
3. 品德。监督乐意随时接待远人、不醉酒、不贪财,处处反映出领导者与人相处的美德,生活与操守皆有美好的见证。
·家庭的模范(4~5):管理神的家应该从自己的家开始:“人若在小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神的仆人若能好好地管教自己的儿女,使他们顺服,信徒也会因他的榜样而顺服他。
因此,作监督的在教内必须有美好的灵性生活,在教外要有好名声,这不但能堵住魔鬼的攻击,也能成为教导别人的良好榜样。
祈祷 主啊!我愿追求一个表里一致的生命。
执事的资格(三8~16)
这段是谈及执事资格的经文,除了几句特别勉励的话外,大致与监督的资格相同。新约时代教会的监督工作由长老来负担(参徒二十17、28;多一5、7),这包括管理教会(参提前五17上)、教导、牧养、惩治信徒(参徒二十28;彼前五2)、坚守真理(参多一9),甚至管理财务(参徒十一30)。保罗在此所指“作执事的”(8),主要是协助监督执行职务。
执事意即“服事”,是指事务方面多于对人方面的服事。按使徒行传六1~6,可知执事职位之设立,是按教会事工的需要而产生(当时是为管理饭食)。所以设立执事的同时,亦订出选立执事的资格。
“作执事的,也是如此……”此句表明上文所要求于长老的条件,亦适用于执事。同样,下文所说作执事的资格,也补充了上文有关作长老的资格。除了“教导”这一方面并无列出(这可能是执事与长老的工作性质的分别)外,保罗特别注意执事在品德方面,就如:不一口两舌(8)、不说谗言(11)。又指出那些执事候选人要先受试验,若没有可责之处,才可以作执事。换言之,这等人在未正式担任圣职之前,应让他在品德、信仰或道理上受试验,证明他向神忠心可靠,然后才担任执事之职。
另一方面,持守真理的奥秘(9)是每个服事主之人的使命。教会是神的家,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耶稣基督就是真理,他所买赎的教会就称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也就是说,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及坚守真道,一如房屋的柱石和根基不容摇动。
祈祷 主啊!祢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新旧约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