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第十九章
犹太人的婚姻与离婚(十九1-9)
耶稣在此地处堙了一个在祂的时代,以及我们现今的人们议论纷纷极关重要的问题。离婚的问题在犹太人中间的意见很不一致,法利赛人的问题是故意要把耶稣陷在争论之中。
没有一个民族在婚姻的观点上,比犹太人更为崇高。婚姻是一种神圣的责任,除了为专心研究律法以外,凡超过二十岁不结婚的人就是破坏了一条积极的‘要生养众多’(创一28)的诫命。凡是没有孩子的人,‘戳害了他自己的后代’,并‘减少 神在地上的形像’。‘当丈夫与妻子值得尊重时, 神的荣耀与他们同在。’
婚姻绝不可以忽视,约瑟夫略述犹太人的婚姻是以摩西的教训为基础(犹太古史四卷八章廿三节)。男子必须与一位血统良好的处女成亲;他决不能侵占别人的妻室,他也决不能娶奴隶或妓女为妻。如果男子在结婚时控告他的妻子并非处女,他必须持有控诉的证据。女方的父兄必须为其辩护。倘若证实女子无瑕,男子必须与她结婚,而且除非有重大的罪以外,决不能把她休了。倘若证实男方的控诉由于轻忽草率与恶意中伤,就必须鞭打四十下减一下,并要赔偿女方的父亲五十舍克勒的银子。可是倘若证实了女方有罪,她若是平民,按律法要被石头打死;若为祭司的女儿,就要活活被烧死。
若有人勾引待嫁的女子,若经女子的同意,男女双方都必须处死。倘若在荒僻之处无人救助的情形之下,男方强迫女方犯罪,男子就要单独处死。若有男子勾引尚无婚约的女子,就必须娶其为妻;倘女子的父亲不愿把女儿嫁给他,他就要赔偿五十舍克勒的银子给女子的父亲。
犹太人的婚姻法在纯洁方面目标极崇高。离婚是受人嫌恨的。 神曾说:‘休妻的事……都是我所恨恶的。’(玛二16)据说人若与年幼时的妻室离婚,那么甚至祭坛本身也会痛哭流泪。
可是理想与事实并没有携手共进。按照当时的情形,就有两种危险与破坏性的因素。
第一,在犹太人的律法看来,女人只是一件东西,她是属于她父亲或她丈夫的财产。因此从律法方面来说:她根本就没有合法的权益。多数犹太人的婚姻是由父母或职业性的媒人所安排。女子在童年就可以订婚,而时常与从未见过面的男子订婚。惟一的防备是她在十二岁的时候,可以拒绝父亲为她选择的丈夫。但是在离婚方面,公众律法倾向丈夫主动。律法规定:‘与女子离婚,无论她同意不同意都可能;但与男子离婚,必须要他自己同意才行。’女子决不能主动进行离婚的手续;她不能主动离婚,祇能被迫离婚。
不过尚有一些保障。若有男子与他的妻子离婚,除了那些道德上重大的罪戕以外,必须归还其嫁妆,这一点对于随便的离婚可以算是一重障碍。在某些情形之下,法院可以强迫男子与其妻离婚,例如:拒绝性生活,或不人道,或证实也许不能维持其生活等。假如丈夫患了一种可厌的疾病,例如:大痲疯;或他是搜集狗粪的硝皮匠,或者要使她离开圣地等,妻子就可以强迫丈夫离婚。但大致说来,在律法上女子并无合法的权利,离婚权完全在于丈夫。
第二,离婚手续太轻易。离婚的手续是以摩西的律法为依据,这也是询问耶稣的人所引证的话;‘人若娶妻以后,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申廿四1)。离婚书祇是简单的一句话,说明丈夫休了他的妻子。约瑟夫写道:‘凡要与妻子离婚的,不论是甚么原因(而男人有许多这样的原因),他就可以写明,证实他再也不以她为妻室;藉此她可以自由地再嫁给另一位丈夫。’惟一的保障就是必须归还女子的嫁妆,除非她是一个声名狼藉的罪人。
犹太人离婚的立场(十九1-9)(续)
犹太人在离婚方面最大的难处,显然是由于摩西的条例。这条例规定男子可以与其妻离婚:‘他的眼目若不喜悦她,因他发现她有某些不洁净。’问题显然就是:‘某些不洁净’该作如何解释。
犹太的拉比们在这个问题上有极大的分歧。这就是询问耶稣的人想要把祂牵连在内的问题。煞买学派明确地表示:‘某些不洁净’就祇是私通与奸淫之意,此外并没有其它的理由可以休妻。一个妇人尽管作恶如耶洗别,祇要她没有犯奸淫就不能休她。另一方面希列学派却尽量放宽对于‘某些不洁净’的解释。他们说这就表示倘若妻子使他的晚餐扫兴,如果她没有束发就走出去,或者跟街上的男人说话,或者在丈夫面前对公婆说话不够恭敬,或者高声争论使邻屋可闻其声,都可以成为丈夫与妻子离婚的原因。拉比亚及巴(Akiba)甚至再度放宽‘如果他的眼目不喜悦她’这句话,表示男子若寻到另一位较为喜爱的女子,比他的妻子更为美貌,就可以与他的妻子离婚。
遣憾的是希列学派的教训较为流行,婚姻的关系竟如此轻易解除,因此离婚就成为极其普遍的悲剧。
我们还必须加上一些其它的因素,才能把这种情景描述得更为完全,在拉比的律法之下,有两个强制离婚的理由。凡是犯了奸淫的就要强迫离婚:‘丈夫必须休掉犯奸淫的妻子。’这种离婚并没有可选择或避免的余地,其次是不生育者要强制离婚;结婚的目的就是生养儿女,如果夫妇结婚十年仍旧无子女,就要强迫离婚。在这种情形之下,妇人可以再婚,但在第二次的婚姻中,仍受同一规例的束缚。
另外还要加上两个有趣的犹太人离婚有关的条例:第一,离弃决不当引起离婚。若有人离家出走,必须证实死亡。惟一的解脱方法是,在任何别的情形下,按犹太的律法必须有两位见证人,但在这种情形下若有一位见证人,证明夫妇中那消失不再回来的一方已死了,那就行了。
其次,神经病不能作为离婚的原因,这倒是相当希奇。如果妻子癫狂了,丈夫不能与其离婚,因为她若离了婚,在她无助的中就没有保护者。这个规例之中带有一种沉痛的怜悯。如果丈夫得了精神病,更不可能离婚,因为在这情况下,他没有写休书的能力;没有他亲自写休书,就不能离婚。
耶稣被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在它的背后有一种困扰和麻烦。祂的回答使得争论的双方都大吃一惊,因祂提出了彻底改变整个情形的建议。
耶稣的回答(十九1-9)(续)
法利赛人其实是问祂到底喜欢煞买派严格的观点,还是希列学派松懈的观点,藉此要把祂卷入争论之中。
耶稣的回答把这件事带到最初,回到创造的理想安排。祂说在起初的时候, 神创造了亚当和夏娃、男人和女人。显然按照创造故事当时的环境,亚当和夏娃是为了他们彼此的需要而造,并没有为任何其它的人,他们的联合自然是完整的和不可分的。那么,耶稣说这两个人乃是一切后来之人的榜样和预表。正如马尼尔(A. H. McNeile)说:‘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就是亚当与夏娃的再生,因此他们的联合是一种不能分离的联合。’
这个论点相当清楚,按照亚当、夏娃的情形,离婚不仅不合适,不仅是错误,也是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因为他们不可能再跟任何其它的人结婚。因此耶稣定下了所有的离婚均属错误的原则。我们首先要注意,这并不是一条律法,而是一个原则,两者之间有极大的差异。
法利赛人马上就在这里看到一个可以攻击的点。摩西(申廿四1)曾说:若有人因他的眼目不喜悦他的妻子,也因着一些不洁净的事,就可以给她一张休书,这场婚姻就算散伙了。这正是法利赛人所要抓住的机会,他们现在可以对耶稣说:‘你是说摩西不对吗?你是不是想要废止摩西所立的神圣的律法?你是不是自以为比制订律法的摩西还要崇高?’
耶稣的回答乃是,摩西所说的实在并不是一条律法,祇不过是一种让步而己。摩西并不是吩咐人离婚,他祇是容许了这件事情,使纷扰杂乱的局面能够归于顺序而已。摩西的律例祇是对于人类堕落的本性的一个让步,我们在创世记二章廿三至廿四节看到 神的理想,就是两个结婚的人应当成为不能分的一体,他们是一个身体。耶稣的回答是‘摩西的确允许离婚,但这是由于理想丧失了而作的让步,婚姻的理想是建立在亚当与夏娃不可分离、完全联合的基础上,这就是 神对于婚姻的本意。’
现在我们再来面对新约中最尖锐又最实际的困难。耶稣意思是甚么呢?也可预先问一个问题──耶稣说的究竟是甚么?困难──是无可避免的──马可与马太对于耶稣的话有不同的记载。
马太写的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马可写的是:‘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11-12)
可是路加对于这番话却另有一种说法:‘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路十六18)
在此地稍微有一点困难,马可暗示妇人可以与其丈夫离婚,而我们已看到,在犹太人的律法之下,这是不可能的一佪事。其解释乃是耶稣很明白在外邦人的律法之下,一个妇人可以与她的丈夫离婚,而在这里他是超越犹太人的世界。但最大的难处就是马可与路加使离婚的禁令绝对化,在他们看来这件事情绝无例外,可是马太却有一个补救的话:犯淫乱的可以容许离婚,在这里决不能避免如此决定。惟一可能的出路乃是说,事实上,正加我们早已看见,在犹太的律法之下,为淫乱的缘故离婚是一件强制的事,因此马可与路加认为他们没有提及的必要;但是为不生育而离婚,正如我们已经看到,也是同样的情形。
最终我们必需在马太的说法与马可、路加的说法之中任择其一。我们认为马可、路加的记载较为正确,是毋庸置疑的。有两个理由:惟有禁止分离,才能满足亚当夏娃完全联合的理想预表。在门徒感到惊异的话中暗示了这绝对的禁令,因为他们是说(10节),如果婚姻的束缚竟如此之大,最好根本就不要结婚。我们对耶稣在此所定规的原则毫不怀疑──再次要记得这原则并不是律法──婚姻的理想是一种不能破坏的联合。这里还有很多话要说──但理想( 神所定规的)已经摆在那里,而马太这句补救的话是后来解释的人,为使他写的能在当时教会中实行而插进去的。
崇高的理想(十九1-9)(续)
让我们继续来看看耶稣对于那乐意接受祂吩咐的人,所定规的崇高的婚姻理想。我们在这里看到的犹太人的理想奠定了基督徒理想的基础。犹太人说结婚就是kiddushin,意即成圣或奉献。通常用以形容某种奉献与 神,作为 神专有的、特别的产业。凡完全奉献给 神的物,就是kiddushin。这就表示在婚姻中,丈夫是为妻子而奉献,妻子也向丈夫奉献。一方变成另一方的专有产业,正如一件祭物成为 神专有的产业一般。这正是耶稣论及人为了婚姻,必须离开他的父亲和母亲与妻子联合的含意。这也是祂论到丈夫与妻子成为完整的一个,亦可称为一体的意思。这是 神对婚姻的理想,正如创世记的老故事中所表明的(创二24);这也是耶稣重申的理想。那么,这理想很明显地导致一些结果。
(一)这种完全的联合表明婚姻并不是人生中的一次行动,不论这行动是何等地重要,而是包括人生中一切的行动。这就是说,虽然性是婚姻中极重要的部分,却不是整个的婚姻。若有婚姻单纯为了满足一种迫切的生理欲望,就注定是失败的命运。婚姻不是提供两个人在一起做一件事,而是在一起做所有的事。
(二)另一种方式去说明婚姻是视它为两个人格的完全联合。两个人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方式生活在一起。一个人可以作一个专制的伴侣,除了他的愿望,他的企求和他的生活目标之外,甚么事情都不管。而另一个却是纯碎的附属品,其存在祇是为了供应另一位的愿望和需要而已。再者,两个人可能存在一种军事中立,有不断的紧张,不断的作对,不断的冲突存在双方的意愿中,生活可能成为长期的争论,他们彼此间的关系至多不过建立在一种不轻易的妥协上面,还有,两个人可以把他们的关系建立在或多或少无可奈何彼此接纳上;他们虽然同住在一起,但是事实上各行其是,过着分道扬镳的生活。他们共有一座房子,但若要说他们共有一个家庭未免言过其实。
显然以上这些关系没有一种是理想的。理想的婚姻一定是两个人在他们彼此的人格中求完全。柏拉图有一种奇异的想法,据他说最初的人类体型是现今的双倍,由于体型与力量的巨大,使他们傲慢自大,众神就把他们切成一半。当两个一半再一次彼此寻见,并结婚,就互相成为完美。
婚姻不应当是狭窄的生活,应当是美满的。双方一定会把新的完全,新的满足,新的满意带进生活之中。这是两个人格的联合,使双方都得到完满。这并不是说彼此间没有适应或牺牲的心须,而是至终的关系应是更美满,更喜乐,满足,胜于任何单身的生活。
(三)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说得更实际一些──婚姻应该分享一切生活环境。在求婚相悦期间有某种危险,两个人大概不可避免地祇看到对方最好的地方。这就是所谓富有魅力的日子。他们见面穿着最好的衣服,通常他们全心在一起作乐,金钱也不成为问题。一旦结婚,两个人不再见到对方的最好;当他们疲乏困倦,当孩子们经常把家里搅得天翻地覆,当经济困窘,食物,衣服、账单成了问题,当月光与玫瑰变成了厨房的污水糟和夜间抱着啼哭的婴孩走来走去时,除非这两个人准备好面对生活的旅程,如同一同享受人生的欢娱一般,否则婚姻就非失败不可。
(四)综上观之,有一件事虽然不一定是普遍真理,至少有相当的真实性,即结婚之前有相当长的认识期,使他们两个人真正知道各人的背景,最有可能会成功。他们彼此越认识,越有机会在各种环境互相见面,他们的婚姻就越会成功。婚姻就是一直地生活在一起。那些根深蒂固的恶习,不知不觉的守旧,两方被带大的方式不同,都很可能引起冲突。在人们决定把生活联结在一起永不分离以前,彼此间的认识越完全越好。这并不是否认一见钟情或爱情能够克服一切困难之说,而是说他们彼此间的认识越成熟,使他们的婚姻在达到应有的标准上,更有成功的希望。
(五)这一切导致我们获得最后的结论,一切婚姻的基础就是共同(togetherness),而共同的基础就是体贴。如果婚姻要成功,夫妻双方必须时常想到对方,胜于想到自己。自私是一切关系的凶手,对于藉婚姻而紧紧地相连在一起的关系更为真实。
摩罕(Somerset Maugham)论及他的母亲是一位美貌可人,受众爱载的妇人;而他的父亲却一点也不英俊,不擅于交际,也不够体面。一次有一个人对他母亲说:‘每一个人都爱你,你可以得到你所喜欢的任何人,为甚么你要忠实于跟你结婚的那个小丑男人呢?’她的回答十分简单:‘他从来也不伤害我的感情。’再也没有更好的赞辞了。
婚姻真实的基础并不是煞费苦心,错综复杂或深奥难测──祇要多体谅到对方的快乐,少顾念到自己的爱好,以服事为荣,能够了解,也能随时饶恕。这就是说,它好像基督的爱,深知忘记了自己,才能寻见自己;失去自己,才会使自己完全。
理想的实现(十九10-12)
现在我们把以前所提到的再加以扩充。门徒听见耶稣对他们所说的基督徒婚姻的理想,都气馁了。许多拉比所说的话,可能出现在门徒的心中。拉比有许多有关不愉快的婚姻的话:‘那不陷入革很拿的,是那有一个坏妻的人。’像这样的人可以免下地狱,因为他已经在世上赎清了他的罪孽!‘被妻子管辖的人所过的,是非人的生活。’‘一个坏妻子如同丈夫的大痲疯,有甚么可补救的呢?还是与她离婚才能使他的痲疯痊愈。’甚至还规定:‘若有人有一个恶妻,与她离婚乃是一项宗教的责任。’
耶稣不妥协的命令,对于从小就听见这些话的门徒,简直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他们的反应是,如果婚姻这样约束关系,而又禁止离婚,最好根本就不要结婚。因为按他们的了解,在恶化的情况之下,丝毫也没有可以躲避的后路。耶稣给他们两个答复:
(一)祂很清楚地说: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人能够接受这种情形,祇有那特别蒙恩的人可以如此行。换句话说:祇有基督徒才能接受基督徒的伦理。惟有那不断得着耶稣基督的帮助,不断接受圣灵引导的人,才能照着理想婚姻的要求来建立个人的关系。惟有藉着耶稣基督帮助的人,才会产生真实的婚姻所要求的同情、了解与饶恕的精神,及体贴的爱。倘若没有耶稣基督的帮助,这些事完全就不可能。理想的基督徒婚姻必要的条件乃是:夫妻双方必须是基督徒。
这里有一个真理,远超乎它的特殊的实用。我们经常听见人在说:‘我们接受登山宝训的伦理观念。可是为甚么还要加上耶稣的神性,祂的复活,祂的同在,祂的圣灵以及一切相类似的观念呢?我们接受祂是一个好人,祂的教训也是有史以来最高探的教训。为甚么不以此为满足,而努力于把祂的教训实行出来,不去注意那些神学呢?’其答案十分简单,若没有耶稣基督,没有人能够实行耶稣基督的教训,要这样做根本就不可能,如果耶稣祇是一个最伟大的好人,那么,祂至多不过是一个伟大的榜样,却不是一种伟大的力量。祂的教训成为可能做到,惟有相信祂并没有死,而是活着并在这里帮助我们把祂的教训实行出来。基督的教训须要有基督的同在,否则是不可能的──祇是一种令人痛若的理想而已。因此我们要去面对基督徒的婚姻祇有做基督徒才能达到的理想。
(二)这段经文以一节十分令人困惑的有关阉人的经节作为结束。耶稣很可能在别的场合中论到这件事,而马太把它放在这里,因为他在这里搜集耶稣论婚姻有关的话。他总是按着主题搜集耶稣的话。
一个阉人是失去性生活的人。耶稣分别三种人:有的人由于生理的不完全,或畸形而不可能有性生活。也有为人所阉的,这种习俗西方人一定会感到相当希奇。在王宫中的仆役,尤其是为皇室妻妾服务的人,往往就割除他们的睪丸。还有在庙宇中服务的祭司经常也要割除睪丸,例如在以弗所的亚底米神庙中的祭司就是如此。
然后耶稣论到有人为天国的缘故而自阉的。我们一定要清楚,这句话并不是照着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早期教会的一场悲剧,就是俄利根的案件;当他年轻的时候,他就为了严格地遵守这节经文的字面而自阉,后来他逐渐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亚利山太的革利免亦与其相近似,他说:‘真正的阉人并不是那些性无能者,而是那些不愿意耽迷在肉体的享乐之中。’耶稣在这节经文中是指为天国的缘故断绝婚姻、作父母的权利,以及人类的肉体之爱。
这一类的事是怎样产生的呢?可能一个人要在向他挑战的某种呼召,与人的爱之间作一个选择。有人曾说:‘旅行得最远的,就是那单独的旅客。’一个人可以住在可怕的贫民窟环境之中,由他一个人去做某些事;结了婚,有了家,则不可能。他也许感到他必须接受某种宣教工作的呼召,到一个方去,但他却不能带着妻子到那里并在那里生儿育女。他也可能发现他正在恋爱之中,然而他已经将自己奉献给一个不能逃避的呼召,而这呼召他所爱的人却拒绝与他一同分担,故此他必须在人的爱与基督呼召他去做的工作之间作一个选择。
感谢 神,一个人面对着这一类的选择,并不是常有的事。但有的人自动立下了忠贞、独身,纯洁、贫穷、禁欲、自制的誓愿。这虽不是普通人所走的道路,但若没有那些为 神国度的缘故而接受单独旅行之挑战的人,这世界将会变得更加可怜。
结婚与离婚(十九10-12)(续)
在结束讨论之前,若没有考虑一下,耶稣的教训对于现代的离婚问题有甚么意义,将是很错误的。
最好我们一开始就注意到一件事,耶稣所定规的是一个原则,并不是一条律法。如果忘了这一点,把耶稣所说的这番话变成了律法,乃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圣经并不给予我们律法,而是原则,我们一定要以祈祷和智能把它们应用在任何的环境之中。
圣经中对于安息日如此说:‘这一日……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出二十10)其实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背景之下,完全停止工作根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在农业社会仍要照料家畜,不论是那一天母牛都要挤奶。在发达的社会中一些公共服务仍必须进行,交通工具必须供应,自来水、电灯、暖气的设施必须持续。每一个家庭,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仍要有相当数量的工作。
一个原则决不能引证为一条律法,一个原则必须随时参照个别的情况,按 神的旨意来使用。因此我们决不能单引用耶稣的话来解决离婚的问题,这样做等于就是犯了律法主义的错误。我们一定要把耶稣的话当作一个原则,我们才会在遭遇不同情况的时候,好好的使用它。倘若真是如此,自然会有一些真理显示出来:
(一)按照这个理想,婚姻无疑是一种两个人之间不可分离的结合,而且婚姻应当达到两个人格完全的合一,不但可能采取一致行动,还能使整个的人生形成一个满足与相互成全的团契,这显然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重要基础。
(二)但是人生不是也不可能是完全整齐顺序的事,有时候必定会遇到不能豫测,也不能预告的事。假如有两个人达成婚姻的关系,假如他们原有最崇高的理想和盼望,假如有某种不可思议的错误发生,使这原是人生中最喜乐的关系变成了人间的地狱。在两个人真正尝过共同生活的经验之前,没有人会知道将要发生些甚么事。如果已经用尽了挽救这破裂与可怕情况的方法,即已经请了医生来处理生理方面的问题,心理学家来处理心理方面的问题,祭司或牧师来处理灵性的问题。如果这个困难依旧存在;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生理,心理或灵性的本质上,乃是那些担不起婚姻生活的少数人之一,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告诉这两个人,要他们永远拘禁在一起,除了使他们彼此痛苦终生以外不会有其它的结果呢?
这种推理怎会称之为基督化的呢?很难想象耶稣强迫两个人过这种生活,这并不是说可以随便离婚,而是说当人们用尽了一切生理上和心理上以及灵性上的力量来挽救不幸的局面,可是情况依旧不能好转,甚至更加危险,这种情形必须有一个结束;而教会至今视遭遇到这种不幸的当事人为越轨的,并尽量用爱心来帮助他们。似乎除此以外,再没有办法把基督的精神应用到这类事情上。
(三)可是我们在这类事上,面临一种最不幸的局面,经常那些破碎的婚姻是法律无法处理的。一个男子由于一时的热情,失去了控制,犯了奸淫,也许他余下的一生都在为他所做的这件事,感到羞愧、忧伤。重蹈覆辙对于他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另一方面,一个男子可能在公众面前是真正的模范人物,他可能决不会犯奸淫,可是藉着日复一日的虐待狂与残酷的行为,日复一日的自私,日复一日的批评和讽刺,以及精神上的残暴,他可能使得与他共同生活的人犹如处身在地狱之中;而他这样做也许并不自觉过来。
我们要记得,那些登在报纸上的罪行,那些其结局很明显的罪行,在 神看来并不一定是最大的恶行。有许多男女破坏了婚姻的关系,外表却显示出无可责难的正直。
整个的事情就是一件要我们多付予同情,少予以定罪的事,因为爱情的失败是一切失败中最不能以律法主义,却要以爱心来处理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必须保存的并不是所谓的律法,而是人的一颗心与灵魂。我们所需要的,第一,在结婚以前应当先有祈祷的关心和体贴;第二,如果婚姻危机,应该尽量用生理上、心理上、灵性上的一切办法补救挽回;末后,如果这一切都归于无效,处理这件事所应该采用的办法,并不是严肃的律法主义,而是一种了解的爱。
耶稣欢迎小孩(十九13-15)
我们在这段经文中,可以看到了福音故事中最可爱的一件事。虽然祇用二节经文来描述,其中的角色却表示得十分清楚与明显。
(一)那些把孩子带来的人。这大概是孩子的母亲。
他们自然很盼望耶稣为他们按手,他们已经看到这双手能够做许多的事。他们曾看见祂的抚摸,驱除了疾病和痛苦:他们看见祂使瞎眼的能够看见,使错乱的心神归于平静;他们要这样的手去摸他们的孩子。很少有记载如此清楚地表明耶稣生活中真正可爱的一面。这些带着孩子前来的人,可能并不知道耶稣是谁,他们也许注意到耶稣决不会受到文士,法利赛人、祭司,撒都该人,以及正统派宗教领袖的欢迎。可是在祂身上有一种可爱的德性。
出身于名门的印度人披雷曼奈德,在他的自传中,提到一次他母亲对他说的话,披雷曼奈德作了基督徒以后,被赶出家门,可是他有的时候仍要溜回去看他的母亲。她为着孩子作基督徒而心碎神伤,却仍旧十分爱他。她告诉他,当她怀他的孕时,有一位宣教士经常来看她,跟她谈话。那位宣教士送给她一本单行本的福音书,她念了,并且一直存着这本书。她告诉她的儿子披雷曼奈德说:她并不想作一个基督徒,可是在他诞生以前的那段时期,有时候她盼望这尚未出生的孩子,将来长大可以作一个像耶稣那样的人。
在基督身上有一种人人可见的美德。这些巴勒斯坦的母亲,很自然地认为一个像这样的人,摸了他们孩子的头,将会使他们蒙福,虽然她们并不知道是甚么原因。
(二)那些门徒,门徒的声调似乎相当粗暴严厉,可是他们如果真是如此,也是爱使他们如此。他们惟一的盼望是保护耶稣。
他们看到祂是多么疲倦,他们看到医治病人所付的代价。每当祂医治人的时候,‘有能力从祂身上出去’(可五30)。祂常常跟他们谈到十字架,他们一定从祂的脸上看到祂心与灵深处的紧张。他们所要的祇是不让耶稣受搅扰而已。他们祇想到这种时候,这些孩子对于主无非是一种妨碍。我们决不要以为门徒是这样粗鲁、严厉、难以相处的人,也决不要定他们的罪,他们祇想要省去使耶稣需要花费祂许多体力的另一种不断的要求而已。
(三)耶稣自己。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许多有关于祂的事。祂是孩子们所喜欢的人。麦克唐纳(George Macdonald)常说:孩童不敢在他的门口玩的人,不可能作耶稣的跟随者。如果孩子们会欢耶稣,祂就决不是一个冷酷的苦修者。
再者,在耶稣看来没有一个人是不重要的。有的人会说:‘他祇是一个小孩而已,别让他来吵你吧。’耶稣决不会说这样的话,没有人对耶稣是可讨厌的,祂也决不会过于疲倦,过于忙碌,以致不把祂整个的自己给予那需要祂的人。耶稣与许多著名的传道人或布道家有一个很显著的区别,即人们经常几乎不可能达到这些名人面前,他们有一些随员和护卫,使他们与群众隔离,免得这位伟大的人物受搅扰或过于疲倦。耶稣正与这种人相反,到耶稣面前的路,向着最卑微的人和最幼小的孩童,仍旧是开敞的。
(四)小孩子。耶稣对他们说,他们比任何人与 神更为接近。孩子的单纯比任何事物更能接近 神。当我们越长越大,我们时常与 神的距离也越来越远,并不是越来越近,这实在是人生的一出悲剧。
重大的拒绝(十九16-22)
这是福音历史中最著名最被人喜爱的一段故事。其中最有趣的一件事,乃是我们多数人,也许不知不觉地采取的方式。各本福音书对于这故事有十分不同的细节,使之形成一幅完整的图画。我们平常称这段故事为有钱的少年官长的故事。所有的福音书都告诉我们这个人很富有,因为它就是这个故事的重点所在。可是祇有马太说他是一位少年人(廿节),祇有路加说他是一位官长(十八18)。我们不知不觉之间,为我们自己创造了一幅综合性集成的图画,从三本福音书中扱取我们的数据(太十九16-22,可十17-22,路十八18-23)。
这个故事还有一个很有趣的地方。马太改变了耶稣向这个人所提出的问题。马可与路加都说这问题是:‘你为甚么称我是良善的,除了 神一位以外,再没有良善的。’马大却说这问题是:‘你为甚么以善事问我呢?祇有一位是善的。’马太福音是三本福音书中最最写成的一本,作者对于耶稣的尊敬,使他不敢写明耶稣所发出的问题是:‘你为甚么称我是良善的?’他认为这种口气几乎就等于耶稣不肯被称为良善,因此他把这句话变更为:‘你为甚么以善事问我呢?’为要避免那似乎有些不敬。
这个故事教导我们学习到一个最深刻的功课,其中包含甚么是宗教的正误基本观念。
来到耶稣面前的这个人,是寻求他所谓的‘永生’。他所找寻的是快乐、满足,以及与 神和好。可是他发问的词句却露出他的心意。他问:‘我该作甚么?’他就是想到行动方面,就好像法利赛人那样。总是注意到守规则与律法,以为藉着遵守律法的行动,就可能向 神立功。他一点也不懂恩典的宗教,祇懂得律法的宗教,想赚取 神的赞赏。因此耶稣想领他到正确的观点。
耶稣用他自己的方式求回答他,祂告诉他要遵守诫命。年青人问耶稣所指的是那种诫命?于是耶稣引用了十诫之中的五条诫命。关于耶稣在此地所特别指出的诫命,有两件重要的事。
第一,它们都是属于十诫的第二部分,这部分并不是论到我们对 神的青任,而是对于人的责任。这些诫命管辖我们个人的关系,以及我们对同伴的态度。
第二,耶稣所引用的诫命并没有按照顺序,祂把孝敬父母的诫命放在最后,其实这条诫命应当放在第一位。为甚么呢?显然耶稣为的是要特别注重这条诫命,这又是为甚么呢?是不是可能因为这位年青人渐渐富有和在事业上已有了成就而忘记了他的父母,可能这人的父母原是十分贫穷的人;也许他在世事上发展得很顺利,使他感到老人不够体面。也许按照各耳板的律法他认为自己完全合法,而耶稣却毫不宽贷的定了这事的罪(太十五1-6;可七9-13)。这些经节表明他可能已经做出了这样的事,而仍然申明他已经遵守了诫命。就在祂所引证的诫命之中,耶稣问这位年青人,他对待他的同胞,对待他的父母,以及他个人的关系,是采取甚么态度?
这个年青人回答耶稣说,他已经遵守了诫命;可是他知道仍有某些事情是他应当有,却还没有得到的。于是耶稣吩咐他变卖他所有的分给穷人,并且来跟从祂。
希伯来福音(Gospel According to the Hebrews)是一本极早期的福音书,但没有包括在新约之中,我们在那里有这个事件的另一段记述,给予我们相当有价值的附带数据,原文如下:
年轻的财主中的第二个对祂说:‘主啊!我可以作甚么善事而得永生呢?’祂对他说:‘小子啊!遵守律法和先知。’他回答:‘我已经遵守了。’祂对他说:‘去变卖你所有的,分送给穷人,再来跟从我。’但财主竟开始抓头。感到不悦。主对他说:‘你怎么说:我已经遵守了律法和先知呢?因为在律法上记载:“当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看哪!你许多的弟兄,亚伯拉罕的子孙,衣裳污秽,饥饿垂亡,你的家里却充满了许多美物,完全不分给他们。’
这就是整段经文的重点所在,青年人自称他已经遵守了律法。从律法的观点来看也许是对的,但在属灵方面却不是实在的,因为他对符同胞整个的态度都错了,归根结式。他的态度根本上就是自私。这就是耶稣为甚么要把变卖所有分给穷人的挑战,放在他面前。这个人被他的财产拘束到这种地步,惟有藉着这次的外科手术才能把它们割除。如果一个人认为他的财产祇是供给他个人舒适与便利,他的财产就成一条必须断开的锁炼;如果一个人把他的财产当作是帮助别人的工具,他的财产就变成了他的冠冕。
这故事伟大的真理是在于它阐明永生的意义。所谓永生,是指 神所过的生活。永字的原文是aionios,其所指的并不是‘维持到永远’,而是‘适合于 神’,或是‘属于 神’,或是‘ 神的特征’。那么, 神最伟大的特征,乃是 神是如此地爱,如此地赐予。因此永生的本质,并不是仔细地有计划地遵守诫命、规则和条例;永生是基于对待我们的同胞有一种爱心、牺牲、宽有的能度。如果我们要找到永生,要找到快乐、喜悦、满足、心灵的平稳与安静,决不是从遵守诫命、注意规则和条例的事上,向 神积聚一大堆的功德,才能找到的;而是从模仿 神对我们同伴的慈爱与关心的态度中找。因为跟随基督,并以恩惠和慷慨服事那基督为他而死的人,二者乃是同一件事情。
最后,年青人在极大的痛苦中转身走开了。他拒绝了这个挑战,因为他有大量的产量。他的不幸是因为他爱物质胜于爱人,他爱自己胜于爱别人。若有人把物质放在人之先,把自己放在别人之先,必定会转身背向基督。
财富的危险(十九23-26)
少年富官的故事,生动又悲惨地反映了财富的危险;在这里有一个人做了一次重大的拒绝,因为他有大笔的财产。耶稣现在接下去强调这种危险,祂说:‘财主进天国是难的。’
为了要说明如何地困难,祂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祂说财主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的眼还要难。耶稣所描述的图画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骆驼是犹太人所知道的最大型的动物。据说在城墙上有时候有两道门,大门是一切贸易乃交通工具必经之处,此外常有一道低短狭窄的小门。到了晚上大门关闭上锁以后,惟有穿过这道小门进入城内,这小门即使一个成人也很难直着身子进去。据说有时候这道小门称为‘针眼’。因此耶稣在这幅图画中是说财主进天国,好像一只巨大的骆驼要穿过连一个人都难以穿过的小门那样的困难。
还有一个十分吸引人的指示,希腊文的骆驼是kamelos;希腊文论及船的锚链就是kamilos,而希腊后期的文字有一种特征,就是元音的声调失去了它们尖锐的区别,因此使得彼此的发音相近。在这种希腊文中很难区别i和e的音调,它们的发音都是跟英文的ee差不多。因此耶稣可能是说:财主进天国好像用船上的锚索或锚链,穿过一根缝衣的针那样地困难。这的确是一幅生动的图画。
可是最可能的,是耶稣照字面把这幅图画说出来,祂实在是说财主进天国如同骆驼穿过针的眼那样困难。那么,这困难表明了甚么呢?财富对于一个人的前途具有三个主要的影响:
(一)财富造成一种处假的倚靠。如果一个人在这个世界的物质上丰富充足,他一定会认为他能够充份应付任何发生的事情。
在启示录给老底嘉教会的信中,就有一个生动的实例。老底嘉是小亚细亚最富庶的一座城市,主后六十年这座城受到地震的破坏,罗马政府愿意资助大量的金钱来修理他们破损的建筑,却为该城所拒绝,并且声称他们有足够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的困难。罗马的历史家塔西图(Tacitus)说:‘老底嘉从废墟中得到复兴,完全是他们自己的努力,并没有接受我们的帮助。’复活的基督听见老底嘉说:‘我是富足,已经发了财,一样都不缺。’(启三17)
瓦蒲里(Walpole)创造了这个讽刺的警句:‘每个人有他的价值。’如果一个人有钱,他很容易认为每一件东西都有它的价钱。如果他十分需要一件东西,他就可以买下来。若有甚么困难临到他身上,他能够买通一条出路。他也会认为他能够买通进入快乐的道路,离开忧伤的道路。因此他认为没有 神他仍旧可以过日子,因为他自己能够掌握自己的生活。到了某一个时候,人发现这不过是一种幻想,有些东西是金钱买不到的,有些事情是金钱无法挽救的。人生之中常有这种危险,即大量的财富能造成虚假的倚靠,认为他并不需要 神,直到他学乖一点。
(二)财富把人束缚在这个地球上。耶稣说:‘你的财宝在那里,你的心也在那里。’(太六21)。如果一个人所想望的一切都在这个世界,如果他整个的兴趣都集中在这里,他决不会想到另一个世界与将来。如果一个人在地上有一笔太大的本钱,他很容易忘记还有一个天堂。约翰孙博士(Dr. Johnson)在参观一些富有奢华的城堡与产业之后,说了一句冷酷的评语:‘这就是使人难以死去的东西。’一个人对于世上的东西太感兴趣,就很可能忘记天上的事;看得见的事使他受到过分的束缚,就会使他忘记那看不见的事──这是一种悲剧,因为‘所见的是暂时的,所不见的是永远的。’(林后四18)
(三)财富使人倾向自私。一个人不论有多少财富,他的人性使他还想要多一点。因此曾有人讽刺说:‘所谓足够,总是比一个人已有的再多一点。’而且人一旦过着安乐奢华的生活,就不免惟恐有一天会失去它们。他为了要保持他所有的东西,使他的生活变成一种拼命的挣扎与忧虑。人变为富有,这并不使他想要分东西给别人,多半是使他抓住它们。他认为钱财可以带来安全与保障,使他本能地越积越多。财富的危险乃是它们会使人忘记,持守他所有的会失去,贡献他所有的会得着。
但是耶稣并没有说财主进天国是不可能的。撒该是耶利哥城中最富有的人之一,想不到他竟找到了进天国的门路(路十九9)。亚利马太的约瑟是一位财主(太廿七57),尼哥底母一定十分富有,因为他带来膏耶稣尸体的香料,价值等于一位君王的赎金(约十九29)。耶稣并不是把富有的人关在门外,财富也不是罪恶──却是一种危险。基督教的根基是一种迫切的需要感,一个人有了许多地上的东西,就会陷在自认为不需要 神的危险之中;人若在世上祇有很少的东西,常会驱使他到 神面前,因为他没有别的地方可去。
错误的问题智慧的答复(十九27-30)
耶稣大可用不耐烦的责备来打消彼得的问题,从某方面看来,它根本就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坦白的说,彼得所问的是:‘我们跟随了你,可以得着甚么?’耶稣很可以说,凡以这样的精神来跟从祂的人,根本就不了解跟从祂的意义。可是这也是一个很自然的问题;虽在紧接着的比喻之中隐含着责备的意思,但耶稣并没有粗率地责备彼得,祂从彼得的问题中,引出基督徒人生的三条重要的定律:
(一)凡有分基督的争战,必定有份于基督的得胜,这永远是真理。在人类的战争之中,常会发生这样的事,一位参与战争的普通士兵,在战争结束胜利以后,他们的用处就成为过去。在人类的战争中,经常有为了建立一个使英雄可以有其中很好地活着之国家而奋斗,但是结果发现,那个国家却变成为英雄可能在其中挨饿的地方。可是与耶稣基督一同争战并不会如此,凡是与基督一同争战的,一定要与祂一同得胜,凡背十字架的,一定会戴上冠冕。
(二)基督徒所得到的,实在要比他舍弃的多得多;可是他所得到的并不是新的物质上的产业,而是在与 神之间一种新的团契。
当一个人作了基督徒的,就进入了一种新的人群的团契之中,祇要有基督教会存在的地方,基督徒就决不可能没有朋友。如果他作基督徒的决志要求他必须舍弃一些朋友,也表示他已经加入他从来未曾知道的更广大的友谊圈子。其实作基督徒的人在任何市镇、乡村或城市,都不会孤单;因为在每一处地方祇要有一间教会,祂就有权利加入那个团契。也许这位陌生的基督徒过于害羞,使他没有加入当加入的团契;也可能因他作客的教会过于排外,未能向他伸出膀臂或敞开大门。但是基督徒的理想乃是世界上祇要有基督的教会存在,就不应当使一个基督徒感到孤单和没有友谊。祇要作了一个基督徒,就已加入了一个拓展到地极的团契。
再者,人若作了基督徒,就是进入与 神新的团契之中,他得着了永生,永生就是 神的生命。基督徒也许会跟别的东西分开,但他决不会与在基督耶稣里面的 神的爱分开。
(三)最后,耶稣说那最后的评判将会出人意外。 神审判的标准并不是人审判的标准,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 神看见人的内心。有一个新的世界要来纠正、平衡旧的世界,在那里有永恒来调整时间的错误。在世界上卑微的人,将来可能在天上为大;在世上为大的,在将来的世界中可能成为卑微。──《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