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第三章
第三段 福音真理之论证(3:1-4:31)
保罗在本大段中,开始为福音真理辩护,借着律法与恩典的比较,反复证明因信称义的福音要道。注意保罗为什么先在上文为自己作使徒的职权辩护,才在这里开始阐释福音真理?这并非因为保罗重视他自己的地位过于福音真理,乃是针对加拉太人的软弱。若不先让他们确知保罗的职分和信息确是从神来的,则对保罗以下所讲解的真理也不会重视。所以保罗不得不先生他们证明他是使徒,然后开始为真理辩论。
本书责备的语气较多,本段一如前段那样,都是以责备的话为开端。在此保罗先行责备加拉太人的无知,以他们本身的经历证明福音之胜于律法。
一·以加拉太人之经历为证(3:1-5)
这几节主要的意思是责备加拉太人的胡涂无知,其所以被为无知。“并非对救恩真理毫无认识”,反之,正是因为他们既已明白救恩真道,且已经历救恩的功效,竟然仍去接受传异端者的才口,以致在真理的道路上受迷惑,陷入歧途。这种对主的道心怀二意,见异思迁的态度,都是“无知”的。在此保罗用了五个问题警惕他们:
1·既认识钉十架之主为甚么仍受迷惑?(3:1)
2·受圣灵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3:2)
3·既靠圣灵入门,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
4·既曾为主受苦,岂是徒然?(3:4)
5·神显异能,是因他们信福音还是行律法?(3:5)
1·既认识钉十架之主为甚么仍受迷惑?(3:1)
1 “活画在你们眼前”,表示加拉太人对于有关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真理,已经十分明白,他们对基督钉十字架的始末与果效,就像已活画在眼前那么清楚。在解释第1章时本书曾提及,使徒保罗必然已将救恩的真理十分透澈地向他们讲过,否则他不至于一开头就给他们严厉的责备。本句可证实本书上文的推论。
“活画”(N.A.S.译作publicly portrayed,即公开地描绘了,portrayed也含扮演的意思。)是保罗向加拉太人传讲耶稣基督钉十架的方法。他不止是口传,也借着生活,活生生地让他们看见基督十架的功效。他他们不但听得明白,且在保罗身上看得明白,保罗好像画了幅立体而活动的图画,使这些加拉太人对于耶稣基督的救恩,获得十分具体易明白的印象。再加拉太人竟然仍会落入异端的诱惑中,这种错失的责任,实在无可推诿的了。
另一方面,加拉太人既已明白基督救恩之意义与功效,而仍受迷惑,显见其受迷惑的原因,不只是“知识”的问题,而是他们的神的心志不坚定的问题。他们喜欢听一些“新奇的”道理,不持定十字架,以致对他们所已经相信,且经验过的十架救恩,重陷于疑惑中。他们以为需要在基督完全的救恩之中,加上一些人的作为(例如割礼),才能保罗得救。此外,他们又听了一些诋毁保罗的话,便对保罗以前所讲的道,也都变成疑信参半,在真道上摇动了。
不论异端或存私心搅扰教会的人,常是先行毁谤主的忠仆,使信徒先对他们属灵的领袖,抱不信任的轻视态度,或发生恶感。他们就自然不坚持主的忠仆所传给他们的信息,而易接受异端的诱惑了。虽然信徒不应过于崇拜主的仆人,但却应为着主的缘故而给我们适当的敬重,以免魔鬼将那行于加拉太教会中的诡计,重施故于今日的信徒之中,使信徒因不敬重主的仆人,连他们所传的真理也不重视。
加拉太人彷佛一些开着眼睛的人,却接受瞎子来引领他们走路,多么无知,因为他们在真道上没有定见,不持定恩典的福音。
2·受圣灵是因行律法抑因信福音?(3:2)
2 在此保罗以加拉太人受圣灵之经验责问他们。他们所以得受圣灵,是因行律法还是因福音?保罗特别在他的问题中强调︰“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表明据他们自己受圣灵的经验来判别,得救是因信福音还是因行律法,是极容易明白的事。单凭这件事,已经足够他们得救的保证了,否则他们怎会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圣灵就了信徒得重生的灵。主曾说︰“……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约3:5)。圣灵又是信徒得救的凭据,在信主的时候便得着的︰“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祂,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神之民被赎,使祂的荣耀得着称赞”(弗1:13-14)。加拉太人既在信了耶稣之后,领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住在他们心中,他们本身的经验便可以解答他们的疑难……他们是因行割礼受圣灵,抑因信福音受圣灵?这样,他们自己的经历不就是一个见证,说明得救不在乎行割礼、守律法,乃在乎信靠基督么?
3·既靠圣灵入门,何以想靠肉身成全?(3:3)
3 本节是责备加拉太人不继续靠圣灵。“靠圣灵入门”指他们得救的经历,“靠肉身成全”指他们想靠肉身方面之受割礼以成全他们的得救。既然靠圣灵而生入神的家,怎么还要靠肉身的割礼去成全呢?得救既是圣灵的工作,所得着的是圣灵生的生命,而割礼却只关乎肉身的事,是人的工作。这样,肉身的割礼怎么能成全圣灵的工作?主耶稣明说︰“从肉身在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3:6),可见无论怎样改造这“身”,依然是肉身,不是灵。而得救乃是得着另一种属灵生命,不是人所能作成的,乃是圣灵藉基督的救赎所作成的。所以要凭肉身的割礼成全圣灵的工作,就等于怀疑基督救恩的完全功效。
可能割礼派的异端毁谤保罗所传的福音,说它不过是入门的道理。叫人信耶稣的救诚然是凭恩典,但得救以后如何成全这“得救”?保证能继续“得救”,不至失落?那就得凭行律法、受割礼了。这样,他们把“割礼”作为更进一步的经验。所以保罗责备加拉太人这一点,以唤醒他们的迷蒙。入门既靠圣灵,成全也在乎圣灵;得救的初步是凭神的恩典和人的信心,得救之后还是靠神的恩典来保持得救。救恩之创始与成终都在乎基督(来12:2;7:25),其间并不容加入人的功劳。
事实上,割礼这件事本身就与福音的原则不能相合。不是每个人都适用的,它只施行在男人身上。。所以割礼只适用于整个民族,不适用每一个“个人”。它是神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后代──整个希伯来民族──立约所用的记号。但福音的原理不是按整个民族来算,乃是按个人来算的。每个人必须个别地接受基督教救主,然后各人自己可以得救。绝不会是男人信了,女人便可以不必信。所以在新约下得救的人,乃是个别地(包括男或女)与基督“立约”,就是接受基督用祂血所立的新约和它的功效。这样,割礼根本无法适用于新约下的男女信徒,作为一种“立约”的记号,以表示他们是神的子民。神也没有以割礼为信徒得救的凭据,乃是以所应许的圣灵住在信徒心中,作为他们得救的凭据。
虽然许多人以为,凭恩典得救有纵容人犯罪的可能;但神有另外更好的法则约束信徒的行事。上文已经讲过,信徒是“靠圣灵入门”,所以信徒的行事也该凭圣灵的指引。我们虽然不在律法之下,却在圣灵的管治之下。这比律法上字句的管理更为严密,因此信徒最大的责任是顺服圣灵。
4·既曾为主受苦,岂是徒然?(3:4)
4 本节追述加拉太人当保罗在他们那里传福音时,怎样为主受苦。按徒14:19-21的记载,保罗在加拉太各城传道时,曾为主道受逼迫,而那些信徒也与保罗同心受苦。并且保罗所受的逼害是从犹太人方面来的(徒14:19)。换言之,是因保罗所传的福音真理与犹太人的律法主义倭念不合而有的。这样,加拉太徒徒既在那时肯为福音的真理与保罗同心受苦,甚至把眼倪斛出来给保罗也愿意(加4:15),他们这种爱心和愿意为主受苦的心,是从那里来的呢?是从信福音而来的。他们因信徜受了基督的生命,才会有这样的表现。他们以往既曾如此为主受苦,这种心志与经历,岂是没有得救的人所能有的表现?反之,若他们已经有这么明徙的生命的表现,却还没有得救,那么他们为主所受的一切,岂不是白受的么?注意,保罗束不是说加拉太人曾为主受苦的经历,可以保证他们确已得救,而是说加拉太人既因信福音甚至肯为主受苦,不但已经“入门”,且已有进一步的经验。现在他们若因未受割礼而以为自己未得救,那他们岂不是不但白白的信,也白白的受了许多若么?
“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这是反面的问话,意思是“不会徒然的”。虽然因为加拉太人的无知,想去跟从割礼派的异端,自以为单信基督还未得救,但其实他们并非像自己无知的心所想的那样。他们信基督时,便已经得救了。他们为主所受的苦也没有“徒然”,神也不会因他们的无知,而任凭他们失落在这些异端的错误之中。
5·神显异能,是因他们信福音还是行律法?(3:5)
5 在此保罗提出神曾在他们之中显出“异能”的事实,以此来质问他们。神赐圣灵给他们,又在他们中间显出大能的工作,是因他们信福音而行?还是因他们行律法受割礼而行?这是加拉太人自己所能回答的,神在他们未受割礼派异端搅扰之前,已经为他们显出大能的作为,这是他们所知道的。反之,那些主张受割礼才能得救的,神并未因他们行律法就为他们显出甚么大能。按徒13:4-12,保罗曾用属灵的权柄使行邪术的以吕马瞎了眼睛;徒14:8-11,他又医治一个生来瘸腿的人,这都是神在加拉太人中所显的大能。由此可见,凭着信心接受恩典的福音,是神所喜悦的。神所要印证的,乃是用心靠赖祂的恩典所作的工作。神为他们显异能、行大事,以证明他们所信的福音。
“那赐……的”指神,“那”原文dunameis是阳性指件词。“异能”原文却是多数式。
加拉太虽然已受圣灵,为福音受苦,又曾看见神在他们中间显异能,但在福音真道上仍会受到异能的诱惑,可见生命之经历与真理之知识应当并重。他们在灵性方面虽已有若干经历,但在救恩真理方面,还没有稳固的基础。他们的真理知识还经不起试炼。所以信徒不但要追求灵命长进,还要追求知识的长进;不但信心要经过试炼,知识也要经过试炼,才能站在得住。
问题讨论
保罗怎样把基督的十架活画在加拉太人眼前?
“靠肉身成全”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割礼是只适用作为神跟犹太人整个民族立约的记号?
加拉太人曾为主受许多苦吗?有什么圣经根据?
加拉太人既有许多属灵经历,为什么还会受迷惑?
二·以亚伯拉罕之称义为证(3:6-9)
亚伯拉罕是信心的父,又是以色列人属肉身的祖宗。犹太主义者所热心的“割礼”,是由亚伯拉罕开始(创17:9-14)。这样,若这割礼的创始人亚伯拉罕尚且不是因割礼称义,乃因“信”神应许而称义,则一切照着亚伯拉罕信心之踪迹去行人,和一切作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之犹太人,岂能凭割礼称义呢?况且“割礼”不过是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记号”,并非使他称义的原因──“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他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罗4:11;参9-12)。所以,割礼不过证明他是已经称义的人,却不是他得称义的方法。
1·亚伯拉罕的称义(3:6)
6 本节引自创世记15:6。当时神应许亚伯拉罕,他的后代要像天上的星那么多,亚伯拉罕信神的应许,神就以他的信算他为义──“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15:6)。由此可证明︰亚伯拉罕的称义也是因着信。并且创世记15章的事,最少早过创世记17章亚伯拉罕割礼的事十三年之久(参创16:16比较创17:1)。
2·亚伯拉罕称义与信徒的关系(3:7)
7 本节将上一节亚伯拉罕称义的经历与信徒的关系连接起来。因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现今一切以同一原则──以信为本──而称义的人,就都是亚伯拉罕信心的子孙(不是按肉身来说,是按信心来说)。既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何必还受称义?何必再凭“割礼”作为神的儿女与外邦人分别的界限呢?
当时的犹太信徒,对这方面真理似乎还不明了。他们总是以为,必须按肉身是亚伯拉罕子孙才可算数,因而要外邦信徒受称义。但保罗却指出,凡是在信心上照着亚伯拉罕的踪迹行的,就已是他的子孙了──“……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罗4:11)。
割礼派的人以为救恩是专为犹太人预备的,外邦人没有分。但上文的引证等于反驳这种观念,说明救恩并非只为犹太人人预备,为一切信的人。纵然外邦人本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但在他们信了之后就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这才真正是神对亚伯拉罕应许的应验──他的子孙要像天上的星那样数不过来。
3·“因信称义”合乎神的本意(3:8)
8 注意本节首句有特别意义︰“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为什么不是说神预先看明?而是句︰“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按创12章可知︰神曾对亚伯拉罕说过,万国都必因他的后裔得福。但保罗受圣灵感动写这书信时,却把神对亚伯拉罕所说的话,作为圣经对亚伯拉罕说的,观此可见︰
A·在使徒心目中,神所讲的话,就是圣经所讲的话,换言之,圣经所讲的话,就是神所讲的话。二者可以混为一谈。
B·“圣经”乃是早在神的计划中的一本书,甚至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话,原来也都是“圣经”中的话。虽然那时最早的一卷圣经(摩西五经),还未由人写出来,但在神计划中,已经有了一本“圣经”,一本启示给人的圣经。因此神对亚伯拉罕所应许的话,不过是神从祂心中的“腹稿”所预先透露的罢了。
可见圣经不是偶然编辑成的一本书,乃是按照神的预旨所成功的。既然这样,被记在圣经中的史事,必然是经过神的选择。那些足以表明祂的旨意,作为人的教训或鉴戒,或可作为某种属灵的预表的事才被记录下来。因此,圣经有关历史的记载,并非以务求详尽完整为目的,而是以显明神的某项美旨,或留作某种教训为目的而被记下的(参林前10:11)。
C·因信称义的真理,是神早已预定的计划。保罗指出,神对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的意思,不是指普通的福,乃是特指万国都可以因亚伯拉罕的后裔中将要降生的救主,而得称义之福说的,并且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这件事,是神早已“预先看明”的。神既看明外邦人也只能因信称义、才对亚伯拉罕说“万国必因你得福”。所以,神这样对亚伯拉罕说话,我们不但不该看作只有犹太人可以接受救恩之福,而轻视万国的外邦人,反倒应当凭此而认识到“万国”也都可以像亚伯拉罕肉身的子孙(犹太人)一样,借着信赖神的救恩,而得称义之福呢!
4·小结(3:9)
9 这句话是本分段中的一个小结论,说明︰
既然亚伯拉罕自己尚且不能凭行为称义,要凭信心称义,那里还有功德可以使他的子孙凭律法称义?亚伯拉罕的称义,足以作一切外邦信徒称义的证据。说明人是否称义,不是根据他是否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乃是根据他对救赎的应许是否有信心。所以凡具备亚伯拉罕称义所有之信心的,亦必像亚伯拉罕那样得被神称为义。
三·以旧约圣经证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3:10-14)
1·以行律法为本的必受咒诅(3:10)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就是以律法为得救之基本法则的,其结果就“都是被咒诅的”。为什么呢?因为经上记着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本节下半引自申27:26(参耶13:3),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词。表示凡以行律法为得救之途径的人,都必须“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说凡不常守全律法的(雅2:10),他就应当被咒诅。
律法是要求刑罚犯罪者的,凡不十足照着律法行的,不论所差几何,公义的律法就要追讨他的罪。所以,使徒在此引证旧约律法上的话,以证明凡想靠律法称义的人,反而招致咒诅,即反而照着律法的要求,自己要担当自己罪恶应得的刑罚。
2·“因信称义”是旧约已有的真理(3:11)
11 本节证明保罗所传因信称义的真理,并非仅属保罗独有之信息,而是旧约已有的真理。保罗不过更清楚地把它解释宣扬出来罢了。
“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2:4,除了本书引用外,在罗1:17;来10:38亦引用过,可见神早就愿意人本乎信来领受祂的恩典。若人们故意要凭行为称义,就是从恩典中队落,自暴自弃、自取灭亡了。所以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根本就是神本来的心意;若以为信了基督之后还得再受割礼,等于画蛇添足,自讨苦吃。
希伯来书11章更清楚地给我们看见,旧约许多信心伟人,都是因信称义的,加更伯、以诺、挪亚、亚伯拉罕、摩西等,都是因信得神称义,神为他们显出大能,证明他们是神所喜悦的人。所以因信称义的真理早已隐藏在旧约中,并且旧约中的许多信心伟人,正是凭这原则得救的。
所以在3:10,11两节中,保罗把两种原则列举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种是以行律法为本,另一种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为本。我们应当特别留意的就是︰这两种原则都是从旧约圣经中找出来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这两种原则的根源与功用,可以自己判别而抉择,知道什么是他们所当坚持的。
3·律法的原则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3:12)
12 12,13节是将上两所列举的两种原则加以解释;而本节是解释第10节的。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据信心的原则,意即律法与信心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原则。
“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本句引自利18:5,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去咒诅而存活的话,就当“行这些事”。“活着”与上节的“得生”原文是同一个字zeesetai,但这句话,却反面说出不行这样些事的就不能活着,要灭亡。
4·基督的救赎是因信称义的根据(3:13)
13 本节解释上文10-12节的话──为什么信靠基督的人可以因信得救,不至因为未能遵行全律法而灭亡。因基督为我们受了咒诅,付出了律法所要的代价,受了应受的刑罚,所以我们能从律法下被赎出来,正像一个被卖为奴的人被赎出来那样,使我们不再在律法的咒诅之下。
“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半节证明︰基督的钉十字架就是为我们受咒诅。本节引自申21:23,按申命记的原句是︰“……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注意︰“在神面前受咒诅”表示“受咒诅”不只是按律法受了应受的刑罚,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恶恼怒。基督在十架上呼求说︰“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的”的情形,正是“受咒诅”的证明(太27:46)。基督曾为我们的罪受神厌弃的事实与功劳,是祂能救赎我们脱离咒诅的根据与保证。事实上,基督不但为我们受了咒诅,也“成了咒诅”(见3:13小字)。正如保罗在林后5:21所说的︰“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主耶稣自己也曾说过︰“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约3:14;参创3:14-15)。这“成为罪”和“被举起来”(参约12:32-34),亦即“成了咒诅”的意思。。所以,若我们在信了基督之后,再求行律法称义,就是疑惑基督为救赎我们所付之代价不够完全。所以在得救之后再去凭律法做成全,反而犯了轻视基督救恩之功效的罪。因此除非我们能完全靠行律法称义,不则就只能完全凭恩典称义了。
5·基督救赎的结果(3:14)
14 本节与13节有连带关系,由于基督成功了救赎大恩之结果,使因信称义的福可以临到外邦人,像临到犹太人一样。
“这……”说明那能使亚伯拉罕之福临到外邦人的,就是基督为我们受咒诅,把我们从律法下赎出来的功效。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就是叫亚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算为义,并借着信领受神所应许的各种福气,也因基督耶稣而临到外邦人。
“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本句应与上句对照。上句是说︰“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但本句论到我们这些外邦人所得的福时,却说︰“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可见上句“亚伯拉罕的福”与本句“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是相等或同类的。“亚伯拉罕的福”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应许在他的子孙中要降生一位弥赛亚(基督,参3:15-16)。亚伯拉罕因信所得的福,总括于将要降生的那一位基督身上。些我们外邦人“因信”所得着的,则是“所应许的圣灵”。“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也就是得基督降生在我们里面的凭据,得着一位活的神住在我们里面。有关圣灵的应许,是主耶稣在约7:38-39;14:16-17所赐给门徒的,在五旬节时已经应验(徒2:33),现今是一切信的人所领受的(参弗1:13-14;参结36:26-27)。
在亚伯拉罕时代,圣灵没有降临在地上,神所给亚伯拉罕称义的凭据,只是肉身上的割礼。但在“圣灵时代”的今日,“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就是我们得救的凭据了。况且一切信了基督的人,都已经在基督里受了非人手所行的割礼(西2:11),何必再求在肉身上受割礼呢?
所以本节是将我们所得的与亚伯拉罕所得的比并起来,说明彼此所得的福,实际上是同一回事。
“所应许的圣灵”原文没有“圣”字,只作“所应许的灵”。有有解经者因而认为本句所说的灵不是圣灵,乃是儿子的灵。这样“得着所应许的灵”就是得着儿子的灵(参4:6),成为神的儿女的意思。这种解释虽然也符合本节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四·以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为证(3:15-18)
在这一段中,保罗将应许与律法互相比较,以辩证早在律法之前,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已经是神用以施恩于人的原则。换言之,“恩典”实在比“律法”更早。在此分四点研究︰
1·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3:15)
2·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3:16)
3·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3:17)
4·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8)
1·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3:15)
15 本节保罗以一般人与人之间的立约为喻,说明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不能废掉或背约,何况信实之神,凭祂自己的应许所立的约岂能废掉?
这样,神与亚伯拉罕凭应许所立的约,既在律法的约之先,则神岂能因以后的律法而废弃与亚伯拉罕已经定的应许的约(参创17:1-27;12:1-3;22:15-19)?
马利亚受圣灵感动,为基督将从她降生而称颂神的时候,也曾引述这件事说︰“为要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施怜悯直到永远,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路1:55)。注意这里“记念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就是记念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的他的后裔的意思。而末句“正如从前对我们列祖所说的话”所指的仍然是同一回事,因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同样赐给以撒和雅各(创26:3-5;28:13-15)。后来到大卫作王时,神也应许要在他的后裔中,立一位坐在他的宝座上(诗132:11),而要坐他宝座的那一位后裔就是基督(徒1:30)。马利亚的称颂,说明了基督的降生,就是神记念祂向他们列祖所应许的话,而予以实现的证据。可见这应许的约,不但未废弃,而且正在继续去效法之中。
律法的约和应许的约,有基本上的不同点。律法的约既说︰“行这些事,就必因此活着”,可见它是以人的遵行为立约的基础。任何立定的约,是需要双方遵守的;任何一方不遵守,就破坏了那个“约”。律法的的约既以人的遵行为基础,就可能因人的不能遵行而废掉;但应许的约,乃是根据神自己的信实恩典为基础,而人方面只须“信”神的信实就可以。所以律法的约重心在于人方面的遵行(神方面是必然不会背约的);而应许的约的重心在于神方面的信实。神既是信实而乐意施恩的,则神所应许的话必不会废弃。这样,应许的约更不可能被律法的约所代替而被废弃了!
2·应许之约是以基督为中心的(3:16)
16 本节骤然看来似乎是讲及一件事,实际上仍然是继续上文的意思,从另一角度说明律法不能废掉应许。因为神向亚伯拉罕所应许的,是由耶稣基督为承继人。人的文约,在立约人死了之后若没有法的承继人,更要废弃。但神向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可以由他的子孙承继,而所指的子孙,“不是指着许多人”,乃是指耶稣基督而说的。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意思就是︰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不但是对亚伯拉罕说的,也是对他的子孙说的;不但“为”亚伯拉罕也“为”他的子孙;不但由当时的亚伯拉罕得着,也由他日后的子孙继续,而那一位子孙就是永活的基督。
基督,是神与亚伯拉罕所立“应许之约”的中心,是神所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代的最大福分。而基督本身又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是将这应许之约中的福分予以延续下去的那一位,并且使一切在基督里的人,也都因信得着亚伯拉罕的福(14节)。所以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12:1-3;17:1-27;22:15-19),虽然按物质方面(肉身方面)直接关系犹太人,但按灵性方面,就不只关系犹太人,乃?关系“万国”──“万国都必因你得福”(8节)。虽然这应许之约的一般内容,只是一些属地的好处,但这约的最主要内容却是一位将要降生的基督,是关乎属灵的好处的。这“好处”就是万国的人都可以因信基督而称义,成为亚伯拉罕的真子孙(罗2:28-29;4:11-12,16-18)。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这里使徒清楚地指明,旧约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中的“后裔”(参创13:15;17:7-8)就是基督一人。这一点对于我们解释旧约中神所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属灵意义,有十分重要的帮助。注意︰使徒在此不是把旧约经文十足地引述出来,乃是照他在灵感的领悟中用自己的话语讲述出来,显明使徒在这里所讲的,就是旧约中那些应许的正意。
总之,应许的约既以“基督”为主要内容,基督是永活的,这应许的约当然不能废弃。
3·律法不能使应许归于虚空(3:17)
17 律法是在应许之约以后四百三十年才成立的(参考创17:1-21;出24:1-8),应许的约既然立定在先,那么在后的律法之约(出24:1-8),怎能取代应许之约而使它弃弃?神决不会因为四百三十年以后与以色列人立了律法之约,而使祂先前的应许归于虚空。
总之,应许之约既早在律法之约前四百多年就立定,则应许之约绝不会根据律法之原则……根据人的行为,而是根据神的恩典了。其实旧约的应许时代,可说就是旧约中的“恩典时代”。
4·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8)
18 在此“产业”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因神确实曾将迦南地和希伯来民族赐给了亚伯拉罕。但同时也指着神所要赐下的一切属灵福分,这些属灵的福分也是一种“产业”。保罗在此提出承受这种“产业”的两项原则,就是︰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或若本乎行为,就不本乎恩典。但神是凭什么将“产业”给亚伯拉罕?是凭应许,也就是凭恩典,是以“本乎信”的原则将“产业”赐给亚伯拉罕。现今我们这些因信心而作了亚伯拉罕属灵子孙的人,领受那应许中的属灵“产业”──因信称义之福(参弗1:14)──当然也不是按行为或本乎律法,而是按恩典、本乎信心了!
加拉太既因信而称义,就是拣选了那“本乎应许”的原则。这样,岩能又去行割礼而再拣选本乎律法的原则呢?在这两种原则之中,只能拣选一种。并且应当拣选的,就是那本乎信心和恩典的原则,因为连亚伯拉罕也是凭这原则称义的。
既然如此,神何必在四百三十年之后,在应许之约以外,另立一个律法的约呢?律法之约岂不是多余的么?保罗在下文予以进一步解明。
问题讨论
亚伯拉罕因信称义跟信徒有什么关系?
解释3:8。
试以“亚伯拉罕的福”为题分析3:14,并加以解释。
说明3:16之子孙是谁?
五·以律法之功用为证(3:19-25)
1·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3:19上)
19上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就是为着将过犯显明出来而添上的意思。换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气的,没有一得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本节解明了神宣布律法的目的︰自始即不是叫人靠着得救,而是要使人知道自己有罪,并知道罪恶是必要受到刑罚的。例如︰以色列人犯拜外邦假神的罪,或因拜假神连带犯的各种罪,神若没有律法来禁止他们,他们就不知那些事是罪;但神宣布了种种律法之后,他们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了罪,并且是常常犯罪的。这种“知罪”的情形,乃是使人感觉需要救恩的重要准备工作。
律法只告诉人什么是罪,并且绝对公义地惩罚罪,使犯罪的人得着应得的报应。但它并不给人胜过罪的能力,也不将人从罪恶的缠累中救出来。因它的使命只是叫罪人知道自己是绝望的,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法(参罗马书3:20注释)。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就是指基督。基督是应许中的子孙,又是那蒙应许的子孙。上文已提及“基督”是神应许之约的主要内容,又是承继那应许之约的。旧约律法之种种礼仪与规条,既使人知罪,也从各方面预表那要来之基督。例如以色列人所献的各种祭礼、祭物,节期、会幕中之各种布置与圣器……都是预表基督的。所以“律法”既使人知罪,又使人等候那要来的救主;既使人认识自己败坏,又使人可以略窥救恩之模型。
2·律法之设立与中保(3:19下-20)
19下 这几句话的意思不甚明显,使人颇难明了。但我们应先留意,这里所说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稣。虽然提前2:5说︰“……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但这里所说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却是新约的中保(来8:6)。经手设立律法之约的是摩西。当时神藉天使将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布。经以色列人表示愿意遵行之后,摩西便将所预备牛羊的血洒在约书上(出24:1-8),于是成立律法之约。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竟即,既有中保,就表示有两造,就是立约之双方。“中保”则立于两造之间。所以说“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无所谓“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两方面的责任;所以律法之约,是需要神人两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实际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称义。
“神却是一位”,意即应许之约只须凭神那方面的信实就可以成功,只要凭神那方面的慈爱、恩典、信实……就可以将神所喜欢的福分给人,而在人方面只不过用信心接受而已!
注意︰新约的中保耶稣与这律法之中保大大不相同。耶稣基督为中保,是为我们这些新约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为我们的罪流了血,并且祂得以成为新约中保之根据,正是出于神的恩典和应许,以及祂为自己曾为我们流血的事实。所以祂是自己来替我们尽了“约”的义务,然后作我们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称义。但律法之约的中保摩西,并不能为律法之下的人流血,也不能代替他们守约,他只能经手却不能负责,因为连他自己也是以“本乎信”的原则才得蒙神的悦纳(来11:24-26),所以这应许之约的“中保”,虽然仍会有两造之间的证人的意义,但祂既为人这方面尽了“约”的义务,实际上变成专门保证神必照祂的应许赐福与人,使一切在祂里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了!
3·律法与应许是互显其功用的(3:21-22)
21 由于以上的辩证,很容易使人以为律法和应许是互相“反对”的;所以保罗在这里特别将这一点加以解释,说明律法和应许并非互相“反对”,乃是互相呼应,各显其功用。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藉摩西传一个人们能守得全备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话,“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人们就诚然可凭守律法称义了);但神所藉摩西传的律法,并非人们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虽然旧约的律法已经是神按人所能遵守的程度,在符合神对于“罪”的起码标准的情形下所宣布的(注意︰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引述旧约律法的话时,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参21-22,33-37,38-42,43-45)。可见旧约律法,不过是神按人所能守的程度所给人的标准,不算是最高标准。否则主耶稣就不在“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之外,再加上更严格的要求),虽然神只不过要求人对她的律法按着最肤浅的意义来遵守,人们依然不能遵守。这样,神岂能削足就履,放弃祂对于罪恶的要求,不顾祂自己的圣洁,而传一个可以容许罪恶的律法,使人能以遵守而得生?断乎不能!神既未传这样的一个律法,人也就不能凭守律法称义。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个意思是︰神若曾传一个目的为叫人凭律法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神并未以行律法为叫人“得生”为目的,因为律法不过是要叫人知罪的。
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后,逼使人去寻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在此“圣经”指旧约,因保罗写书信时,新约圣经尚未完成,而律法是旧约圣经的主要内容,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得着所应许的福。这就是神宣布律法的目的。
总之,律法不但不是与应许“反对”,反之,倒是预备人的心,使人去接受应许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须与应许互相配合,才显出它的功用。
4·律法是训蒙的师傅(3:23-25)
23 “因信得救的理”旁边有小点,原文没有这句话,但上文实际上含有这个意思。
“还未来以先”,就是上文所讲因信称义得救的真理还未显明,十字架代赎的大工还未定成,恩典时代还未来到之先的意思。
“我们”是保罗站在代表犹太人的立场说的话。
“那将来的真道”就是因信得救的真道,“真道”原文是信心pistin。
全节的意思是︰在恩典时代未到、凭信心称义的真理未显明之先,我们这些犹太人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等到基督成功了救赎工作之后,我们便凭信心称义了。所以律法的功用只是暂时看管我们(这是按整个犹太民来说,不是按个人来说),目的是要把我们引到基督跟前,使我们在因信得救的真理已经显明、救恩已经完成之后,就可以凭信基督称义,不再在律法之下了。
24 “训蒙的师傅”原文paidagogos?“保父”的意思。古代富有的罗马人,常选择奴仆中忠信可靠而有学问的人,将自己未成丁的儿子交他照顾。举凡有关儿子的学问、道德、生活、起居的事,都由“保父”负责。等于现今的家庭教师兼褓母之职。这字新约只用过三次,除本处译作训蒙的师傅外,在下一节及林前4:15,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师傅”。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在此保罗已经清楚地将律法的功用指出。律法本身虽不能使我们称义,但律法却引导我们了基督跟前,使我们因信称义。律法不是神的救法──不是应许之约的内容。但律法却是神引领人接受祂救法的一种工具。它并非被废弃,也不是与应许“反对”,它不过像一条桥梁(并不是目的地),引人过到应许的恩典中。
25 意即因信称义的真理现在既已宣明,那应许中的基督既已来到,救恩已经完成,我们这些信了基督的人,就不在“师傅”(指律法)的手下了。律法的目的不过是要带我们到基督跟前,既到了基督跟前,却仍去守律法、受割礼,岂不是开倒车向后退么?
总之,本段的目的,是指出神起初的心意就是要将恩典给人,律法不过是因为神看见有这种需要而加插在恩典之前,以使人知罪的罢了!
5·结论──信徒现今之地位(3:26-29)
上文既指出律法的功用是引我们认识基督,这样,我们这些已经认识了基督的人得着怎样的福分呢?
A·因信作了神的儿子(3:26)
26 本节与约1:11“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是同一个意思。认识基督后的第一种福,就是作了神的儿女。既是“儿女”就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仆那样,战兢拘束。我们是与神十分亲近的,是祂所爱的,可以享受儿子之福乐,并可存坦然无惧的心来事奉神。
B·因信归入基督(3:27)
27 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凭据,是一种在人前所作的见证,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经与罪恶断绝了关系,与基督同死同活。
保罗说,那些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披戴”是表明基督在我们外面,我们在基督里面,这披戴有两方面的意思︰
在神方面
我们得以在神面前称义,是因基督披戴在我们外面。换言之,神是看基督的义而算我们这些在祂里面的人为义(参西3:3)。
在我们方面
我们应当将基督荣美的形象,从我们身上表彰出去,使人看见我们的时候,不是看见我们骄傲的自己,乃是看见基督。我们理当在生活、工作和一切事上,让基督出头作主。又在我们的信德上披戴祂的温柔、谦卑、爱心……;正如初期教会,那些人看见彼得约翰时,就认明他们是跟过耶稣的(徒4:13)。如此披戴基督的生活原则,当然远胜过那些在旧约律法下的人,将律法的条文披戴在衣服上,让人看见他们外表虔诚,而内心里依然充满败坏。
C·因信都成为一(3:28)
28 因信称义的人,不但在生命上成为神的儿子,在生活上披戴基督,在属灵的关系上也都在基督里成为一,不再分别任何种族、国籍、阶级与性别了。因为我们都站在同样的地位上领受了同样的生命。
这种在基督里的地位,胜过按律法作犹太人的地位。律法与律法的割礼,不能使犹太与外邦合而为一,反倒使他们分开,彼此间存着一种阻隔和排斥的心理。但因信称义的人,靠着基督所流的血,已除掉这两下之间“隔断的墙”,又将两下(犹太与外邦)“借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见弗2:13-16)。
今日教会中一切分门别类的思想,都是根源于重视基督以外的关系,如同乡、同学、同会、同事等,过于“基督里”这个关系。这是造成各种争竞和派别的真正原因。
D·因信承受产业(3:29)
29 这句话可作为本章全章的结论。说明因信称义的人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虽然加拉太人按肉身来说不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但按灵性说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罗2:28-29),加拉太人虽然按“外面”不是犹太人,但按着面他们倒是真犹太人──神的选民;因为他们的信心,和亚伯拉罕的信心一样。所以他们也必照神所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按着属灵的意义,承受属灵的产业──承受一切天上属灵的福(弗1:3;来9:15)。
问题讨论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是什么意思?
3:19-20之中保是谁?“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什么意思?
律法与应许是互相反对还是互相配合?
什么是训蒙的师傅?“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什么意思?
“披戴基督”有那两方面的意思?
分析本章的结论(3:26-29)有那几点要训?
──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