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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

 

{\Section:TopicID=754}九·律法在信徒生命中的位置(七)

  这时保罗料到定会出现的一个问题:基督徒与律法有甚么关系?也许保罗回答这问题时,心目中是针对犹太信徒,因为律法是给以色列的。但这些原则也可用于一些外邦信徒,他们在得称为义后愚不可及地,打算在自己的生活上谨遵律法。

  在第六章,我们明白死亡结束了罪性在神儿女生命里的王权。同样地,我们要看见死亡也结束了,死亡是那些曾在律法之下的人所受的辖制。

  1 本节与六章14节相关:“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相关之处是:“你应该知道自己不在律法之下;或是,难道你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当他还活着的时候吗?”保罗说话的对象,是那些熟悉律法基础原则的人;因为他们应晓得,律法对一个死人是毫无作用的。

  2 保罗举出婚姻关系为例,说明死亡废止婚约。女人在丈夫还活着时,就被婚姻的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这婚姻的律法。

  3 当丈夫活着时,这妇人若归于别人,她就是犯奸淫了。然而,丈夫若死了,他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再婚改嫁也毋须存罪疚之心。

  4 当我们运用这例子时,不可以按字面义来解释每一个细节。譬如,例子中的丈夫或妻子并不代表律法。例子的要旨在说明信徒与基督的同死,打破律法对他的辖制,正如死亡终止婚姻关系一样。

  请注意,保罗并不是说律法已死了。律法仍发挥实在的效用,就是使人知罪。当他在经文中说我们时,对象是那些归信基督的犹太人。

  我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这里所指的身体,就是衪将自己的身体献上死了。我们不再与律法联合;我们现在乃是与复活的基督联合。因为死亡的缘故,一段婚姻关系终止了,另一段新的婚姻关系已经形成。现今我们既已从律法得自由,我们就能结果子给神。

  5 这里提到果子,令我们想起当我们属肉体的时候所结的果子。所谓属肉体,明显地不是指在肉身里。属肉体乃是形容我们在得救前的身分。那时,我们在神面前的身分就是属肉体的。我们只能靠本身的或所能的去赢取神的接纳。属肉体是与属基督相反的。

  信主之前,我们是被因律法而生的恶欲所操纵的。恶欲其实并不是由律法衍生出来的;只是,律法指出恶欲并加以禁止,就足以诱发起强烈的意念要满足恶欲!

  这些恶欲透过我们的肉体表达出来。当我们接受试探引诱时,就会产生有毒害的果子,就是死亡。保罗在其它地方提到这果子,就是情欲的事:“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凶杀)、醉酒、荒宴。”(加五1921

  6 我们信主时,其中一样奇妙的事,是我们脱离了律法。这是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的结果。由于衪是以我们的代表的身分而死的,我们就都与衪一同死了。衪的死满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就是偿还了巨大的罪债。这样,我们就从律法及其无可避免的咒诅中得着释放。罪刑不会再判。

  神不两次要求赎价──

  先是救主舍生十架,

  后是我要把血洒。

~杜普莱迪

  如今我们已得自由,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我们服事主是因着爱,而不是惧怕;这是自由得释放的服事,不是奴役。我们不再像奴隶般不得不遵从条文仪式中每一样细节规定而行,而是满有喜乐地将自己呈献,为了要叫神得荣耀,别人得着祝福。

  7 从上文看见,保罗对律法似乎抱批评的态度。他说信徒是向罪死,也是向律法死的;这会令人产生一个印象,就是律法是邪恶的。但事实绝非如此。

  从本节至13节,他说明自己信主之前,律法在他生命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他强调律法本身并不是有罪的,只是律法将人里头的罪显露出来。律法使他不得不承认,他内心腐化堕落至何等可怕的地步。每当他拿自己与别人比较时,他会感到自己是颇为正派体面的。但每当神的律法摆在他面前,力证他有罪时,他就无言以对,不得不被定罪了。

  有一条诫命特别令他知罪的,就是第十诫:不可起贪心。贪心是在脑海中发生的。虽然保罗未必会犯上更卑劣悖逆的罪,但如今他知道,他的思想是败坏的。他明白邪恶的思想和邪恶的行为一样有罪。他的思想是受污染的。相对来说他外在的生命可能无可指摘,他的内心世界却令人毛骨悚然。

  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当律法禁止诸般的贪心时,人败坏的本性就前所未有地被挑动起来,引发贪得无厌的欲念。譬如,律法这样说:“不可放纵情欲幻想来自乐。不可活在肉欲的幻想世界里。”律法禁止污秽、卑下、挑起色情的思念。但很不幸,律法并没有赋予能力去胜过罪恶。结果是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他们的思想竟前所未有地陷入色情污秽之中。他们知道,但凡律法禁止的,那败坏的本性就更希望去犯上。“偷来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饼是好的。”(箴九17

  相对来说,没有律法罪是死的。罪性就像一头睡着的狗。当律法前来说“不可”时,这头狗便醒过来,横冲直撞,不顾一切。

  9 在被律法定为有罪之前,保罗是活着的。换言之,他的罪性相对来说是静止的,而他个人是轻轻松松的,对他内心重积的过犯无知无忧。

  但是诫命来到,就是当诫命带着定罪的审判来到时,他的罪性就全然被诱发起来了。他愈努力尝试去遵从,就失败得愈大。他的希望死了,不再试图靠着自己的品格或努力去换取救恩。他对以为自己本性有良善的想法死了。他的梦想死了,不再以为可以靠守律法而得称为义。

  10 他发觉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实际上却叫他死。然而,他所说诫命本来叫人活,是甚么意思呢?大概他是想起利未记十八章5节,神说:“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从理想角度看,律法应许凡能谨守的都得着生命。狮子笼外的警告牌写着:“切勿走近。”如果人愿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看。然而,若有孩子不理会,走上前去挑弄狮子,便招杀身之祸。

  11 保罗再次强调,不可以怪罪律法。是人内里的罪引诱他去做律法所禁止的事。罪欺骗他,使他以为偷吃禁果也不是那么坏的事,反而会为他带来快乐,此外他也毋须因此负上任何责任。罪暗示说,神将一些好处留起来,没有给人享受。因此,罪将他杀了。意思是,在他力求自己配受救恩或赚取救恩上,他的希望已幻灭了。

  12 律法本身是圣洁的,而每一条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我们必须常常谨记,律法本身没有错。律法是神所颁的,因此完全能够表达神对衪子民的旨意。缺憾在于律法颁予的对象是怎样的“材料”:领受律法的人本身是罪人。他们需要律法,好叫他们对罪有认识;但再进一步,他们需要救主把他们从罪的惩罚和权势中拯救出来。

  13 那良善的是指律法,正如上一节具体说明了的。保罗这样问道:律法是叫我死么?意思是:“将保罗(以及我们每一个人)置诸死地的罪魁祸首是律法么?”答案当然是:“断乎不是!”罪才是罪魁祸首。律法并没有造成罪,却将罪的恶劣面貌表露无遗。“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下)然而事情不止于此!当神圣洁的律法禁止某种行为时,人的罪性有甚么反应呢?答案是众所周知的。原本只潜在、静止的欲望,现在竟成了熊熊欲火!所以,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保罗在这里所说的,与他在第10节所说的似是自相矛盾。他在那里说,律法叫他死。这里他却否认是律法叫他死的。解答是:一方面律法不能改善人的旧天性,另一方面也不会使人犯罪。律法能显示罪,就像探热针能显示温度。但律法却不能像恒温器控制温度一样控制罪。

  真正的情况是这样。对于凡受禁制的事,人堕落的天性都本能地想去触犯。所以,人的罪性利用了律法,使本来潜伏在罪人生命中的各种私欲,都活跃起来。人愈努力尝试倚靠律法,情况就愈糟,直到最后一切希望都幻灭。因此,罪利用律法,将人内心弃恶迁善的希望扼杀了。而且,人更认识他的旧天性是何等罪大恶极,是他从未看见的。

  14 保罗一直描述他过去的经验,就是在律法的作用下,他深刻地体会罪时所经历的打击。

  他改用现在时态,来形容他自重生以来一直的经验,就是新旧本性之间的冲突,以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脱离心中罪恶的羁绊。保罗承认律法是属乎灵的,即其本身是圣洁的,且合乎人属灵的利益。但他也知道自己是属乎肉体的,因为他并没有胜过生命中的罪恶势力的经历。他已经卖给罪了。他感到好像自己已经卖给罪作奴隶一般。

  15 保罗将一个不认识自己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这真理的信徒的内心挣扎描述出来。这是攀登西乃山寻求圣洁的人,内心新旧本性彼此冲突的写照。霍士德解释说:

  人凭己力要达到圣洁的地步,全力以赴要满足神“圣洁、公义、良善”的诫命的要求(12节);只是他发觉愈拼命挣扎,情况就愈糟。他是注定要失败的。这也不足为奇,因为堕落的人性根本没有能力战胜罪恶,并过圣洁的生活25

  请留意经文很显著地用第一人称代名词──我;第925节总共用了超过四十次!凡经过罗马书本章所谈到的经验的人,都服用了过量的“自我维他命”。他们自省内心,要在自我中寻得胜利。但这是不可能的。

  遗憾的是现代基督徒用的心理辅导,大多引导受辅导者将焦点集中在自己身上,结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更为严重。信徒需要认识的,是他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并与衪同复活,以致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这样,他们就不会试图使肉体迁善,而是将肉体放在耶稣的坟墓里。

  保罗在描述新旧本性的斗争时说: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他就像《化身博士》中的主人翁一样,有善恶两重人格。他发觉自己沈迷在不愿意做的事中,又做出种种他所恨恶的事。

  16 他既判定自己所作的不当,就站在律法的一边,控告自己,因为律法也判定这些行为是不当的。所以,他内心便赞同律法是善的。

  17 结论就是,那罪魁祸首并不是在基督里的新人,而是住在他里面那满有罪恶败坏的本性。不过,我们在这里要谨慎。我们不可为自己犯罪找借口,将责任推给内住的罪。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可借用本节来推诿责任。保罗在这里是追溯他种种恶行的源头,并不是要找借口。

  18 如果要在成圣上长进,就一定要学习保罗在这里学会的──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这里所说的肉体,是指从亚当那里承受来,且仍存在每一个信徒里面邪恶、败坏的本性。人所作的每一样恶行都源于此。这本性里毫无良善。

  当我们有这样的学习时,就不再寄望从旧天性中找到半点良善。当我们在旧天性中找不到半点良善时,也不感到失望。我们从此不再专注自己。再多的内省也不能叫我们得胜。诚如苏格兰圣徒麦切尼所说,我们每看自己一眼,就得十倍仰望基督。

  为确定说明肉体完全没有希望,保罗慨叹道,纵使他渴望做得对,他内心也没有力量将他的愿望化为行动。当然,问题在于他打算抛锚在船里。

  19 结果,新旧本性的冲突持续下去。他发觉自己不能做所愿意做的善,反倒做了他所鄙视的恶。他就是对立矛盾的结晶。

  20 我们可以将本节作意译如下:若我(这个旧人)去作(我这个新人)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这个人)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要再次申明,保罗并不是为自己找借口或推卸责任。他只想表明,他找不到任何力量使他摆脱内心的罪恶。他每一次犯罪,都是违反他新本性的意愿的。

  21 他发觉在他生命中有一个原则或律正在起作用,使他所有善良的试图终告失败。当他要做对的事时,总是犯罪告终。

  22 就他的新本性来说,他是喜爱神的律的。他知道律法是圣洁的,表达出神的旨意。他是希望遵从神的旨意的。

  23 但他发觉在生命中有一个相反的原则在产生作用,与新本性作对,使他成为内住的罪的俘虏。卡亭写道:

  虽然他内心喜爱神的律法,但律法却不能给他能力。换句话说,他致力要做到的,正是神明言不可能的,就是要肉体顺从神圣洁的律法。他发觉肉体只重视属肉体的事,且与神的律法敌对,甚至与神敌对26

  24 保罗深刻的慨叹,信徒都知道原由。他感到好像有一具正在腐败的身体捆在背上。当然,这身体就是指败坏不堪的旧天性。他在痛苦之中承认,不能使自己摆脱这讨厌可憎的枷锁。他必须得到外来的帮助。

  25 我们最少可从两个角度解释他在本节开始时发出的感谢。他感谢,可以是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得以解脱;也可以视为插句,保罗靠着主耶稣感谢神,他不再是前一节中那苦恼的人了。

  本节的余下部分,将在得解脱前之新旧本性的冲突总结起来。信徒以更新了的内心或新本性,是顺服神的律的,但肉体(旧本性)却顺服罪的律了。要到下一章,我们才得知释放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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