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立比书导论
序
第一次研读腓立比书,是一九六九年秋季在福乐神学院修读马丁博士(Dr. R.P. Martin)讲授的“腓立比书”一科。过去六年内,曾在“中神”教授“腓立比书原文释经”两次,另一次在延伸课程讲解这卷书信。去年九月中旬完成了英文的加拉太书注释后,便专心进一步研究腓立比书及撰写这本注释书;除了今年春季学期(四至六月)部份时间教书外,过去十五个月的工作时间几乎全部致力于撰写此书。在这期间自然经历了好些“怀胎”之苦,但主的恩典毕竟是够用的:写此序时,“怀胎”的苦楚已成为过去。尚余的是“产难”──出版的过程(设计、植字、排版、贴稿、校对、再校对……、印刷、钉装)!但“产难”过后,就是迎接新生婴儿的喜乐(参约十五21)。
提到出版,笔者要对赞助天道书楼“释经丛书”企划的史丹理基金会致敬。此外,笔者亦向下列人仕致谢:
中国神学研究院──虽然笔者不再是该院的专任讲师,院方仍惠然提供一讲师室给笔者使用,这对于笔者的研究和写作有莫大的帮助;
校友文锡祺女士──她自动请缨为笔者批阅当时完成了未及一半的文稿,其后她和夫婿罗锡为牧师举家往加拿大牧会时,还因未能完成这项任务而耿耿于怀(经她作文字上修改的部份是一1-12注释的正文);
陈惠荣先生──他以天道书楼代总干事的身份邀请笔者加入“释经丛书”的作者行列,又以编者的身份批阅整份文稿,继续和完成了文女士所开始的工夫;
黄浩仪先生──他惠赠其姊黄怀秋女士的博士论文一份(见二6-11注释第150注),其中不少资料对笔者很有用;
播道会康福堂(笔者所属教会)的一些主内肢体,特别是笔者和他们经常查经分享的“医疗小组”成员──他们经常关心本书的写作进度,并为笔者代祷。
像“真理与自由:加拉太书注释”一样,本书的主旨在于阐释经文的意思。但本书跟前书至少有三点分别:(一)配合着天道书楼“释经丛书”所要求的格式,本书有正式的“导论”部份,是前书所没有的。(二)腓立比书并没有如加拉太书三章一节至四章十一节那种逻辑紧密、甚至艰涩难明的教义部份(二6-11可能是例外),而大部份是保罗对他心爱的教会的劝勉、警告或是他的“自我剖白”,因此腓立比书中可直接应用的部份比加拉太书多很多;这一点也许会有助于提高本书的可读性。(三)本书把所有涉及圣经原文及英文的数据都放在脚注部份,正文保持“清一色”用中文,相信这种安排会对一般读者较为方便。
本书只是笔者的第二本注释书(按圣经书卷计算),可是距离加拉太书注释的初版日期已足有五年。但余生还有多少个五年呢?这不仅是任何一个“明智人”都会问的问题(参传七4,现中);对一个已届知命之年的人,它是个特别有意义的问题。唯有 神知道这问题的答案,笔者只能口心一致地说:“主若愿意,我会乐意在释经的园地上继续努力耕耘”(参雅四15)。与此同时,笔者未敢忘记,“认识我主耶稣基督为至宝”、“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腓三8、12和合)才是基督徒应当追求的最高目标,我们一切的努力,都要在这最高目标的尺度下接受评估。
冯荫坤谨志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香港 中国神学研究院
再版序
本版尽力改正了在初版找到的错误,并补印初版时因技术上的延误而未能包括在内的希腊字词索引。另附补充书目一则,可供有志者作进一步参考及研究之用;其中的数据,有几项是撰写此书时被忽略了或未及采用的,其余的都是于本书脱稿(八六年底)之后才面世的作品。
本书出版后未几,天道书楼总干事容保罗牧师从美国惠函笔者,语多鼓励,还答应“会在北美大力推介此书”;现在本书能于初版之后三年(初版刚好赶及于一九八七年最后一天出版)即准备再版,相信跟那个诺言的兑现很有关系。无论如何,为着此书得以再版,笔者向神献上感恩,亦求主继续施恩使用,叫更多的华人信徒在真道上得帮助。
冯荫坤谨志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
香港 中国神学研究院
简写表
串释 圣经──串珠·注释本(新约全书)(香港证道1984)
和合 新旧约全书(香港圣经公会)
现中 圣经──现代中文译本(香港圣经公会1980)
当圣 当代圣经(香港天道1979)
新译 新约全书新译本(香港中文圣经新译委员会1976)
毛 毛克礼着:腓立比书释义(台北中国主日学协会1969/1981)
陈 陈终道着:腓立比·腓利门书讲义(香港宣道1968)
劳 劳伯逊着‧黎世芬译:保罗的喜乐(腓立比书研究)(香港浸信会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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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TC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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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C New London Commentary
NovT Novum Testamentum
NTA New Testament Abstracts
NTS New Testament Studies
RSV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RV Revised Version
SBT Studies in Biblical Theology
Stud Ev Studia Evangelica
s.v. sub voce, under the heading; sub verba, under the word
TDNT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ed. G.W. Bromiley (E.T., 9 vols.; Grand Rapids, 1964-74),with index (10th) vol. by R.E. Pitkin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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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V Today's English Version (=Good News B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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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C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TOTC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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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nJ Trinity Journal
TynB Tyndale Bulletin
VE Vox Evangel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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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C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TJ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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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W Zeitschrift fu/r die neu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ZPEB Zondervan Pictorial Encyclopedia of the Bible, ed. M.C. Tenney et al. (5 vols; Grand Rapids, 1975)
注:
(1)在引述上表之BDF, Burton, Dana-Mantey, Zerwick各书时,简写后的数字是该书的段数而非页数。
(2)除非另外注明,本书所引用的新约经文皆出自新释本,旧约经文则出自和合本。
导论
壹 腓立比书的作者
腓立比书的作者是“基督耶稣的仆人保罗”;虽然提摩太和保罗于卷首联名出现,但真正的作者只是保罗一人(见一1注释)。作者在信上提到他如何面对他当时的处境,清晰地显示了他对基督的福音和对自己的生死存亡所抱的态度(一12-26)。他披露有关提摩太和以巴弗提的计划时,充份地表现出他对这两位同工的欣赏和关心(二19-30)。他在多谢腓立比人的馈赠之际,同时显明了他凡事知足的秘诀,以及他对 神的供应所存坚定的信心(四12-20)。他以自己为信徒的榜样,一方面为要帮助他们提防一些假师傅的不良影响(三4-11、17-21)另一方面要向他们指出正确的追求目标和态度(三12-16),以及有 神同在的基督徒生活方式(4、4-9)。他为着读者所献上的感恩和祷告(一3-11),以及直接对他们发出的劝勉(一27-二18),并对他们殷切的期望(四1),都洋溢着他对他的属灵儿女的挚爱及关怀。像在其它保罗书信一样(例如:林后十至十三章;帖前二1-三10;门),保罗的形像可说活现于本书的字里行间。相应地,本书在体裁和词藻方面都是一封典型的保罗书信。
保罗是腓立比书的作者,这一点有很强的外证支持。在早期的教父及护教者中,明说腓立比书是保罗所写的有:士每拿的主教保利革(或作坡旅甲)、里昂的主教爱任纽、亚历山太的革利免、迦大基的特土良、亚历山太的俄利根,以及罗马的主教希坡律陀。1此外,二世纪末的穆拉多利经目2(最早的新约目录)将腓立比书列为保罗的书信之一;教会史家优西比乌(该撒利亚的主教)3亦提到“保罗的十四〔卷书信〕”,表示他知道当时(四世纪初)整个正统的教会都接纳腓立比书为公认的保罗书信。由此可见,早期的教父都毫无疑问地接受保罗是全卷腓立比书的作者。4
直到十九世纪,这个传统的看法,才受到真正的挑战。先是德国神学家包珥和他所始创的杜平根学派5从文学、历史及神学的角度对传统的立场提出质疑,认为腓立比书并非保罗所写;稍后,另一些学者亦认为腓立比书跟那些公认的保罗书信在体裁及内容上都有分别,因此否定传统的看法。6不过,后来的学者并没有接纳他们的结论。今天绝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腓立比书出自保罗手笔是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而包珥等人在上一世纪对传统看法的质疑亦已成为历史陈迹,只有历史性的价值(即是作为释经史上的一件事实)。虽然在六十年代曾有学者用计算机分析法来鉴定那些书信是保罗所写或不是他写的,结果指出腓立比书并非保罗所作,但学者一般皆对这种看法不予好评。将计算机分析法应用于像腓立比书这么短的一封信,这做法尤其引起学者的批评。7总括来说,腓立比书为保罗所写在今天是普遍被接纳的事实,以致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几乎完全不必讨论。8
1 Polycarp of Smyrna(c. 70-155/160); Irenaeus of Lyons (fl. c. 175-c. 195); Clement of Alexandria(c. 155-c. 220); Tertullian of Carthage(c. 160/170-c. 215/220); Origen of Alexandria(c. 185-c. 254); Hippolytus of Rome(d.c. 235-239).
2 Muratorian Canon.
3 Eusebius of Caesarea(c. 265-c. 339).
4 Cf. Vincent 26; Hendriksen 33-36; Hawthorne xxviii.
5 F.C. Baur(1762-1860) and the 'Tu/bingen School'(cf. C. Brown, NIDCC 987-988).
6 Cf. Vincent xxvi-xxx; Hendriksen 31-33.
7 E.g. Houlden 39-40; Bruce xxi (with n.35 on xxxi); Collange 3-with reference to A.Q. Morton, J. McLeman, and W.C. Wake. 第三位作者说:“用大型的铲泥机在花园里锄地是不行的!”
8 Guthrie, Introduction 526.
贰 腓立比书的整全性
本节讨论的问题是:我们现有的腓立比书原来就是一封完整的书信,抑或是由两封或三封书信组合而成的?
按今天流行的看法,腓立比书二章六至十一节颂基督的诗是在保罗之前写成的,保罗只是略加修改后把它纳入信中;但部份学者仍然坚持这首诗是保罗所写(见二6-11注释)。这两种看法都不影响本书的整全性。有少数学者则认为此段是保罗之后的作品,是保罗书信的一位编者加插进去的。9但此说不能成立,因为:(一)在保罗的书信被搜集出版前,若有人把不属原著的资料插进去,这做法是无意义的,其动机是难以解释的。(二)在保罗的书信被搜集出版后,我们很难想象会有甚么情况,竟容许这么长的一段文字被插入和加在保罗的原著之中。(三)没有任何的抄本证据支持本段经文是后来加插进去的。10
有释经者对二章十九至廿四节一段产生怀疑;他提出既然保罗那么舍不得和提摩太分开,而且保罗显然期待他不久便会知道他的事会怎样了结,以巴弗提为何不迟一点才回腓立比?因此这位释经者认为(一)此段可能是保罗在无人与他同心的状况下写给某些人的(他们的身份己无法稽考),而第廿三节的“事”是不及被囚那么严重的事,因此保罗才能满有把握地期待快要和读者再次见面;(二)此段很可能也是写给腓立比人的,后来因它跟有关以巴弗提的一段相似,于是被纳入腓立比书内。11但这看法并无抄本的证据支持,而且是不需要的;把这段看为保罗原著的一部份,亦可以有合理的解释(参该段注释)。
认为腓立比书是一卷复合书信的主要论据有以下三方面:12(一)保利革在他致腓立比人的信中(三2),提到保罗“曾写信〔复数〕给你们”,又用“它们”一字来指那些信。有些学者认为这里复数的“信”字意思其实是“一封重要的信”。但保利革同时用了单数(十一3)和复数的“信”字(十三2),而后者总是指数封信或一集的来往书信;因此三章二节的“信”表示保罗曾不止一次写信给腓立比人。13根据保利革这句话,支持腓立比书为复合信札的学者便下结论说,保利革晓得保罗曾至少两次写信给腓立比教会,这些书信后来被连起来成为新约的腓立比书。
(二)保罗在三章二节突然改变了他在前两章的语气,一些人为“犬类”,为“作恶的”,为“妄自行割的”(和合)。这话在思想上跟三章一节上并不衔接(“你们要靠主喜乐。……你们要提防……”);但四章四节则与三章一节上衔接得较好。三章一节上“靠着主喜乐”的原文14可被看为一个道别的公式,全句便与哥林多后书十三章十一节上(“末了,弟兄们再见”,现中)平行,表示保罗要在此结束他的信。此外,保罗常常等到信末才提及他的行程和他的同工或其它人(二19-30)。还有,第三章没有明说保罗当时身在狱中;其中所描写的假师傅(三2、18-19)比第一、二章提及的敌人(一28,二15)较为具体,保罗对他们的态度亦和第一、二章有所不同。这种种迹象似乎都指向一个结论,就是第三章本来是另一封信的片段,15是保罗在另一个场合写的,其后有人把它连于一章一节至二章三十节(三1)。16换言之,腓立比书是由至少两封信合并而成的。
(三)保罗在四章十至二十节对腓立比人的馈赠表达谢意。但早于二章廿五节保罗已提到把馈赠送来的以巴弗提,那为甚么保罗竟会等到信末才表达他的谢意呢?不但如此,不少学者认为在以巴弗提带着腓立比人的馈赠来到保罗那里,以及保罗写二章廿五至三十至节一段之间,相隔了颇长的时间(因他们从该段看出保罗曾与腓立比人互通消息,以致腓立比人得知他们的信差病了,以巴弗提亦知道腓立比人因他患病而挂心),而保罗是不会等了这么久才写信向腓立比人道谢的。因此,四章十至二十节其实是保罗收到馈赠后立即写的多谢信。有了这封信在先,保罗在一章三至十一节和二章廿五至三十节提到腓立比教会的帮助便较容易了解;不然的话,我们便难以明白为何保罗会在前面那两段提及那份馈赠,却等到信末才正式向腓立比人致谢。17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因素,不少学者将腓立比书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是四章十至二十节(或四10-23),写于以巴弗提抵后不久;第二及第三部份的界定可说因学者而异,不过大致上说,第二部份多半包括一章一节至三章一节,写于以巴弗提病愈后;第三部份则多半包括三章二节至四章三节,是保罗接到新的消息后写的。18编者将三封较短的书信合成一封较长的腓立比书,藉此增加它的重要性,并使它更容易流传于各教会中。
但上述三方面的理论都缺乏说服力。(一)就算保利革真的知道保罗曾不止一次写信给腓立比人,我们亦没有理由认为这些信就是今天学者将腓立比书分解而得的那三封信。更何况保利革谓保罗曾写“信”(复数)给腓立比人这句话本身,有可能只是他根据腓立比书三章一节(“我把这话再写给你们”,和合)推理而得的结论。19(二)腓立比书三章一节译为“最后”的原文词组不一定要解为“最后”,因为此词组亦可用作过渡词来引介一个新的思想(见该节注释)。哥林多后书十三章十一节上那句话跟本书三章一节或四章四节都不尽相同:有关的动词与“在主里”连用时,只可以解为“喜乐”而非“再见”;若把四章四节那句译为“常常在主里再见”是可笑的(也没有人认为帖前五16的意思是“常常再见”而不是“常常喜乐”)。而且除了哥林多后书十三章十一节上可能是个例外,保罗通常结束书信所用的公式并非“再见”,而是“愿主耶稣基督的恩惠与你们同在”(四24)或类似的话(见该节注释)。二章十九至三十节提到有关保罗和他的同工的计划不一定表示书信立即要结束,除非我们能够先证明有一种一成不变的“保罗书信的结构规格”存在;而且二章十九至三十节所谈及的事跟保罗写信的原因(见下面,导论第7节)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更有理由在书信的主体中出现。20至于三章一节上和下文之间在语气和内容方面的突然改变,可能是由于保罗在写完三章一节上之后接到消息谓腓立比教会有受到假师傅影响的危险,因此便转而向读者发出警告,要他们慎为提防21(详见三1注释)。
(三)认为四章十至二十节是保罗收到馈赠后立即发出的多谢信这个结论,其实是基于一些颇有疑点的前设。此说假定了以巴弗提将馈赠送交保罗后,还留在他身边一段颇长的时间,在其中他病得几乎要死。但经文本身并无表示以巴弗提到了目的地已有多久;二章三十节可能表示他并非抵后才患大病,而是在途中病倒了,并且因坚持要完成使命(把馈赠送交保罗)而几乎死去(见该节注释)。此说又假定了在以巴弗提生病期间保罗曾与腓立比人互通消息。但以巴弗提在途中病倒的消息也许在他未抵达保罗所在地时已传到腓立比人的耳中;而以巴弗提知道腓立比人晓得他病倒了这消息也不一定是从腓立比人给他或保罗的信得来的。因此,我们并不需要假定在以巴弗提抵和保罗写信之间相隔一段颇长的时间,才可以将四章十至二十节看为原信的一部份(即是与前三章半同属一封信)。不但如此,四章十至二十节不大可能是一封独立的多谢信,因为一章十二节反映腓立比人对保罗的处境甚为关注,所以保罗不大可能会只告诉他们他在任何境况下都可以知足(四11-12),而等到第二封信才告诉他们他的境况如何(一12-26)。22
至于保罗为何把“致谢”一项留到信末,23原因可能有两方面:第一,保罗写信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多谢腓立比人的馈赠,而是要劝勉他们同心合意兴旺福音;因此他先按着腓立比教会的需要提出劝勉和警告,然后才正式向他们致谢(虽然一5及二25-30已暗示他们的馈赠)。第二,保罗对金钱的事相当敏感,尤其是对于接受教会的资助感到尴尬,所以把致谢的事押后到信末才处理。24其实,认为“致谢”必须放在书信的开首可能只是现代思想的一项假设;腓立比书即或是一封复合书信,编者显然也不觉得把致谢放在信末会引起任何问题。
以上的讨论显示,支持腓立比书为复合品的理由并没有说服力。不但如此,这看法本身更含有一些困难。例如:(一)认为第三章是从另一封信加插进来的学者,对于这“片段”在何处开始及何处结束并无一致的意见(三1a,三1b,三2?四1,四3,四9?),25仅此一点已足以使人对这理论产生怀疑。(二)若腓立比书是由三封信组合而成的,那么编者就是把其中至少两封信的一些部份删去了(如卷首问安、感谢和信末的祝福)。但编者是根据甚么标准来把一些部份删去的?他既然认为原来那些信札有近乎圣经的地位,怎会如此随意地删减(或增添)?26(三)既然三章一节和四章四节衔接得那么好,以致三章二节至四章三节被认为是后来从另一封信加插进来的,那么编者在试图把几封信熔合为一的过程中,怎会竟然将三章二节至四章三节此段放在它现在的位置?(四)照样,编者为甚么要把四章十至二十节的多谢信放在最后?由此可见,这些编纂理论并不能真正解决信中内容的组织和次序的问题,只是将问题从保罗移到一个不知名的编者身上,并且引起如上述一些很难有答案的问题。27(五)这些理论往往涉及根据分析得来的书信,将保罗跟腓立比教会的关系的发展过程构造出来,但这种做法的臆测成份甚高,缺乏经文的证据支持。28
另一方面,腓立比书本身不乏支持它是一封完整的信的证据。例如:(一)在第三章和其余三章之间有一些共同的主题:谦卑及自我降卑(二3、7,三8、12-15)、接受苦难(一29,二17,三10)、在基督徒生命中奋力前进(二12-14,三12-16)、对读者表现喜乐和信任(二2,四1)。(二)二章六至十一节和三章二十至廿一节之间在字汇及观点上有显著相似的地方(详见三20-21注释第382注),这表示保罗在后一段可能是故意重复前一段所用的一些字。(三)二章五至十一节还有另一些字在第三章再次出现:“有……意念”=“想”(二5,三15)、“认为”=“当作”(二6,三7-8)、“成为”=“是”(二7-8,三6)、“被发现为”(原文二7,三9)、“死”(二8,三10)、“十字架”(二8,三18);“天上的”(二10)和“天上”(三20)是同字根的。29(四)“行事为人=过公民的生活”(一27)与“公民〔权〕”(三20)二字的原文在保罗书信中只在这两节出现;保罗在信中不同的两部份用了同一字根的两个非常罕见字,此点尤其值得留意。30以上数点表示,在第三章和书信其余的部份之间,有这些字汇或观念上的联系,因此不应把第三章抽离其余的部份而视之为单独的一封信。(五)在四章十至二十节和一章三至十一节之间亦有一些相同的思想:两段都提及腓立比人是保罗在福音事工上的伙伴(一5,四15),两段都强调腓立比人作保罗的福音伙伴,或“在捆锁之中”(一7)或在“患难”之时(四14),两段都提到他们从开始就与保罗这样合伙(一5,四15),两段分别提到他们彼此关心(一7,四10)。书信的首段和末段这样前后呼应,将整封信连为一体。31
基于以上的讨论,笔者赞同并无足够的理由使我们对腓立比书的完整性产生怀疑。32此立场与腓立比书古卷的历史相符,因为就抄本的证据而论,从开始就只有一卷腓立比书,就是新约正典里的腓立比书(尽管载有此书的最早古卷的日期约为主后二百年)。33
9 E.g. A. Loisy, cited in Beare 2.
10 Cf. Beare 2; Guthrie, Introduction 540.
11 Michael 112.
12 以下的讨论主要取材自Garland, 'Composition and Unity' 144-162; Martin(NCB)10-21.
13 有关此项外证的这种解释及其它较不可能的解释,以及另有一二项无甚价值的外证,详见Martin (NCB)11-13.
14 chairete en kyrioi.
15 B.D. Rahtjen 认为此片段包括三1-四9。Martin (NCB)15-17 指出他的理论已被其它学者完全驳倒。
16 Cf. Garland, 'Composition and Unity' 144-145.
17 Cf. ibid. 145-146.
18 Garland (ibid. 141-142 n.3) 详列了将腓立比书分解为二封或三封书信的学者。
19 Ibid. 154.
20 Ibid. 149-150.
21 Lightfoot 69-70, 143; Guthrie, Introduction 537, Garland ('Composition and Unity' 148) 则否定这个理论,因它无法证实,亦无经文的证据支持。
22 Cf. Garland, ibid. 150-152.
23 Martin (NCB)15 认为保罗在一3已间接地表达了他对腓立比人的谢意,因他把一3a解为“我因你们对我的想念就感谢 神”。但这个解释有困难的地方(见该处注释)。
24 Garland, 'Composition and Unity' 152-153.
25 关于学者对腓立比书不同的“二分法”或“三分法”,详见Garland (ibid.155 n.50) 及Wong ('Humiliation' 5n.l) 所提供的图表。
26 Cf. Garland, ibid. 154-156, Martin (NCB)19 指出,后一点是接受复合信札理论的最大障碍之一。
27 Hawthorne xxxii.
28 Houlden 41; Martin (NCB)20-21; Garland, 'Composition and Unity' 148-149. 这种“构造”的例子包括 Collange 8-12; Marxsen, Introduction 62-63.
29 Cf. Garland, 'Composition and Unity' 157-159.
30 Martin (NCB)18.
31 Swift, 'Theme and Structure' 249-250, with reference to W.J. Dalton. Garland('Composition and Unity' 159-162) 认为保罗在一27-四3用了inclusio法,他的用意是要以该段作为一个单位。
32 Ku/mmel, Introduction 237, Garland ('Composition and Unity' 142-143 n.5) 详列了接受腓立比书为一封完整书信的学者。
33 Hawthorne xxxii.
叁 腓立比城
腓立比城34位于马其顿省的东部;在它的东南约八英里(十三公里),就是它在爱琴海岸的港口尼亚波利(参徒十六11)。从亚西亚直通往西方的主要陆路干线(依格那吉亚路)35直接通过腓立比城,因此这城占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
腓立比的原址只是个小村落,名为“水泉”。36主前361年,在一位被放逐的雅典演说家加里斯特都37的领导下,离岸不远的一个名叫他索斯38的岛屿上的人来到“水泉”定居。数年后(主前356年),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主前359-336,即亚历山大大帝的父亲)为要控制“水泉”附近的金矿,将该处扩大,并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称它为腓立比(即腓力的城)。主前168年,罗马于必拿39之役击败马其顿,次年将马其顿王国分为四个共和国,最后又于主前148年将马其顿吞并,成为罗马的一个省份,那四个共和国变成省内四个地区;腓立比属第一区,此区的首都为暗非波里(参徒十七1)。为要巩固他们对这新省份的控制,罗马人建筑了一条行军大道,即上面所说的依格那吉亚路;此路从亚得里亚40海岸的亚波罗尼亚(与徒十七1所指的不同)及地拉居暗41,直至帖撒罗尼迦;后来延伸至腓立比及其海港尼亚波利,最后再延至拜占庭。42
主前42年,在有名的腓立比战役中,安东尼及奥他维安43将行刺西泽大帝的布鲁特斯及加斯乌士44打败;安东尼把一些罗马兵士安置于腓立比,该城成为罗马的殖民地。主前31年,奥他维安于雅克甜45之役打败了安东尼及克丽佩脱拉46的联军;次年,他将一些被解散的安东尼军队安置在腓立比。此外,他把意大利一些亲安东尼份子的产业褫夺,让他自己的一些兵士安顿在该处,而这些被逐离开意大利的人,部份亦是来到腓立比居住;奥他维安将腓立比改名为“犹里亚腓立比殖民地”。47三年后,奥他维安取得亚古士督之衔,腓立比的名称遂亦扩充为“犹里亚亚古士督腓立比殖民地。”48
这尊贵的名称带来许多权利,其中最可贵的是“意大利权”,49就是说,殖民地的居民所享受的权利,跟意大利本土的居民一样。罗马殖民地的居民本身有罗马公民的身份;殖民地的政制跟罗马城一样,以两个联袂执政的裁判官为首,在腓立比的情形也是这样(徒十六22、35、36、38)。50罗马殖民地的裁判官,像罗马本身的裁判官一样,有“法警”做他们的侍从,这些法警带着一束束的棍子,那些棍子就是他们的职位的标志。在腓立比出现的那些“警官”(徒十六35、38,现中),原文的名称直译的意思就是“带棍子的人”。51路加对腓立比城的地位,以及裁判官在保罗和他的同工被控告及最后获释一事上所扮演的角色,似乎刻意地详加描述;最可能的解释,就是因为保罗在腓立比的遭遇的意义,和该城的特殊地位很有关系──他现在来到一个罗马人的社会,而他所遇到的困难是他以往在别些罗马殖民地(彼西底的安提阿和路司得)没有遇见过的,就是在城巿的官长面前正式被起诉。52
路加不但指出腓立比“是罗马的殖民地”,并且描写它为“马其顿地区的首要城巿”(徒十六12)。一些经文批判学者认为原文应改为“马其顿第一区的一个城巿”(现中),53这样才与历史事实相符。但鉴于前一个说法有极强的抄本证据支持,因此可能应加以保存,只是将“首要城巿”解为“一个有领导地位的城巿”。54无论如何,使徒行传的记载反映了腓立比人对他们身为罗马公民所感到的自豪(徒十六21);保罗在信上称读者为“腓立比人”所用的那个字,以及“行事为人=过公民生活”和“公民〔权〕”等字(分别见四15,一27,三20注释),都会唤起他们的罗马公民意识,因此是他们会特别欣赏的。
腓立比的居民包括多种人:有原来在当地居住的特拉吉亚人,55有加里斯特都和腓力二世带来的希腊人的后代,有安东尼和奥他维安所安置于该处的罗马殖民。照样,他们的宗教混杂了特拉吉亚本地固有的神明、希腊和罗马的众神、东方输入的诸宗教,以及罗马皇帝教,其中以后者尤为盛行。
34 本节主要取材自 Bruce xiii-xv; J. Finegan, IDB III 786-787; R.P. Martin, IBD III 1215.
35 Via Egnatia=the Egnatian Way.
36 hai Krenides='the Springs'.
37 Callistratus.
38 Thasos.
39 Pydna──在南马其顿近海岸的一个城。
40 Adriatic.
41 Apollonia and Dyrrhachium.
42 Byzantium.
43 Antony and Octavian.
44 Brutus and Cassius.
45 Actium.
46 Cleopatra.
47 Colonia Iulia Philippensis.
48 Colonia Iulia Augusta Philippensis.
49 ius Italicum.
50 按 Bruce xiiii 的解释,“裁判官”原文(strategoi=strategos 的复数)相等于praetors.罗马殖民地裁判官的正式名衔是:duo uiri (or duumuiri iuri dicundo. 'the two men for administering justice'),但在一些殖民地中,他们喜欢较尊贵的名称praetor.但Sherwin-White(Roman Society 92-93) 则认为使徒行传的作者只是用了最普通的一个希腊名衔来翻译那无法翻译的拉丁原文,因为到了主前63年praetor一字已开始不合潮流了 (cf. Marshall. Acts270).
51 rhabdouchoi=rod-bearers.
52 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95; cf. Martin (NCB)4-5.
53 即是把prote tes meridos tes Makedonias polis (='a first city of the district of Macedonia') 改为protes meridos tes Makedonias polis (='a city of the first district of Macedonia'): cf. Metzger 444-446. Sherwin-White (Roman Socity 93-95) 也是认为正确的讲法tes protes meridos Makedonias polis因被误解而很早便被错改为prote tes meridos Makedonias polis.
54 'a leading city' (K. Aland and B.M. Metzger, in Metzger 446).
55 Thracians.
肆 腓立比的教会
保罗在写给帖撒罗尼迦教会的信上,忆述他和西拉及提摩太起初如何将福音传给读者,并提及他们在来到帖撒罗尼迦之前,曾在腓立比“受迫害、受侮辱”(帖前二2)。关于保罗及其同工到腓立比及在当地设立教会的经过,使徒行传第十六章有较详细的报导。
耶路撒冷会议结束后,保罗挑选了西拉作他的伙伴,开始他第二次的布道旅程。他们的行程经过叙利亚、基利家及南加拉太;在路司得,提摩太加入了他们的行列。保罗原来的计划似乎是西行,向亚西亚的以弗所进发,但在圣灵的干预和引导之下,他们转而从以哥念或彼西底的安提阿北行,直至爱琴海岸的港口特罗亚(徒十五40-十六8)。在这里保罗看见异象,听见了“请你到马其顿来,帮助我们!”的呼声。作者路加继续说:“保罗见了这异象,我们就认定是 神呼召我们去传福音给他们,于是立刻设法前往马其顿”(徒十六10)。这是使徒行传第一段用复数第一人称“我们”的记载(徒十六10-40),表示作者有份参与所记载的事。作者描写他们在腓立比传道的经过时,把重点放在四件事情上。
(一)吕底亚信主(徒十六13-15)。保罗在外族城巿传道时一贯的做法,是首先在安息日进入会堂,以犹太人及敬畏 神的外族人为传福音的对象(参徒十三5、14,十四1,十七1-2、10)。但在腓立比,犹太人的数目似乎极少,以致他们不可以有会堂的崇拜(起码人数是十个男丁)。不过,在城外,在干改特士56河边有一个给犹太人祈祷的地方;安息日有些妇女在那里聚集祈祷,保罗就向她们传福音。其中一位敬畏 神的外族妇人吕底亚和她一家都信了主,成为腓立比教会的核心份子,她的家也成了腓立比教会的聚会处(徒十六40)。由于吕底亚是个商人,她的“家”会有奴仆和其它人,因此可能单是她的“一家”已经人数不少;她还可以透过她的商业关系,使保罗及其同工得以接触一些与犹太教无关的外族人,因而扩阔他们的工作范围。57在马其顿,妇女的地位很高,影响力也很大;她们不但在腓立比教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亦参腓四2-3),马其顿的其它两个教会──在帖撒罗尼迦和比里亚──同样分别包括“不少显要的妇女”和“高贵的希腊妇女”(徒十七4、12)。腓立比教会对保罗表示关心的行动(腓四10、15-16),可能大部份是由教会内的妇女带动的。58
(二)保罗与西拉被囚(徒十六16-24)。保罗从一个被巫鬼附着、因而藉占卜使她的主人们发大财的婢女身上将鬼赶出;她的主人们因保罗断了他们发财的门路,便把他和西拉(在四个宣教士中,只有他们二人是十足的犹太人)拉到裁判官面前。保罗在外族城巿中传道常遭犹太人反对(参徒十三45、50,十四2、5,十七5、13);这是保罗首次与非犹太人的团体发生冲突,因此后者的敌意很自然地采取了在城巿官长面前起诉保罗的表达方式。59保罗和西拉被控以双重的罪名:他们引起骚动;他们又企图传一种罗马法律所不容的外来宗教。这双重控罪的特别处,在于第二项控罪起用了不用已久的“互不相合的原则”,60而且此项是和第一项控罪分开的(即不是因保罗所传的外来宗教引致犯法的行为,而是因为这宗教本身是罗马的法律所不容的)。61在群众齐起攻击之下,他们被裁判官施以棍打,然后被押入内监,两脚更拴了木狗;保罗在他的信上提到在腓立比“被害受辱”(帖前二2,和合;参腓一30),很可能就是指这次的经历。从婢女的主人们所用的控词,我们不难看出一种反犹太的情绪;这与犹太人祈祷的地方在城外(徒十六13)62的事实相符。他们的控词似乎亦暗示他们晓得罗马皇帝最近企图遏阻犹太教蔓延而作出的努力:革老丢曾于主后49年下令驱逐所有犹太人离开罗马(参徒十八2),虽然在当时及其后都并无喻令禁止犹太人从事使人归化犹太教的活动。腓立比人对犹太人的敌意,可能就是腓立比教会继续受到不信者攻击的部份原因,因教会和那些犹太妇女有如此密切的关系;63因此保罗在信上一再呼召他们要站立得稳(一28-30,二15-16,四1)。那个控词可能还反映了另一件事实:保罗及其同工曾努力地公开在城中向外族人(包括罗马人)传福音,虽然使徒行传本段对此无明确的记载。64
(三)狱吏全家信主(徒十六25-34)。保罗和西拉在半夜“祈祷歌颂 神”时,忽然发生大地震,监门全开,囚犯的锁链都松了。狱吏以为囚犯皆已逃脱,正要引咎自刎,幸而保罗及时制止,并把他和全家带领归主。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本段只是传说,它在题材上亦与其它的一些记叙(如一世纪的希腊作品约瑟遗训)有相似的地方,但路加显然认为他所记录的是真实发生的事。65
(四)官长请求离境(徒十六35-40)。次日早晨,裁判官派法警来释放犯人,但保罗提出抗议,指出他们是罗马人,却未经审问66而被施以棍打和被放在监里,现在非要裁判官亲自来领他们出狱不可!保罗和西拉在前一天被拉到官长面前时可能已宣告他们的罗马公民身份,不过这事实在一片扰嚷声中被忽视了;67但是他们如今在较安静的环境下再次抗议,裁判官是无法不加理会的。保罗这样要求他们公开道歉,一方面为要确保腓立比的信徒不会蒙受与犯人有染的恶名,另一方面也是为要保障他日后与罗马官方的关系不会受到一个不清白的“记录”影响。68在裁判官的请求(不是驱逐令)下,保罗和西拉便离开了腓立比。
提摩太与保罗及西拉同行(参帖前三2),但路加很可能留在腓立比照顾这个初生的教会。使徒行传首段用“我们”的记载是以腓立比结束(徒十六17-40),第二段用“我们”的记载则以腓立比开始(徒二十5);这似乎表示,保罗离开腓立比时,路加没有同行,到保罗在第三次旅程经马其顿回耶路撒冷时,路加才再与他同行。倘若路加在其间的七八年都一直在腓立比的话,他可能已成为腓立比教会的份子,甚至有可能代表着腓立比教会和其它教会的代表一同将外族信徒的捐项带往耶路撒冷。69无论如何,腓立比教会与保罗一直维持非常好的关系:他们一再资助保罗(见四16注释);保罗于第三次旅程时曾两度重访腓立比(徒二十1-2、3-6),第一次重访腓立比时正值保罗与哥林多教会的关系非常紧张(参林前十六5;林后二13,七5-7),但保罗与马其顿的众教会的关系则保持和善(参林后八1-5)。腓立比书洋溢着保罗对腓立比教会的欣喜和感激之情(一4-5,四1、10、15-18)。约半个世纪之后,腓立比教会曾照顾往罗马受刑的安提阿主教伊格那丢;士每拿主教保利革在致腓立比人的信中(一1、2)曾就此事,并因他们坚稳的信心继续结出果子,表示欣喜。70
56 Gangites.
57 Beare 11.
58 Harrison, Introduction 342.
59 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78-79.
60 'the principle of incompatibility'.
61 详见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79-82.
62 See J. Finegan, IDB III 787b. Cf. Martin (NCB)5-6.
63 Martin (NCB)6.
64 Beare 12.
65 Cf. Bruce xvii-xviii, over against Beare 12 and Collange 2.
66 “没有定罪”(徒十六37)的原文akatakritous背后可能是罗马法律的名词re incognita='without investigating the case': Martin (NCB)4; Bruce xxx n.20.
67 曾有西西里(Sicily)的一个罗马公民,他一边喊着“我是罗马公民”一边还是被打(cf. Marshall, Acts 274; Martin NCB49).
68 分别见:Bruce xvii; Martin(NCB)4. Sherwin-White(Roman Socity 82-83) 指出,保罗和西拉的事件若“升级”的话,他们会被送交省长进行审讯(参林前十八12)。
69 Bruce xviii.
70 Cf. Bruce xix.
伍 书中所见的假师傅
在腓立比书第三章,保罗两次提及一些假师傅(三2、18-19)。本节要讨论的问题分为两部份:首先,这里提及的假师傅是同一班人还是两班不同的人?其次,他们是甚么人?一个初步的问题是本章的假师傅跟一章廿八节那些“反对你们的人”有何关系;不过,这个问题较为简单,有关的讨论和答案见一章廿八节的注释。
不少学者认为本章的假师傅只是一班人,至于他们的身份则引起了多种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的看法认为他们是犹太人71或犹太主义者(即是鼓吹外族信徒须受割礼才能得救的犹太基督徒)。72按此了解,他们以肉体上的割礼夸口,保罗则以基督为夸耀的根据(三2-4);他们以自己犹太人的权利为“有益的”,保罗却因基督的缘故把这一切当作有损的(三5-8);他们追求以律法为本的义,保罗的义却是 神的恩物(三6、9);他们自称因遵行律法而得以“完全”,保罗则否认“完全”是可在今生达致的目标(三12-16);他们企图完成律法的“目的”(参罗十三10),但其实他们的“结局”是灭亡(三19a);他们的“神”是有关“肚腹”的饮食的条例(三19b);他们的“荣耀”(即他们所夸耀的割礼)其实是他们应以之为耻的“赤体”(三19c;“赤身”与“蒙羞”于弥一11及鸿三15连着出现);他们所想的是“地上的”神治的犹太社团(三19d)。但这种看法至少有二点困难:(一)保罗在其它书信中从没有认为犹太人危害教会的平安和合一而跟他们辩论,这是反对把本章的假师傅视为犹太人一项有力的理由。73(二)犹太人或犹太主义者难与纵欲的行为拉上关系,因此支持此说的学者必须放弃第十九节最自然的解释(指纵欲主义者),而另外加以较为牵强的解释。74
第二类解释把本章的假师傅认同为诺斯底派。按一位学者的了解,75他们是犹太基督徒,他们自称已完全地成全了律法(尤其在割礼的事上),因此自夸有特别的属灵质量(三2-6);他们又自称已达到“完全”的地步,因他们拥有圣灵,并且已经复活;这种“极端化和属灵化的末世观”76是典型的早期基督教诺斯底派的产物。保罗反驳说,复活是将来的事,现今我们必须有份于基督的受苦与死亡(三10-11);他称他们为“十字架的仇敌”,因他们不接受苦难并拒绝否定自己的荣耀,又自称与 神联合(三18-19),但保罗则坚持,我们的国不在地上,乃在天上,此国尚未来到(三20)。此说的困难在于:(一)经文并无表示那些假师傅自称他们已成全了律法;(二)将复活的盼望灵意化地解为已在现今实现,这做法难与法利赛人的律法主义拉上关系,因为在今世达到一种属灵的境况跟虔守律法是属于不同的世界;(三)三章十八至十九节最自然的解释是指生活行为方面的事,此说的作者认为这些话只是反映了保罗驳斥那些假师傅的高傲的属灵宣称时所表现的激情,而并不真正表示他们的行为是可耻的,这看法毕竟缺乏说服力。77
另一位学者78同样认为第三章的假师傅是犹太基督徒;他们以受割礼为属于“犹太基督徒诺斯底团体”的标志,在保罗的教会中进行为此团体宣传游说的工作。腓立比书三章三节所反映的背景,并不是他们要求腓立比人受割体,而只是他们以自己的割礼夸口,即表示他们是犹太人。三章八至十六节清楚表明他们是诺斯底主义者:他们炫耀自己的“知识”(参三8),并自承已经从死里复活(参三10);他们已经“完全”(参三12、15a和合),他们获得了 神完全的“启示”(参三15b,“指示”原文为“启示”)──保罗在第十五节是以讽刺的口吻套用了他们的词汇。此外,他们又否定十字架(受苦)的神学:由于他们已复活得享新生命,因此他们有完全的“自由”,在“性”与“食”这两方面完全不受管制(三18-19)。保罗则强调末日的盼望,我们现在卑微的身体等候主再来时的荣耀改变(三20-21)。这个看法最大的弱点,在于它忽视了三章二至九节所反映的犹太成份:那些假师傅“行割礼”,以“肉体”夸口,自认属于选民行列的以色列人,追求根据守律法而得着在 神面前为义者的地位──这一切都表示他们是一种犹太基督徒的宣教运动,在这些方面与保罗在加拉太及哥林多所遇见的相同。此说的作者将那些假师傅描写成诺斯底主义者之际,便对保罗强调他们的律法主义此点作出了难以令人信服的解释。79
对这第二类看法一个一般性的评语,就是那些假师傅(按此理论)自认为已臻完全此点并不足以表示他们是诺斯底主义者;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显出诺斯底主义的一些特征,如二元论、基督幻影说、知识比爱超胜等看法。有释经者甚至断然地说:“本章〔腓三〕完全没有显示它〔诺斯底主义〕的任何特征”。80
第三类解释认为本章的假师傅是一些犹太基督徒宣教士,他们接受耶稣是“神人”81的神学观念。此说的出发点,是他们跟哥林多后书十至十三章那些敌对保罗的人是同一班人:他们同为“希伯来人”(腓三5;林后十一22),他们是“作恶的”或“诡诈的工人”(腓三2;林后十一13)。在他们眼中,耶稣是个“神人”,祂继续了由摩西开始的一系列的古代英雄;而地上的基督所拥有的能力,可以透过圣灵成为耶稣的跟从者所有。换言之,他们也可以成为“神人”,可以克胜地上生命的“死的形状”而获得基督的能力,此能力的标志就是他们自觉在生命中得胜及被高举;但苦难则使 神的使者及其信息成为不可信的。82这些人的基本错误,在于把信徒的生命描写为在今生便得胜与得荣耀的生命。他们在保罗的教会中进行游说,要信徒接受割礼而藉此达到完全的地步,同时藉此免受犹太人的逼迫;他们又鼓吹纵欲主义,因他们认为基督徒是已经复活的属灵人,他们跟苦难全无关系。83但是从腓立比书本身我们很难看出那些假师傅是持“耶稣是个神人”的观点的,因为经文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提示。经文也没有提示他们有夸自己的“神人”本领,如“异象和启示”(三15b不是针对假师傅而说的)、“善于辞令”、气慨不凡等(参林后十二1,十一6,十10)。84此外,这类看法和第一、二类看法同有一个弱点,就是把从本章看出来的错谬教训、态度或行为全部归在同一班人身上,这做法实有商榷的余地。
照笔者看来,腓立比书三章二至廿一节明显地分为三段,保罗在其中分别对三个不同的问题(或三种不同的错误态度或教训)作出反应。这三段是:三章二至十一、十二至十六、十七至廿一节。85在头一段,保罗以鄙夷不屑的口吻提及那些假师傅,然后根据他自己的经历驳斥犹太律法主义者的谬误。他只是要读者“提防”他们,也没有对他们提出严厉的控诉或斥责(参加一8-9,五12),这似乎表示那些假师傅是一种可能或将要临到的危险,但暂时尚未深入读者当中。第二段的性质从首段的争辩改为劝勉(“弟兄们”,13),保罗以第一人称(“我们”,包括他自己,15)的温柔语调讲话,表示他现在不再是为了针对一些假师傅(“别人”,4)而辩明真理,却是在帮助腓立比教会中对“完全”的看法有所偏差的信徒。与此相符的一点,就是虽然他在首段亦有以自己为例,但前一段所说的是他如何放弃了他过去在犹太教中的成就(针对律法主义),本段所说的却是他现今如何存着不断追求的态度来过他的基督徒生活86(针对自认为“完全”的信徒)。第三段虽然继续用劝勉的口吻(“弟兄们”,17),但保罗似乎又再换了一个话题;87他现在所关注的是一些他称为“基督十字架的仇敌”可能对腓立比人产生的坏影响。像第一段那些假师傅一样,这些“仇敌”是一种可能或将要临到的危险,他们不是已经在腓立比人当中(见三18注释),更不是腓立比教会内的信徒。88
接受了这个基本了解后(即本章的三段分别处理三个不同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三章二节和三章十八至十九节那两班人的身份。关于第一班人,上文已对他们是“神人”宣教士或是诺斯底主义者的看法提出疑问;真正的选择是认为他们是犹太人或是犹太主义者。不过,认为他们是犹太人有以下的困难:(一)如上文指出,保罗在其它书信中从没有视犹太人为危害教会的平安与合一,因此跟他们辩论。(二)就使徒行传的证据所及,在腓立比并没有犹太人的团体。虽然可能有犹太人从别个城来到腓立比,但在这情形下,他们采用的手段通常是公开的逼迫,或至少煽动别人进行逼迫(参徒十四2、5、19,十七5、13,十八12),但保罗在此要腓立比人提防的,主要是靠受割礼及守律法得称为义的错谬教训。(三)“妄自行割的”(和合)原文是个侮辱性的字,具诋毁和藐视之意;这字不大可能是指犹太人。因为保罗书信中(包括帖前二15-16一段)没有用这种言语描写他肉身的同胞(参罗九3:“我骨肉之亲”);他提及犹太人的割礼时都只是用以事论事的口吻(腓三5;罗三1,四11-12,十五8;林前七18-19;加五6),甚至当他将犹太人的割礼和基督徒所经历的属灵改变作比较时,仍然没有把前者眨抑为一种“自割”的行动(参现中)。另一方面,保罗对那些以割礼为得救的必备条件而把它强加于外族信徒身上的犹太主义者,却是嫉恶如仇(参加一8-9),恨不得他们“把自己阉割了!”(加五12)。这讲法与称他们为“妄自行割的”可说同出一辙。还有,这里的假师傅被称为“作恶的”,跟哥林多那些“诡诈的工人”相似(林后十一13),后者也是犹太主义者。这两点都支持本章(腓三2)所指的是犹太主义者的看法。89
那些“基督十字架的仇敌”又是甚么人呢?(一)把他们看为犹太人或犹太主义者将会涉及一些非常牵强,而且简直不可能的解释。因为倘若严守律法所定的饮食条例等于把自己的肚腹当作 神,那么保罗在归主前就是犯了此罪,但保罗说他那时“按着律法上的义来说……是无可指摘的”(三6);保罗从来没有丝毫地暗示任何人要以自己的割礼为羞耻,而且“羞耻”一字原文90在新约中没有一次是具体地指一个人身体上的私稳处(受割的部份)。91(二)他们是非基督徒92的可能性不及他们是基督徒的可能性大,因为“行事为人”与“行”(三18、17)在原文是同一个字,后者显然指基督徒(不过同一个字于弗二2,四17是用在非基督徒身上);保罗较可能是因自认为基督徒的人犯罪而流泪(参徒二十31),过于因不信的人的不道德行为而难过(参罗一24-32,但亦参九1-3);若他们是不信主的人,称他们为“基督十字架的仇敌”变成很平凡的话,并无特别意思。93(三)把他们看为信主的诺斯底主义者或是有诺斯底色彩的基督徒纵欲主义者94的困难,在于经文本身(三19)并没有显示他们有诺斯底主义者的特征(参本节第三段〔即第二类解释〕的讨论)。笔者认为正确的解释,就是(四)把他们看为名义上是基督徒的纵欲主义者。95这看法不但容许三章十九节的话保持它最自然的意思(见该处注释),并且有下列的事实予以支持:保罗在罗马书十六章十八节提到一些“只服事自己的肚腹”的人,他们很可能是纵欲主义者;这里所指的人被描写为“以肚腹为神”(此翻译见下面注译),跟罗马书那班人非常相似。此外,保罗在本章先后警告读者防备犹太主义者(三2)及纵欲主义者(三17-21)的做法,在加拉太书第五章有另一个例子(比较五1和五13)。96
总括本节的讨论,腓立比书第三章所说的假师傅,是两班不同的人;他们分别是犹太主义者(三2)和纵欲主义者(三18-19);他们都不是在腓立比教会里面的。至于三章十二至十六节所反映那些自认为已经完全的人,他们不是另一班假师傅,而只是腓立比教会内一些不成熟的信徒。
71 E.g. Hawthorne xliv-xlviii; Houlden 103-105; A.F.J. Klijn, as cited in Martin (NCB)23-24(cf. NTA §101965-66-1018).
72 E.g. Manson, Studies 163; Mu/ller 104-106, 129-132; Gunther, Opponents 61, 75-76, 98, 136, 209; J. Behm. TDNT III 788. TDNTA 447.
73 Cf. Martin (NCB)24. with reference to J. Gnilka.
74 Wong, 'Humiliation' 26.
75 H. Ko/ster, as cited in Martin (NCB)25-26; cf. NTA §7(1962-63)-226.
76 'radicalized spiritualistic eschatology'.
77 Martin (NCB)26; Wong, 'Humiliation' 25 with n.1.
78 W. Schmithals, as cited in Martin (NCB)26-27. Cf. C.R. Holladay, as reported in NTA§14(1969-70)-612; Marxsen, Introduction 63-64.
79 Martin (NCB)27-28; Wong, 'Humiliation' 25. J.B. Tyson(as reported in NTA§201976-891)批评Schmithals及Ko/ster的见解并作出不同的结论。
80 分别见:Wong. 'Humiliation' 24 with n.2; Collange 13.
81 theios aner='divine man'. 参下面第129页,注68及所属正文。
82 J. Gnilka, as reported in NTA§10(1965-66)-613; cf. Collange 13-14.不过后者认为腓立比的假师傅不及哥林多的有体面,他们像是附从者与师傅之比。
83 Martin (NCB)33-34同书第125页说,这些犹太人是有诺斯底色彩的(参下面注94及所属正文)。
84 Wong. 'Humiliation' 28.
85 Cf. Nestle-Aland, RSV, 新译本,和合本的分段法。
86 Wong. 'Humiliation' 31.
87 RV. NASB以三1-16为一段,17-21为另一段;此分段法支持正文的看法。
88 因此笔者未能同意黄氏的看法,她认为三12-21是一段,其中两个分段(12-16, 17-21)的关系如下:那些“完全主义者”的错谬思想导致他们在行为上的偏差 (Wong. 'Humiliation' 19-36).
89 Cf. e.g. Lightfoot 143-144; Vincent 92-93; Michael 133. Grayston (Opponents) 认为“狗”只能指外族人(171b),他的理由是:保罗书信他处并没有称教会为“受割礼的”('the circumcision'),也没有用贬抑的口吻提及割礼(170b)。但罗二28-29和西二11都暗示教会才是真受割礼的,腓三3只是把这意思明说出来;保罗没有以贬抑的口吻提及割礼,不等于他不可能以这样的口吻提及割礼主义者(如正文所解释的)。作者认为三2所指的是一班外族的半诺斯底主义者,他们采纳了割礼作为一种象征性的仪式。但“若要从腓三2看出诺斯底主义来,就得先把它放进去”(Bruce 81)。
90 aischyne : 另见于路十四9;林后四2;来十二2;犹13;启三18。
91 Hendriksen 179 n. 160; cf. Beare 133.
92 E.g. E. Brandenburger, NIDNTT I 400; Guthrie, Theology 559.
93 Kennedy 461; Michael 172; Martin (NCB)143.
94 分别见:E.D. Schmitz, NIDNTT II402; Martin (NCB)144 (参上面注83)。
95 Kennedy 461; Moule 71; Michael 172; Beare 134; J. Schneider, TDNT VII 576, TDNTA 1072; Hendriksen 178. R. Jewett (as reported in NTA§151970-71-955) 同意此说。不过他认为保罗当初在腓立比传道时曾把他们逐出教会,此点纯属臆测。
96 Hendriksen 178.
陆 写作的地点和时间
保罗写腓立比书时是个囚犯(一13-14、17)。按使徒行传的记载,他曾四次被监禁:首次到腓立比时(徒十六16-40),在耶路撒冷(徒廿一33-廿三30),随后两年在该撒利亚(徒廿三33-廿六32,廿四27),再两年在罗马(徒廿八16-31)。腓立比书显然不是保罗首次坐监时写的。传统的看法认为本书是保罗在罗马坐监时写的;但近代不少学者支持另外的立场,认为此信的写作地点是该撒利亚、以弗所、甚或哥林多。下文将依次对这几个可能性逐一讨论。
罗马
97从二世纪(马吉安的腓立比书序言)开始,到十八世纪末,罗马一直被公认为腓立比书的写作地点。不过,这悠长的传统所构成的外证似乎并无可靠的数据作为基础,因此,传统的看法是否正确,必须由腓立比书的内证来断定。
用来支持罗马为写作地点的主要论据如下:(一)译为“宫里的卫队”(一13)一字最自然的解释是指在罗马的御林军。自提庇留在罗马为他们建了一大座军营后,为数几千人的御林军通常都是集中在罗马的;他们若在任何省份的首都内出现,也只是作为省长的荣誉卫队而已。98有关的名词在拉丁文通常指那为人所熟悉的御林军;希腊原文所用的字99是从拉丁文借过来的,它在几份铭刻的文献中也是用来指御林军。腓立比人本身是罗马公民,他们认识一些退伍的罗马兵士,对罗马的御林军亦会有所认识。100换言之,原文给读者的第一个印象自然是在罗马的御林军(除非他们知道保罗并不是从罗马写信给他们)。照样,虽然“西泽家里的人“(四22)一语本身并不表示这些“西泽的雇员”一定是在罗马,但这是此语给人的第一个印象,另有一两点支持这个印象是正确的(见四22注释)。(二)保罗当时的处境容许他和他的众教会通信,接待来看他的人,并安排同工的旅程;这种情况跟保罗在罗马坐监时的情况(徒廿八30-31)合。(三)保罗所在的地方有不少传福音者,包括一些存着不纯正的动机传福音的人(一15-17);这样的一幅图画适合罗马过于该撒利亚或以弗所。(四)不论保罗是在等候提审或等候审讯的结果,他晓得此判决将是决定性的,是不能上诉的(一20-23,二17、23)。保罗这种“最后的判决”的意识,显示他不会是由一个省份的裁判署审判。
另一方面,反对罗马为写作地点的主要理由如下:101(一)罗马与腓立比相隔甚远,往来二地所牵涉的旅程包括要走陆路730英里(约1170公里),加上一两天的海程(过亚得里亚海),总共需时七至八个星期(单程)。腓立比书的内证显示,于保罗写信时,已有四次旅程,往返于腓立比与保罗所在地之间,还有三次在计划中。这些旅程是:(1)有人从保罗的所在地带讯息给腓立比人,告知他们保罗在监里。(2)以巴弗提带着腓立比人的馈赠来到保罗那里(二25,四18)。(3)以巴弗提抵后生病,这消息传到腓立比人的耳中(二26)。(4)以巴弗提接到消息,腓立比人因听见他生病而挂心(二26)。(5)以巴弗提即将带着保罗的信回腓立比去(二25、28)。(6)提摩太不久将会到腓立比去(二19、23)。(7)提摩太会回到保罗那里,把腓立比人的消息告诉保罗(二19)。第一至第四次旅程是已经发生的,这四次一共需时至少七至八个月,因此使人怀疑保罗的所在地是否罗马。
可是腓立比书的内证并不需要我们假定第一次旅程必定有发生,因为可能在保罗决定向该撒上诉后不久,腓立比人便知道这消息,并立即打发以巴弗提带着馈赠往罗马去;这样,即使他不是比保罗先到或同时到达,亦至少在保罗抵达罗马之前便早已启程。102此外,以巴弗提生病不一定是在他抵之后,而可能是在往罗马途中(见二30注释);也许以巴弗提在途中病倒的消息在他未抵达罗马时已传到腓立比人的耳中。这三点都会减少上面那四次旅程的次数和所需的时间。103但即使按足四次旅程来计算,所需的时间亦不超过一年,而保罗在罗马等候审讯的时间至少有两年(徒廿八30),到他写腓立比书时,他的案件似乎已接近提审(或判决)的阶段,显见有非常充裕的时间容许那些旅程在其间发生。104真正的问题是关于上面所述第六和第七次旅程。因为保罗正在等候提审或判决,其结果可能是定死罪,但他仍然预期提摩太会把有关腓立比人的好消息带回来给他(二19)。不过有两点值得留意:第一,虽然保罗不能肯定审讯的结果如何,但他强烈地盼望他会获释(一25)。第二,虽然保罗计划“不久”就会打发提摩太去,但他并没有说他预期他“很快”便会回来;他若获得释放,我们大可以假定他会去腓立比与提摩太会合(二19、24:“不久……不久”。105
(二)罗马书十五章廿三至廿四节和廿八节显示,保罗计划在他将外族教会的捐项送交耶路撒冷教会后,便往西班牙传福音去;但在腓立比书他却表示盼望并计划于获释后重访腓立比,继续在他们中间工作(一24-27,二24)。这个反对理由的说服力不大,因为保罗写罗马书时是自由的,现在经过约五年的监禁后,他很可能改变了他的计划,暂时不开展新的福音领域,而是先返回东方。倘若他在此期间曾接获一些有关他在东方的教会及使他不安的消息(如歌罗西的异端),而罗马教会亦不是全然支持他在西班牙传福音的宣教计划(参一15-17),他就更有理由改变他的计划了。106
(三)腓立比书一章三十节及四章十五至十六节似乎表示,保罗自从初次在腓立比传福音后,一直没有重访腓立比;但腓立比书若是写于罗马,保罗事实上曾两次重访腓立比(徒二十1-6)。但是,从一章三十节和四章十五至十六节引出来的含意是值得怀疑的。保罗初次在腓立比传道时曾“被害受辱”(帖前二2,和合;参徒十六19-40),但在他其后两次重访腓立比时,使徒行传并无记载他有同样或类似的经历,因此保罗提到“争战”时,便自然地重提他十一、二年前的经历。照样,保罗于四章十五节(参一5)是在忆述一些往事;他提及读者最初信主之时并不表示那是不久之前的事。107
(四)保罗在罗马的情况是一种“自由的监禁”(徒廿八30-31),但腓立比书则显示保罗视死为一种迫近眉睫的可能(一20-23、30,二17)。此外,保罗在耶路撒冷被捕是因他被控污秽了圣殿(徒廿一28,廿四6,廿五8),他也是带着这控罪被解到罗马(参徒廿八17),但腓立比书则显示他是因传福音而被控的(腓一13、16)。换言之,腓立比书与使徒行传所反映的情形互不协调。
可是,在保罗等候审讯过了两年之后,他的案件终于提审了,并且使他意识到他有可能会被判死刑,这种假设并非不合理的。而且就是到了这个时候,他仍可以自由地跟他的教会通信,并为他的助手提摩太及以巴弗提安排行程,这情况跟使徒行传的描述仍然合。至于使徒行传和腓立比书反映了对保罗不同的控罪此点,我们要记得保罗在腓立比书是从他自己的角度(一7、13)及从那些和他同心的人的角度(一16),提到他被监禁的真正原因,“宫里的卫队和其余的人”(一13)是因直接与保罗有接触,或透过那些直接与保罗有接触的人,而得知他受捆锁的真正原因。换言之,腓立比书一章七、十三、十六节不一定是反映保罗所受的正式的控罪,因此与使徒行传的记载并无冲突。108(倘若这里的反对理由成立,则保罗的所在地也不可能是该撒利亚:参徒廿四5-6。)
97 以下主要取材自:Beare 16-24; Guthrie, Introduction 526-536; Reicke, Caesarea 283-286; Hendriksen 23-31; Mu/ller 27-28.
98 Beare 22. Cf. Lightfoot 99-104; Vincent 51-52; Conybeare and Howson, Paul 719 n.11.
99 二字分别为:praetorium, praitorion.
100 Recike, Caesarea 283, 285.
101 Cf. Martin (NCB)40-44.
102 Cf. Beare 19; Harrison, Introduction 318; Guthrie, Introduction 529.
103 Reicke ('Caesarea' 284) 认为只有两次旅程:以巴弗提从腓立比来;有人将他病倒的消息带返腓立比(即上面的第二及第三次)。Houlden 112 指出,二26并没有说以巴弗提及腓立比人皆有信给对方。Garland('Composition and Unity' 152)亦谓以巴弗提不必等到腓立比人有信给他(或保罗)明说他们因知道他病了而挂心,亦会猜想情形会是那样的。
104 Beare 19; Bruce xxv-xxvi.
105 Cf. Guthrie, Introduction 530; Hawthorne xlii.
106 Cf. Beare 19; Bruce xxiv-xxv; Hendriksen 26-27; Guthrie, Introduction 531; Harrison, Introduction 319.
107 Ku/mmel(Introduction 231) 说,腓立比书没有任何地方表示保罗在腓立比建立教会后未曾重临该地──虽然作者并不支持此信是写于罗马的看法。
108 Ku/mmel(Introduction 234) 认为腓立比书及使徒行传并不反映两种不同的控诉,他的理由是使徒行传有关保罗受审的资料不是那么清楚。
该撒利亚
该撒利亚是腓立比书的写作地点之说,首次于十八世纪末业提出。现代学者用来支持此说的主要论据如下:(一)路加明说保罗曾被囚于该撒利亚希律的“王府”(徒廿三35),此“王府”是希律大帝所建,但在新约时代是用作罗马总督的官邸以及罗马在巴勒斯坦驻军的总部。“王府”在原文就是保罗所说的“御营”(腓一13,和合);“全御营”是保罗夸张的讲法,意即连总督本人也留意到保罗因基督之故被囚的事(徒廿四24-26),而“其余的人”则指在该撒利亚隶属总督府的罗马驻军。“西泽家里的人”(腓四22)指受雇于西泽,在该撒利亚管理犹太地的行政人员。(二)保罗在该撒利亚被囚至少有两年之久(廿四27),这段时间足够让此地与腓立比之间的数次旅程发生。(三)总督腓力斯吩咐百夫长“看守保罗,但要宽待他,不可阻止亲友来伺候他”(徒廿四23,参廿七3);这情形与保罗在腓立比书二章廿五至三十节,四章十至二十节所说的话互相协调。(四)腓立比书一章七节暗示保罗已曾获得聆讯并为自己和他传福音的工作辩护,但一章十六节则表示他仍然是在狱中。109这与该撒利亚的情形相符:保罗在腓力斯面前自辩(徒廿四20-21)后仍然在狱中两年之久;但就使徒行传的记载所及,保罗在罗马时并没有在任何官长面前自辩。(五)保罗自信他会获释,不久并会重访腓立比教会(腓一24-26,二24),这与使徒行传十九章廿一节,廿三章十一节所示保罗的计划合(参罗十五20、23-24)保罗在往罗马途中顺道探望腓立比人是一项合理的假设,110但他在罗马坐监后改变计划,从罗马返回东方,则是一项无事实根据及令人困惑的假设。(六)保罗于腓立比书三章二至六节以凌厉的口吻攻击犹太人,这与保罗在耶路撒冷及该撒利亚受到犹太人疯狂及顽强的反对互相协调(徒廿一37-廿六32,参廿八19)。但在罗马的犹太人虽然不信保罗的信息,却仍然公平的待他(徒廿八21-28)。(七)腓立比书没有提到为耶路撒冷教会捐献的事,保罗亦肯接受腓立比人给他个人的馈赠;这表示募捐的事已告完成,捐款亦已送交耶路撒冷教会。111(八)有关提摩太的旅行计划(腓二19-24)与提摩太后书四章九至廿二节所反映的情形互相协调;而后面的一段经文是以保罗在该撒利亚的那段时间为背景的。112
该撒利亚有教会存在是无庸置疑的事实,彼得曾应罗马百夫长哥尼流的邀请在该处向外族人传福音(徒十章,尤其留意十44-48);传福音的腓力曾在该撒利亚传道,后来在该地住下来,他的四个女儿是会说预言的(徒八40,廿一8-9);有该撒利亚的几个门徒与保罗同上耶路撒冷(徒廿一16)。113但上述用来支持该撒利亚是腓立比书的写作地点的那些理由,不见得具有说服力;我们可逐点回应如下:(一)腓立比书一章十三节原文那个名词是和随后的“其余的〔人〕”平行的;后者只可能指一班人,因此前者较自然的意思亦是指一班人(“御营全军”或“宫里的卫队”)而不是总督的官邸。114(三)保罗在罗马坐监时有更大的自由(比较徒廿三35、廿四23及廿八30-31)。(四)腓立比书一章七节的“辩护”不一定指保罗已于所在地有一次在法庭上自辩,而可能指(若他当时是在罗马)他在耶路撒冷及该撒利亚二地所进行的自辩(见该节注释)。一章十六节原文那个动词也许不应按它的字面意义解释,它较可能有喻意性的“派来〔值班〕”之意(见该处注释)。(五)关于保罗改变计划一事,见“罗马”之下反对理由的第二点。(六)腓立比书三章二至六节所针对的可能不是犹太人,而是犹太主义者(见导论第五节的讨论)。(八)提摩太后书该段的背景可能非常复杂,因此不宜用作断定腓立比书的写作地点的基础。115第(二)、(七)两点同样可用来支持罗马为写作地点之说。116
不但如此,以该撒利亚为腓立比书的写作地点的看法还涉及下列的困难:(一)保罗在该撒利亚坐监时有“亲友”来伺候他(徒廿四23),这与腓立比书二章二十至廿一节所反映的情形有所不同。(二)保罗在信上完全没有提及传福音的腓力;保罗上耶路撒冷时曾住在他家中(徒廿一8),现在为甚么对腓力竟然只字不提呢?虽然有学者就此事力加解释,117但是他所提供的答案更加显明这是个难以解答的问题(若保罗是在该撒利亚)。(三)保罗在该撒利亚时并无生命危险,因他在罗马监管之下受到保护;但腓立比书则反映他的生命似乎危在旦夕。有学者解释说,保罗的语调(二17)可能受下列的因素影响:他自己渴望离世与基督同在(一23),以巴弗提几乎死去(二26-28),腓力斯被撤回,非斯都上任等,可能形成一种对保罗不利的新的危险局面。118又有学者说,保罗在该撒利亚时,他的生命常有危险(参徒廿一31、36,廿二22,廿三30,廿五3、24,廿六21),他只因被罗马人看守才得以安全。但犹太人若能证明他确曾把希腊人带进殿里(徒廿一28),那么保罗虽然是罗马公民,但在犹太人的律法眼中仍是犯了死罪(参徒廿五11)。119可是,保罗事实上并没有犯此死罪,而且他是罗马公民;因此我们可合理地推论,当他在该撒利亚坐监时,无论他的案情如何发展,他最后总可以运用他作为罗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向西泽上诉。120换言之,腓立比书所反映保罗那种“面临最后判决”的意识与他是在该撒利亚坐监的看法不符。(四)保罗在信上表示他不但“盼望”获得释放(参门22),而且“知道”自己会重得自由(腓一25;参二24)。但他在该撒利亚时,若要获释,就得先向腓力斯行贿,或是接受非斯都的建议在耶路撒冷受审(徒廿四26,廿五9),而两者都是保罗所不会考虑的;事实上,后一个建议就是直接引致他要向西泽上诉的原因(徒廿五10)。121(五)腓立比书一章十四至十八节反映保罗所在地的基督徒团体的人数不少,而且在他们中间的传福音的人有因保罗而分成两派的现象;但该撒利亚并不是个充满宣教活力的基督教中心。122
109 “派来”原文Keimai的字面意义为“在、卧” (lie, recline; cf. NEB; 'as I lie in prison').
110 这也许可被视为答复了G.S. Duncan (IDB III 789b) 提出的一个问题:保罗为甚么要从该撒利亚重访腓立比(他已重临该地两次)而不直接往罗马去?
111 以上七点见Hawthorne xli-xlii; Robinson, Redating 60-61.
112 Gunther, Paul 102(cf. 107-114).
113 Hawthorne xliii, against Marxsen, Introduction 64.
114 Guthrie, Introduction 527; Hendriksen 24.
115 Cf. Martin (NCB)46.
116 Houlden 44认为,用来支持该撒利亚之说的论据,没有一项不同样适用于罗马之说。Collange 17甚至说:“腓立比离开该撒利亚像离开罗马一样远;该撒利亚之说具有罗马之说的一切缺点,但没有任何长处。”
117 Gunther, Paul 105-106.
118 Ibid. 104-105.
119 Robinson, Redating 60; Hawthorne xliii.
120 关于provocatio(使徒行传)及后期的appellatio两种“上诉”法的分别,见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68-70.
121 Hendriksen 27.
122 Martin (NCB)47; Guthrie, Introduction 527, Cf. Bruce xxiii, 'Philippian Correspondence' 264-265.
以弗所
在1900年,首次有学者提出腓立比书是写于以弗所的看法。此说的主要论据如下:123(一)保罗在亚西亚时曾遭遇极大的试炼,“甚至连活下去的希望都没有了”(林后一8-10;参徒二十18-19)。他又曾“在以弗所和野兽搏斗”(林前十五32)。可是在哥林多后书十一章廿三至廿七节那一列的苦难中没有提到和野兽搏斗,而且保罗身为罗马公民,按理是不会受到这种侍遇的(他若真的曾与野兽搏斗,大抵也不会仍然活着);124因此这里(及林后一8-10)所指的可能是他在以弗所被监禁。(二)保罗在该撒利亚及罗马被囚之前已曾多次坐监(林后十一23,参六5);罗马的革利免(革利免壹书五6)明说保罗曾七次被囚。(三)若罗马书第十六章是写给以弗所的,第四、七节两节则暗示了保罗曾在该处坐监。(四)译为“宫里的卫队”(腓一13)的原文在新约他处(太廿七27;可十五16;约十八28、33,十九9;徒廿三35)皆指省长的官邸(或称总督府);以弗所正是省长官邸的所在地。原文亦可译为“御营的军队”(参和合),因为御林军的部队往往被派到省份的首府;事实上有铭刻文字的证据表示曾有御林军在以弗所。125两者之中任何一个解释都可减轻“御营全军”(在罗马约为九千人)都知道保罗是为基督之故被囚的困难。(五)“西泽家里的人”(腓四22)可指在任何地方的西泽的雇员。若腓立比书是写于以弗所,此语很可能指那些管理亚西亚皇家银行的西泽的雇员,该银行的总部设于以弗所。(六)若保罗写信时是在以弗所,那么信上所暗示在腓立比与保罗所在地之间发生的数次旅程便不会产生太大困难。根据使徒行传的记载,从特罗亚往米利都需时五天(二十13-16),到以弗所大概只需四天;另外,从特罗亚到腓立比需时仅三天(十六11-12),遇逆风则需五天(二十6)。因此来往以弗所及腓立比单程只需七至九天,若一切顺利双程也可在两个星期内完成,但往来腓立比及罗马则单程已需时七至八个星期。(七)腓立比书一章一节显示提摩太当时与保罗同在;提摩太与保罗同在以弗所有使徒行传十九章廿二节为证,但使徒行传并无提及提摩太来到罗马。(八)关于保罗的控罪,腓立比书与使徒行传所反映的不同(详见“罗马”之下反对理由第4点)。(九)保罗最后一次上耶路撒冷时,他的计划是要往罗马及西班牙(徒十九21,二十25;罗一10-15,十五23-24),但腓立比书一章廿五节,二章廿四节则表示他计划于获释后重访腓立比。(此论点与“罗马”之下反对理由第2点相同。)(十)腓立比书四章十节表示腓立比人很想资助保罗,不过一直没有机会。若当时保罗是在以弗所,那么从他们首次资助保罗(四15-16)到现在只相隔三、四年,在这期间保罗是在东方或在“内地一带”(徒十九1),他们实在“没有机会”。但若保罗是在罗马,那么腓立比书四章十六节所指的便是十二年前的事了,其间保罗已重访马其顿和腓立比(徒二十3、6),他现在重提那么久之前的事又说他们没有机会,岂不是对腓立比人的一种谴责?(十一)保罗在信上宣布的计划与使徒行传的记载相符:保罗从以弗所打发提摩太往马其顿去(腓二19=徒十九22;参林前四17,十六10),他自己不久之后也去的希望(腓二24;参一26)亦得到实现(徒二十1;参十九21)。(十二)在词藻和思想上,腓立比书接近哥林多前后书及罗马书,过于接近以弗所书及歌罗西书,因此应为与哥林多前后书同一时期的作品(林前写于以弗所,林后于马其顿)。(十三)腓立比书第三章与哥林多后书第十一章非常相似,后者是保罗从以弗所写给哥林多教会的“忧愁的信”(林后二4)的一部份。腓立比书显然属于保罗与犹太主义者激烈争辩的时期,但保罗被押往罗马时,此段时期已成为过去。
上述的许多理由都不足以证明腓立比书是写于以弗所的。我们可逐点回应如下:(一)所引的经文只表示保罗在亚西亚(以弗所)时确曾经历极大的苦难,但完全不能证明他曾在那里被监禁。126(二)就算革利免壹书的话是对的(而不仅是从林后十一23推论得来的),这仍然并不表示、更遑论证明七次监禁之中有一次是在以弗所。(三)罗马书第十六章是否写给以弗所,是个有待商榷的问题。认为此章是罗马书原本一部份的学者大不乏人。127(四)被认为表示曾有御林军在以弗所的“证据”其实与讨论的问题无关,因为在三份拉丁文的铭刻文字上所提及的“御林军”,是一个退伍的御林军队员,他当时在亚西亚省一条罗马大道上从事警员的职务。128(五)此点同样适用于该撒利亚,因此并不证明甚么。(六)此点确实对以弗所之说有利。但上文(“罗马”之下的反对理由第1点)已对这问题有所交代和作出答辩。(七)此点也是对以弗所之说较为有利。另一方面,使徒行传二十章六节记载提摩太与保罗一同离开腓立比后,便再没有报导他的行踪。因此提摩太后来再与保罗一起并被他从罗马(或该撒利亚)差往腓立比,是个完全可能的假设。129(八)此点更适用于该撒利亚,上文亦已对此问题有所答辩(见“罗马”之下反对理由第4点)。(九)此点亦适用于该撒利亚之说;见“罗马”之下反对理由第2点。(十)腓立比人之所以“没有机会”资助保罗,原因可能不在他们本身,而是由于保罗自己的经济政策──他没有给他们机会(见四10注释)。不管他写信时与他在帖撒罗尼迦时相隔三数年或十一、二年,他的政策维持不变多久,腓立比人便“没有机会”多久。(十一)把腓立比书二章十九节及使徒行传十九章廿二节看为指同一件事,这做法牵涉下面的困难:是次监禁必须发生于使徒行传十九章廿一节和廿三节的记载之间;提摩太及以拉都二人的差事也必须是在此期间完成的。但若以拉都是和提摩太同去的,为甚么保罗没有提及他?事实上,腓立比书二章二十至廿一节似乎表示,保罗除了提摩太外没有别的同工;但使徒行传十九章廿二节则显示,当时除了提摩太和以拉都之外,保罗还有其它“服事他的人”。又使徒行传十九章廿三节至二十章一节显示,保罗留在亚西亚一段日子才起程往马其顿去,但经文完全没有暗示保罗曾在这段时间内坐监;而我们很难相信,路加并不知道保罗差派那二位同工往马其顿去时是身在狱中的。130(十二)从文字上的相似推理得来的结论需要小心地处理。而且这方面的证据不是一面倒的:腓立比书与歌罗西书亦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而且并无证据显示腓立比书是持续地或重复地受了任何其它保罗书信的经文所影响,那些相似的地方似乎是互不相关的131(除了是出自同一作者手笔之外)。(十三)就算主要的问题解决之后,仍会有小部份的犹太主义者采取负隅顽抗的态度和行动。132
由此看来,支持以弗所为写作地点的理由并无真正的说服力。不但如此,认为腓立比书是写于以弗所的看法还涉及下列困难:(一)腓立比书一章十三节那个原文,若是用来指“总督府”的话,那有关的省份必然是一个由罗马皇帝直接管辖的省份,而不是由罗马元老院管理的省份;133前一种省份的总督有军队受他的指挥,后一种省份则根本没有驻军。134当时亚西亚是后一种省份,因此按理是没有驻军的;而且就证据所及,有关的原文在罗马时代完全没有用来指元老院管理之省份的总督府。135(二)保罗在以弗所时有许多支持他的朋友(参徒二十36-38),包括他的同工百基拉和亚居拉(徒十八18-19、26;参罗十六3-4),这与腓立比书二章二十至廿一节反映的情形不符。(三)保罗在以弗所传道直至最后上耶路撒冷这段时期内,为耶路撒冷教会募捐的事常在他的心上(参林前十六1-4;林后八至九章;罗十五25-28);但腓立比书并无只字词组提及此事。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保罗已将他的指示口授给以巴弗提,向腓立比人转达,加上他预期提摩太和他自己都会短期内往腓立比去,因此在信上没有提及。136但就算这真是保罗的安排,他在信上对于这件对他非常重要的事连交代一声也没有(参较弗六21),此点仍是令人难明的。(四)保罗若是在以弗所,并可能被宣判死刑(参一20,二17),为何不使用他的罗马公民身份所赋予他的权利──向西泽上诉?有学者认为,保罗在信中所反映的危险可能不是由正式的法律程序带来的死刑,而是犹太人的谋害(徒二十19)或群众对他的生命造成的威胁;若是这样,他表明他的罗马公民身份是无济于事的。腓立比书一章三十节表示他现在的“争战”跟以前在腓立比遇到的是“一样”的,那一次他就是受到群众的攻击,他的罗马公民身份也没有使他得以免受掍打和监禁之苦。137可是这解释仍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即使他的罗马公民身份在以弗所未能使他免受犹太人的反对或群众的攻击,但当他写腓立比书时他显然是在监里的(一7、13-14),因此问题不是为何他不表露自己的罗马公民身份?问题始终是为何他不向西泽上诉?而这问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138(五)使徒行传并无提及保罗曾在以弗所坐监。针对此点,有学者指出保罗书信提到一些经历是使徒行传所没有记载的,例如:哥林多后书提到保罗曾沉船三次,但使徒行传一次也没有记载。139但怎样解释都不能抹杀一件事实:保罗曾在以弗所被监禁之说只是建基在一些可疑的推论上,完全没有直接的证据支持;这是此说“最大的弱点”,甚或是它“致命性的缺点”。140即使此说有较强的证据支持,还得证明保罗在以弗所坐监的时间足够给信上所反映的三数次旅程在其间发生,保罗在监中的环境亦容许他接待朋友,为他的同工计划他们的旅程,并且和他的教会保持书信来往(保罗能写信表示他有能力自付蒲草纸的费用,他的代笔人也获准进入狱中)。我们必须再次强调,就文件上的证据(使徒行传)而论,只有保罗在罗马的那次监禁才符合这些条件。141
123 Cf. Martin (NCB)48-56; Michael xiii-xxi; Collange 17-19; Ku/mmel, Introduction 329-332.
124 Beare 23 根本怀疑以弗所是否有斗兽场。
125 此点见Michael xiv-xv.
126 Cf. Ku/mmel, Introduction 331.
127 E.G. Cranfield, Romans 5-11; Bruce, Romans 26-29.
128 Reicke, 'Caesarea' 283; Bruce xxii.
129 同上面注126.
130 Cf. Guthrie, Introduction 533, 关于徒十九22和林前四17;十六10是否指同一次旅程的问题,见腓二19注释。
131 Cf. Guthrie, Introduction 534; Ku/mmel, Introduction 330; Beare 21, with reference to C.L. Mitton.
132 Guthrie, Introduction 534.
133 分别称为imperial province及senatorial province.
134 Reicke, 'Caesarea' 283; cf. Harrison, Introduction 318, with reference to F.W. Beare.
135 Bruce xxii.
136 Michael xx; G.S. Duncan, IDB III 790b.
137 Martin (NCB)55.
138 Martin (NCB)56引W. Michaelis的意见说,我们不知道保罗当时的处境,对以弗所的法庭所知的也太少,因此我们不能说他的罗马公民身份在当地会有多大的作用。但这等于承认,问题没有答案。
139 Michael xv.
140 分别见:Robinson, Redating 58-59; Hawthorne xxxix. Grant(Introduction 193) 认为,此说的正面证据极少,以致此说不能用来讨论保罗的书信(即是此说在保罗书信的讨论中没有地位)。
141 Beare 23.
哥林多
以哥林多为腓立比书写作地点之说,首次在十八世纪出现,最近有一学者再次提出。支持此说的主要论据如下:(一)哥林多有省长(徒十八18),由此推论,该处亦有“衙门”(腓一13,参徒廿三35;此二节分别提及的“宫里的卫队”及“衙门”在原文是同一个字)和“西泽家里的人”(腓四22),即是西泽的雇员。(二)哥林多比起该撒利亚、罗马及以弗所都更接近腓立比,因此信中所暗示的在两地之间的数次旅程较易理解。(三)腓立比书看似写于保罗与从雅各那里来的犹太人发生争辩之先,因此可能是写在哥林多前书之前(该书写于保罗在以弗所传道的初期)──即是当他还在哥林多时。(四)保罗说腓立比人没有机会表示他们的关心(腓四10);这是由于保罗需要迅速离开帖撒罗尼迦逃往比里亚,然后逃到雅典;等他到了哥林多时已是冬天,因此腓立比人要待冬天过后,水路重新开放才能打发以巴弗提往保罗那里去。此事在哥林多后书十一章九节提及。(五)保罗在哥林多时得到主藉着异象鼓励他(徒十八9-10),他在耶路撒冷坐监时亦有同样的经历(徒廿三11),二者非常相似;由此推论,保罗在哥林多的敌人曾把他下在监里并以死恐吓他。但他既从异象得安慰,便能写出腓立比书一章二十节的话。142
这个看法最大的困难,就是并无丝毫证据表示保罗曾在哥林多坐监;在此点上,保罗在哥林多被囚之说比起他在以弗所被囚之说更缺乏根据。此外,保罗在哥林多时,他忠诚的朋友亚居拉和百基拉也在那里(徒十八1-3、18),这事实难与保罗在腓立比书二章二十节的话协调。因此,腓立比书写于哥林多是个非常不可能的看法。
总括本节的讨论:在上述四个看法之中,最后一说(腓立比书写于哥林多)可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因此不值得加以严肃的考虑(它也是最不为学者采纳的看法)。第三个看法(以弗所)也不大可能正确,因为除了缺乏保罗曾于以弗所被囚的直接证据外,腓立比书一章十三节译为“宫里的卫队”的那个原文能否指一个元老院管辖之省份(如亚西亚)的总督官邸,是非常值得置疑的一点。第二个(该撒利亚)和第一个看法(罗马)比较之下,笔者认为后者显然较为优胜。因此,虽然有学者认为证据不够清楚以致不能作出决定,143或认为应在以弗所及该撒利亚之间作出选择,144传统的看法(罗马)虽然不是绝对没有困难,但在比较之下还是最可能正确的结论。按此了解,腓立比书是写于保罗在罗马坐监的期间,可能是在使徒行传廿八章三十节所记载那“两年”(约60-62年)的末期或稍后。145
142 S. Dockx (cf. NTA§181973-74980), as cited in Martin (NCB)44-45 and in Hawthorne xl. T.W. Mansion (Studies 161)虽然以以弗所为腓立比书写作地点,但他认为信中提及保罗坐监的事,则是在哥林多发生的,腓一14-18反映了哥林多教会的党派之争(林前1-4)。但保罗只是被拉到迦流的审判台前,并且迦流将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置之不理;这与腓一20-23及二17所反映的经历大不相同。见Harrison, Introduction 320; Martin (NCB)45.
143 Martin (NCB)56; Foundations 2.205; IBD II 1217a.
144 Ku/mmel, Introduction 332.
145 关于腓立比书与其余三卷监狱书信(以弗书、歌罗西书、腓利门书)的关系,Reicke('Caesarea')认为前者写于罗马,后者写于该撒利亚。将四卷书视为出自同一个地方的释经者中,一些认为腓立比书先于其它三卷(e.g. Lightfoot 30-46; Robinson, Redating 77-80),但绝大多数持相反的意见(e.g. Vincent xxxii-xxv; Hendriksen 29-31). Cf. Martin (NCB)36-37.
柒 写作的原因和目的
以巴弗提受腓立比教会差遣把馈赠送交保罗,他在履行任务的时候生了大病,几乎至死,现在病愈了,保罗觉得需要把他立即遣回腓立比。因此保罗写信多谢他们的馈赠(四10-20),让他们知道他对他们的关心和向 神的感恩(一3-8),解释他为何要打发以巴弗提回去,并要他们好好的接待他(二25-30)。他同时把他的现况及将来的展望告诉他们(一12-26),请他们准备接待提摩太,并表示盼望自己不久也能再次探望他们(二19-24)。
保罗一定从以巴弗提那里知道了腓立比教会的近况。他在信上劝勉他们要在不信的世界的反对和逼迫下坚守合一的见证(一27-30,二12-18),这有赖于他们效法基督的谦卑、舍己为人的榜样(二1-11);他特别呼吁两位姊妹要同心(四2-3)。他又警告腓立比人要防备两种可能临到的危险:一是犹太主义者的错误教训,二是纵欲主义者的可耻行为(三1b-四1)。此外,他一再呼吁他们要以主为乐,并指示他们如何经历喜乐、平安及 神的同在(三1a,四4-9)。虽然保罗不能立刻重访腓立比人,他的信就是他现在藉以使他们“在信心上有长进、有喜乐”(一25)的方法。
大纲
壹 引言(一1-11)
贰 保罗的处境(一12-26)
叁 劝勉(一27-二18)
肆 保罗的计划(二19-30)
伍 警告:提防假师傅(三1-四1)
陆 再次劝勉(四2-9)
柒 致谢(四10-20)
捌 结语(四21-23)
── 冯荫坤《天道圣经注释──腓立比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