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二章
保罗已经说明,外邦世界的人是失丧的,且需要福音。他转而针对第二类人,他们的正确身分难以确定。我们相信,保罗这里的谈话对象,是自以为义的道德主义者,不管是犹太人或是外邦人。第一节显示,他们是自以为义的道德主义者,因为他们论断其它人的行为(却跟其它人一样犯罪)。第9、10、12、14和15节显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保罗说话的对象。因此,面前的问题是: 那些自以为义的道德主义者,不管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他们都失丧吗?从下文可知分晓。答案是:“是的,他们也失丧!”
二1 这第二类人鄙视不信的人,认为自己比其它人有文化,有教养,较高尚。这类人论断异教世界的人,指他们的行为下流污秽。然而,这类人其实也是同样有罪,只是手法高明一点而已。堕落的人,其自省的能力低于审度别人过失的能力。他们往往认为,别人的生活是可憎厌的,但他们其实也过着同样光景的生活,却以自己的体面遮盖而已。他既懂得论断别人的罪,就证明他懂得分辨是非。如果他晓得别人玷污自己的妻子是错的,就应该晓得自己淫人妻子也是错的。因此,如果他判断别人的罪,自己却犯同样的罪,就毫无借口逃罪了。
有教养的人所犯的罪,与世俗人的罪,大致上没有分别。虽然道德主义者可以辩称,圣经列出的各种罪,他没有通通犯上;不过,他不可忘记下列的事实:
1·他有能力犯上这一切的罪。
2·在一条诫命上跌倒的,就是犯了众条(雅二10)。
3·他在行为上或许从未犯某罪,但却会在思想上犯了。这是圣经所禁止的。例如耶稣指出,凡看见妇女而动淫念的,就等于犯奸淫了(太五28)。
二2 自鸣得意的道德主义者要来认识神……审判的教训。保罗在2至16节陈述这教训。首先,他指出神必照真理审判。神并不是根据片面、不确或间接的证据施行审判。衪根据整体的真理施行审判,舍此无他。
二3 第二,凡判断别人犯罪、但自己又犯同样罪的人,断不能逃避神的审判。他们懂得论断别人,这不能使他们从罪中得开脱。事实上,这样反而加重他们的罪责。
除非我们悔改并得蒙赦免,否则就断不能逃避神的审判。
二4 跟着,我们得悉神的审判有时是延迟了。这延迟其实表明衪的恩慈、宽容、忍耐。衪的恩慈,是衪对罪人的态度,不是对他们的罪的态度。衪的宽容,表示衪暂时忍耐,没有因人的罪恶和悖逆而施以惩罚。衪的忍耐,表明衪虽然不断受人的顶撞,却有奇妙的自我抑制。
神透过对人的供应、保护和看顾,来表明衪的恩慈,目的是要引领人悔改。衪“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三9)。
悔改的意思,是对自己的罪完全改观,并且离弃罪走相反方向的人生路。“这是心志上的改变,在态度观念上也有改变,并带来行动上的改变。”4这是指人在面对自己与自己的罪时,站在神的那边。不但是头脑上认同自己有罪;而且牵涉良知方面,诚如约翰纽顿所说:“我的良知感受到罪责,并承认我是有罪的。”
二5 神审判的第四方面,指到神审判的轻重,这是根据罪恶的累积情况。保罗描写那些硬着心不肯悔改的罪人,是为自己积蓄审判,就好像在积蓄金银财产。然而,当神最终在白色大宝座前施行审判,彰显震怒之日,这将会是怎样的财产呢(启二○11~15)!在那日,衪的审判会显为绝对的公义,没有任何的偏见或不公义。
二6 下面五节经文,保罗提醒我们神的审判是照各人的行为来施行报应。人可以夸口自己有崇高的品德。他可以依赖自己的种族或国籍。他可以辩称自己的祖宗多有虔诚之辈。但无论如何,他要照自己的行为受审判,其它都不足为据。人的行为是决定性因素。
如果将第6至11节抽离上文下理,很容易会以为是教导人靠行为得救的道理。经文似是说,行善的人会因善行赚得永生。
不过,经文的意思并非如此,这与圣经的一贯教训相连,就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为得救。薛弗尔指出,新约圣经约有一百五十段经文,以信心或相信为得救恩的唯一凭据。5只要能正确地解释,圣经其实并无一处与这明显的教训相连的。
那么,我们应怎样解释这段经文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人要在重生之后,才有好行为。当有人问耶稣:“我们当行甚么,才算作神的工呢?”衪回答说:“信神所差来的,这就是作神的工。”(约六28,29)因此,人所要作的头一样善行,就是相信主耶稣基督。而且必须谨记,连信心也不是甚么功德,叫人能赚取救恩。因此,如果未得救的人要按照行为受审判,他们就没有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可以拿来为自己辩护了。他们自以为义的行为,其实都像污秽的衣服一般(赛六四6)。他们被定罪,因为他们不信耶稣是主(约三18)。此外,他们所作所为将决定他们要受何等程度的惩罚(路一二47,48)。
如果信徒要照他们的行为受审判,结果将会如何呢?当然,他们拿不出任何好行为,足以赚取或证明自己是配受救恩的。他们在得救前的所作所为,尽都是恶的。不过,基督的血已将他们的过去一笔勾销。如今,神找不到任何针对他们的指控,足以用来判处他们到地狱去。他们得救后,便开始行善;在世人眼中,这些未必一定就是好行为,但在神眼中,这些确是好行为。他们有好行为,是因为救恩的缘故,而不是因为功德修养。在基督的审判台前,他们的行为会被显露出来,一切忠心的服事都将得到奖赏。
然而,我们必须谨记,经文的主角不是信徒,而是不虔不信的人。
二7 保罗在解释神将要按人的行为施审判时指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神就以永生报应他们。上文曾解释过,意思不是这些人因为恒心行善而得救。否则,这就是另一个福音。按天性而言,没有人愿意过这种生活;也没有人不靠着神的大能而能够过这种生活。真正符合这里所描绘的人,是那些已经因信藉着神的恩典而得救的。他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这表示他是已经重生的人;而他生命的调子显示他是已经归信主的人。
他寻求属天的荣耀、那只从神而来的尊贵(约五44)、复活的身体独有的不能朽坏之福(林前一五53,54),并属天的产业,就是那不能朽坏、不能玷污、不能衰残的(彼前一4)。
凡有信主经历见证的人,神都将永生赐给他们。新约圣经从几方面描绘永生。我们信主的一刻,就实时得着永生(约五24)。将来当我们得着荣耀的身体时,永生便属于我们了(本节并罗六22所述)。虽然这是凭信心而得的恩赐,但有时也被形容为给忠心的人的奖赏(可一○30)。所有信徒都得享永生,但部分信徒会比其它人享受的更大。永生不单是永无止境的存在,而是一种生命素质,就是救主在约翰福音十章10节应许的,那更丰盛的生命。其实这就是基督本身的生命(西一27)。
二8 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神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他们不顺从真理,从来没有响应福音的呼召。相反,他们选择顺从不义,主宰自己的生命。他们的生命充满争执、吵闹、不顺从,清楚证明他们从未得救。
二9 这里,使徒保罗重申神对这两类人和行为的判决,不过次序倒转过来而已。
判决就是神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要再一次强调,恶行的背后是一颗不信的恶心。行为是外在的表现,反映人内心对主的态度。
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这句显示,神将按照所得的特权或亮光审判各人。犹太人先得神的特权,成为衪在地上的选民;因此,他们要先负上责任。第12至16节将进一步阐释神在这方面的审判。
二10 至于一切行善的人,不管是犹太人或外邦人,他们所得的是荣耀、尊贵、平安。不可忘记,从神的角度看,除非人先相信及信任主耶稣基督,否则没有人能够行善。
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这句,并没有偏袒的意味,因为下一节指出神的审判是毫无偏私的。所以这句话说明了福音传播的历史次序,与一章16节的情况一样。福音先传给犹太人,第一批信徒也是犹太人。
二11 另一个关于神的审判的真理,就是神不偏待人。在人的法庭里,长相好看,有财有势的,往往受到偏袒;但神却绝对没有偏私。神从来不受种族肤色、地点环境、或长相容貌影响。
二12 上文已提到,第12至16节阐释一点,就是神将按照人所得的亮光施行审判。这里牵涉两类人,那些没有律法的人(外邦人)和那些在律法下的人(犹太人),神教会里的人除外,包括其它所有的人(参林前一○32,这节把人分成三类)。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这里不是说“必不按律法受审判”,而是不按律法灭亡。他们将要按神给他们的启示受审,如果他们没有按所得的启示生活,就必灭亡。
那些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如果他们不顺从律法,他们也必灭亡。律法要求人完全的顺从。
二13 单单拥有律法并不足够。律法要求完全和不断的顺从。没有人因为知道律法的内容就被称为义。人可以想象在律法之下称义的唯一途径,就是毫无遗漏地遵守一切的律法。可是,世人既然全都是罪人,所以人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本节只是说明一个理想的情况,而不是展示一个人类可以达到的境地。
新约圣经郑重地教导说,人根本不可能透过谨守律法而得称为义(参徒一三39;罗三20;加二16,21;三11)。神从来无意要任何人藉着律法得救。就算有人可以从今天开始完全遵守律法,他仍不能得称为义,因为神对他的过去亦有要求。因此,当本节说行律法的称义时,我们要这样去理解,律法的要求就是顺从,如果任何人能够由出生的一天起就完全顺从,他就可以得称为义。然而,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根本没有人做得到。
二14 本节和15节是一插段,回应第12节上半部。那节指出,外邦人在没有律法下而犯罪,必不按律法灭亡。保罗在这里解释,虽然外邦人没有获赐神的律法,但他们对是非有一种天赋的认识。他们凭本能就知道,说谎、偷窃、奸淫、凶杀都是不对的。他们不能凭直觉获知的诫命只有一条,就是守安息日。这条诫命在仪文上的意义多于道德上。
所以以上的解释,可以归纳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们凭着自己的道德本能,制订一套是与非的行为守则。
二15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刻在他们心里的,并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原本要在以色列人生命上发挥的律法的功用,若干程度上在外邦人的生命里起了作用。例如他们既知道孝敬父母是应当的,就证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也知道一些行为基本上已是不对的。他们是非之心就像个监察者一般,证明这种本能的知识是正确的。而且,他们的思想不断在判定他们的行为或对或错,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加以阻止或准许。
二16 本节是随着12节的思想发展出来的。经文告诉我们,没有律法的和在律法下的,会在甚么时候受审判。这样,经文就道出神审判的最后一个真理──就是人不但要为公开所犯的罪交帐,连人隐秘的事也一样。现今隐藏的罪,在白色大宝座的审判时,却是公开的丑事。在这严肃时刻执行审判的,是耶稣基督,因为天父已将审判的事完全交托给衪(约五22)。保罗加上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一句,要指出“我的福音也是这样教人的”。我的福音是指保罗所传扬的福音,与其它使徒所传扬的福音相同。
二17 使徒保罗还要处理第三类人,因此他要回答一条问题: 那些获颁赐律法的犹太人也要失丧吗?答案当然是:“是的,他们也要失丧!”
无疑很多犹太人会以为自己可以免受神的审判。他们以为神永不会将任何一个犹太人丢到地狱去。另一方面,外邦人却难免地狱的火。保罗要在这里打破这种自恃的态度,他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外邦人可能比犹太人更接近神。
首先,保罗对犹太人以为得天独厚、可使他更接近神的东西检视一番。他称为犹太人,因此是地上属神选民的一分子。他倚靠律法,但事实上律法的作用不是给人倚靠,而是要唤醒人的良知,使人体会自己的确恶贯满盈。他指着神夸口,神是独一的真神,曾与以色列国缔订独有的约。
二18 他晓得神的旨意,因为圣经已将神旨意的大要勾划出来。他能分别是非,因为律法教他如何去评估各种道德价值。
二19 他认为自己是替道德上和属灵上的瞎子领路的,也是那些活在无知黑暗中人的光;他为此感到自豪。
二20 他认为自己够资格去纠正蠢笨人或没受教育的人,并可以教导小孩子,因为律法使他掌握到知识和真理的大纲。
二21 然而所夸口的一切从没有叫犹太人的生命改变过来。这只是因种族、宗教、知识而产生的自豪感,并没有在道德上生发相应的更新变化。他教导别人,自己却从来没有真心接受过这些教训。他教导他人不可偷窃,自己却没有依教训而行。
二22 当他说不可奸淫时,他的意思是“以我的说话,而不是我的行为作模范”。他不喜欢也厌恶偶像,却毫无顾忌地偷窃庙中之物,也许还抢掠过异教徒的庙宇呢。
二23 他以拥有律法为荣,却犯了神圣的规条,玷辱了赐律法的神。
二24 他们这种唱高调、中听不中看的表现,导致外邦人亵渎神的名。一般人会根据声称跟随主的人的表现,来对主下判断。这是以赛亚时代的情况(赛五二5),今天的情况也没有两样。我们每一个人要问:
如果别人只能够透过我,(请在这里加上你的名字),来认识耶稣基督,他们所看见的会是甚么呢?
二25 除了律法,叫犹太人沾沾自喜的,还有割礼。这是一项小手术,将犹太男子的包皮割去。神用这礼仪作为衪与亚伯拉罕立约的记号(创一七9~14)。这礼仪预表一群子民从世界分别出来归与神。犹太人为这种礼仪自豪,经过一段长时间后,他们竟以轻蔑的语气称呼外邦人为未受割礼的。
在这里保罗将割礼与摩西的律法牵在一起,并指出只有当受割礼的人顺从律法去生活时,割礼才算是预表。神并不只重视仪式;外在的仪文除非有内在的圣洁配合,否则就不能令衪满意。因此,如果一个受了割礼的犹太人触犯律法,他就跟没有受割礼的人一样。当保罗在这段经文提到守律法或行律法的人时,我们不可从纯粹字面的意义来理解。
二26 故此,如果一个外邦人能谨守律法,那么纵使他不在律法之下,他的未受割礼比已受割礼却犯罪的犹太人更蒙接纳。在这情况下,外邦人的心已受了割礼。这个才算为是。
二27 外邦人美善的行为,正好定犹太人的罪。犹太人有仪文和割礼,却没有遵守律法,或活出受了割礼的生命,就是分别为圣的生命。
二28 在神的眼中,一个真正的犹太人,并不只是在身体里流着亚伯拉罕的血,或在身体上留有割礼的记号。一个拥有二者的人,也可以在道德上腐败不堪。主并不受外在的种族或宗教因素所左右;衪察看人内心是否真诚和纯净。
二29 一个真正的犹太人,不但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且活出敬虔的生活。这段经文并不是指所有信徒都是犹太人,也不是以教会作为属神的以色列民。保罗讨论的中心人物,是那些有犹太血统的人,并强调单凭血统和割礼的仪文是不足够的。内心必须有真正的素质。
真正的割礼是心里的──不单在身体上施割礼手术,更要在属灵的实体上割除旧有的、未蒙重生的本质。
那些有外在记号并内在美德的人,就得着神的称赞,纵使得不到从人而来的称赞。本章的末节在词句运用上用上一点工夫,译文多不能表达清楚。原文犹太人一词源自犹大,意思是称赞。一个真正的犹太人,他的品格足以得到从神来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